顺从,顺服
(Submissiveness)
甘心服从,乐于让步,包括顺从上级、法律或某种安排。例如,耶稣基督顺服天父(林前15:27,28),基督徒会众顺服耶稣(弗5:24)和上帝(来12:9;雅4:7),个别的基督徒顺从会众里带头的人(林前16:15,16;来13:17,Rbi8 脚注;彼前5:5),基督徒妇女顺从会众里有关施教的安排(提前2:11),奴隶顺服主人(多2:9;彼前2:18),妻子顺服丈夫(弗5:22;西3:18;多2:5;彼前3:1,5),儿女顺从父母(提前3:4;另见路2:51;弗6:1),受统治阶层顺服当权者(罗13:1,5;多3:1;彼前2:13)。(见领导权;服从;在上当权的)
基督徒对人的顺从或顺服既涉及良心,也受他们跟上帝的关系支配。因此,如果顺服人意味着妥协或者违背上帝的律法,他们就必须服从上帝,而不是服从人了。(徒5:29)因此,保罗和巴拿巴没有向假弟兄“妥协让步”,这些人鼓吹的主张根本不符合上帝所显示的旨意,就是认为谁不接受割礼,不谨守摩西律法,就不能得救。(加2:3-5;另见徒15:1,24-29)
哥林多后书9:13指出,人慷慨捐献,好周济穷乏的基督徒,也可以表明自己顺从基督的好消息;毕竟,看顾需要帮助的信徒是基督徒的义务。(雅1:26,27;2:1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