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教会对堕胎有什么看法?
1973年一月廿二日,美国最高法庭宣布放宽堕胎的禁令。其他国家也纷纷采取相同步骤。
你对这项变更有什么看法呢?你认为毁灭一个虽未出生,但已在发育中的婴儿性命是对的吗?你的教会支持这种观点吗?
不少教会均赞成这件事。例如,美国浸信会于1968年五月卅一日所作的决议中敦促政府“制定法律准许:终止妊娠……在当事人要求之下如此行,并视之为一项可以自由选择的医疗方法。”
同时,加拿大联合教会总会强调“在某种医学、社会和经济的环境之下,堕胎在道德上说来是无可厚非的,它应被视为妇女与医生之间的私人事务。”
有数以百计的教士率先要求政府解除堕胎的禁令。例如美国密芝根州杰克逊市的《爱国公民报》在1972年十一月六日刊登一项呼吁促请市民投票赞成改革堕胎法例。这项由178位教士署名的呼吁说:
“我们认为堕胎像宗教一样是一项个人的选择,国家不应阻止一名妇人跟从自己良心的指挥。”
随着一长串的教士署名之后,该报报导说:
“上列的教士代表十四个教派,这些教派的全国总部均已发表宣言拥护改革堕胎法例。”
在许多签署赞成解除堕胎禁令的教会中包括基督联合教会,联合长老会,美国路德会和联合循道会。由二十三个教派组成的纽约市教会委员会在所办的《大都市教会新闻报》中说:
“最高法庭判决妇女有权决定要不要堕胎的新闻的确受到教会委员会同人的衷心赞赏。”
诚然,罗马天主教的最高领袖对此表示不满。但有些天主教教士却赞成堕胎。《美国天主教记者报》在1972年九月十五日刊说:“根据最近的盖洛普民意测验,美国天主教人士有百分之五十六在堕胎问题上认为终止妊娠应该‘完全由当事的妇女和医生去决定。’”
为了替这项革命性的决策辩护,美国最高法庭声称未出生的胎儿“在完整的意义上说来尚未被法律承认为人。”因此法庭准许终止二十八个星期以下的胎儿生命。
可是,大多数堕胎都是在较早阶段执行的,通常是在怀孕未到十三个星期的时候。因此最高法庭宣布在妇女怀孕十三个星期内,一切禁止或限制堕胎的州立法律都归为无效。法庭辩称这种堕胎对妇女是相当安全的。
可是,这样母腹内在茁长中的婴儿便当然被杀害了。未出生的孩子究竟是由什么构成的呢?它仅是模糊不清的一团血肉吗?
关于这点,卡云诺医生在《妇产科医学新闻》指出:
“在[妊娠]第二星期之末,胚胎的心脏血管和神经系统始有所分别。六个星期之末[妇人通常在这时候确定是怀了孕]胎儿已经五脏俱全。……
“在八个星期之末,胚胎的骨骼已开始形成,眼目、手指和足趾也出现了,现在的胚胎可以称为胎儿。……八个星期之后,不会再有新的主要器官增加,这时胎儿的现成体格继续成熟茁长而不会出现任何新的东西。”
歌斐医生则在多伦多的《每日星报》写道:
“未出生的胎儿与已出生的婴儿在生物学上并无基本差别,例如以两三个月大的胎儿和新生婴儿而言,除了一个比另一个较为成熟之外并无其他区别。”
显而易见地,被毁灭的胎儿并不仅是模模糊糊的一团血肉!有些在法律许可期内用堕胎手术取出的胎儿己能活动和呼吸;有些甚至能渡过堕胎手续而活下去。1972年二月一日的《纽约时报》指出:
“在产房服务的护士惯于尽力挽教婴儿的性命,即使婴儿仅有三磅重;但护士们有时发现她们用‘盐水泵出’[堕胎]的婴儿竟比她们设法挽救的婴儿还大。……最近发现有一个用盐水泵出的婴儿仍然是活生生的。”
因此,文宁格医生声称堕胎其实是“谋杀,与故意停止保育室的暖气以杀害一名一磅半重的早产婴儿无异。”他的话岂不是不无理由吗?有些人担心这可能导致什么进一步的行动。正如皇家妇产科学院院长皮尔爵士提出质问说:
“倘若社会赞成在某种环境下毁灭生命而称之为造福社会,那末何不赞成杀害不正常的新生婴儿、精神有缺陷者、犯罪者、患不治之症者和老弱者呢?”
你赞成杀害无助的新生婴儿吗?杀害未出生的婴儿岂不是同样不对吗?上帝通过摩西所颁布的律法将人的胚胎或胎儿视为一条人命,而上帝的律法是保护人命的。(出埃及记21:22,23)我们岂不应该对未出生的婴儿具有同样的关怀吗?可是今日有许多教会所采取的立场却与上帝的道的主张背道而驰。你的教会站在哪一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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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庭赞成堕胎而容许人将这么大的婴儿杀死时,许多教会均拥护这项决定。你认为上帝对这些教会有什么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