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函
● 基督徒若为了采取与圣经一致的途径而被捕,然后被俗世的掌权者判处罚款,缴纳罚款可算是妥协的行动吗?若可在罚款与入狱两种处分之间任择其一,这会使输捐有任何不同吗?
耶稣基督预言他的门徒会被“交给法庭”,并要“为他的缘故站在总督与君王面前,对他们作见证。”(马可福音13:9)政府对基督徒采取这样的行动可能是由于他们宣扬王国的好消息或采取其他牵涉到基督徒良心的行动之故。(可参阅使徒行传4:1-3,18-21;5:27-40;彼得前书4:15,16)法庭也许会判他们有罪而判以罚款。这可能是唯一的处分,也可能被告可以在入狱与罚款之间任择其一,或必须同时入狱与罚款。
以往耶和华见证人在因传道被判罚款时通常采取拒绝的立场。他们觉得缴交罚款可能被人视为承认实际犯了罪。他们也觉得拒绝缴交罚款而宁愿下狱可以使他们更成功地“在法律上维护及确立好消息”。(腓立比书1:7,《新世》)许多时这样的立场产生了良好的结果,使当局看出我们事奉上帝的决心是无可动摇的。这种立场显然赢得了耶和华的祝福。今日在有些事例上,由于当地环境的缘故,这仍然可能被视为明智的途径。可是,在此我们所关心的问题是,从圣经的观点看来,基督徒是否可以缴纳罚款。
圣经曾多次提及罚款。在律法的约之下,这是惩罚或处分之一。(申命记22:19;可参看出埃及记21:29-32;箴言19:19;21:11)以斯拉记7:26透露波斯的官员将“抄家”列为惩罚之一而与治死、充军和囚禁相提并论。在现代,正如《1973年世界书本百科全书》指出,“罚款时常是轻罪所受的处分。”
因此我们不能将罚款与犯罪者“买通”法官以免服刑混为一谈。这与总督腓力斯想从使徒保罗获得,但保罗却不肯给他的贿赂不同。(使徒行传24:26,27)因此基督徒,可以将罚款罚款视为一种惩罚;即使他自觉无罪,因为他的所为是与上帝的道一致的,他的良心可能容许他缴纳罚款以表示他对俗世较高权威的顺服。(罗马书13:1,2;彼得前书2:13,14)虽然在若干旁观者看来,我们缴纳罚款表示我们犯了罪,但是我们被判入狱也会使大部分旁观者获得同样的印象。我们所最关心的不是世人的观点而是上帝的观点。不论我们缴纳罚款抑或,下狱服刑,这次纯粹是由于我们坚要“服从上帝过于服从人”的缘故。——请读使徒行传5:23,32;希伯来书10:34;腓立比书3:8,9。
法庭容许被告在罚款和下狱之间任择其一通常是一种宽大的表示。法庭若认为一个人真正威胁社会的安全,便通常会判以下狱的惩罚。罚款则是一种较轻的惩罚,这容许被罚者的家庭生活和职业不致被打断。圣经并不反对基督徒接受这种较宽大的安排,圣经也没有要求我们采取行动迫使掌权者表明他们对上帝王国的反对强烈到什么程度。(可参阅使徒在罗马书13:3,4;提多书3:1,2;彼得前书2:12-17;3:13-16的训示)基督徒若可以在罚款和入狱之间任择其一,他可能觉得缴纳罚款而保持行动自由可以使他在宣扬好消息方面有更大贡献。每个人可以凭着自己的良心和仔细的考虑作决定。不论一个人决定缴纳罚款抑或认为下狱服刑较好,小组的其他分子均不应加以批评。
除了政府官员之外还有其他人也可以判处罚款;例如基督徒的良心若不容许他参加工会中若干他认为违反圣经原则的活动,工会便可以处以罚款。在这种情形之下他也可以将缴纳罚款视作为了作基督徒而受的冤屈惩罚。——彼得前书2:19,20;3:17;可参阅箴言1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