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函
● 由于俗世书刊对性的问题所作的许多公开讨论,有许多读者写信来问及关于性的问题。这些问题涉及婚姻行为,节育、绝育和堕胎等事。我们在以下将这些问题,按我们认为适当的程度讨论一下。
婚姻出自一个神圣的来源——耶和华上帝。给亚当一个妻子作为伴侣的就是人类的创造者。他们是否只是精神上的伴侣而在夫妻之间没有性行为发生呢?圣经说不是。圣经说上帝吩咐第一对男女:“要生养众多,遍满地面。”——创世记1:28。
这帮助我们看出耶和华对婚姻具有怎样的看法。婚姻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繁殖或产生后代。(创世记1:28;2:18)这件事并非借着单性生殖(由一个不需受精的卵子发展而成)而成就。反之为了服从上帝的命令,男人与他的妻子必须发生性关系或婚姻行为,所以我们不应将这种纯洁,愉快的亲蜜行动视为不对或可耻。反之这是荣誉和神圣的;这乃是人类传授生命的方法。但是圣经清楚地指出基督徒的交合只能限于夫妇之间。超出这个范围的性关系均是造物主所谴责的:“苟合行淫的人上帝必要审判。”——希伯来书13:4。
可是,既知道婚姻关系同时也用来满足人的情欲,有些人曾问及若干种性行为是否正当。我们不得不答复说,一对夫妇在婚姻的这种亲蜜关系方面怎样行是不应由外人决定的。
上帝所安排的男女性器官是用来履行“生养众多”这项伟大职责的。我们无须描述男女性器官如何合作以达到这个目的。它们的设计是很明显的。已婚的人知道明显的方法说是丈夫的性器官伸入妻子的阴道里以求达成生殖的重大目的。
可是有人声称在夫妇之间可以百无禁忌。这种想法并不受到圣经的支持。罗马书1:24-32谈及男女之间不正当的性行为,包括女同性恋和鸡奸的行为在内;在这里圣经曾提及女性“顺性的用处。”由此圣经表明上帝不赞成人滥用生殖器官作“逆性的用处”。达成性兴奋和满足肉欲。
这项规定对已婚的夫妇也适用;他们不应改变“顺性的用处。”在很多国家里,甚至当地的法律也支持这点而将夫妇间的某些行为订为非法。例如以美国而论,《时代杂志》1969年八月八日刊说:“鸡奸差不多在每一州都是非法的,甚至在配偶之间亦然。”(那些不知道这种逆性行为是怎样的人应该为此而庆幸,因为耶和华上帝敦促基督徒“在恶事上要作婴孩。”——哥林多前书14:20)
鉴于夫妻之间彼此的需要,婚姻关系是夫妻双方互相表达柔情和热爱的一个方法。一个人若自私地要求配偶滥用生殖器官,以配偶感到可厌的方式去满足一己感官之快,这可说是与婚姻关系的目的一致吗?这可说是温柔和爱心的表现吗?任何头脑健全的人均不会滥用自己的身体,也不会勉强身体行一种令人生厌的恶事。圣经说夫妇是一体的。(以弗所书5:28-31)所以一个头脑健全的丈夫或妻子会要求配偶作一种被对方视为逆性和可厌的性行为吗?显然人对配偶身体的操有权是受到圣经原则所限制和指引的。——哥林多前书7:1-5;箴言5:15-19。
有时有人认为一个独身的人在性方面实行自制是必需的,但是待结了婚之后就不必节制了。然而这种看法是不对的。自制是圣灵的果子之一,一个人应该在一切活动上均表现这种品质(加拉太书5:22,23)男子通常具有较强的性欲;这件事实暗示他须要表现较大的自制,即使他的妻子仁爱地想满足他。他应该予妻子以“女性较弱的器皿所应受的尊重”。(彼得前书3:7,《新世》)他这样行的方式之一是承认妻子的性能力与自己有别而表现体贴的态度。为了“按知识”与妻子同住,他不应该只顾随时随自己喜欢去获得一己的满足,反之他还应该体恤到妻子的身体和感情。
可是关于婚姻行为,除了以上所说之外,我们便不欲多言了。凭着爱心、尊重和不自私,夫妻必须自行决定他们想怎样行。他们可以谨记自制的重要与及“施比受更为有福。”——使徒行传20:35。
与这件事有关的一点是节育问题。正如我们在开始时提及,圣经表明繁殖是婚姻的一个主要目的。我们肯确地相信儿女是一项祝福,正如诗篇127:3所说一般:“所怀的胎是她所给的赏赐。”但这意味到所有基督徒均有义务结婚生子吗?今日上帝的仆人个别地有责任将上帝对挪亚和他儿子所下的命令——“你们要生养众多,遍满了地”——应用在自己身上吗?——创世记9:1。
不,圣经并没有说上帝在今日的仆人负有这样的义务。耶稣自己指出他有些门徒会“为天国的缘故”而不结婚,(马太福音19:10-12)使徒保罗在上帝感示之下肯定地指出保持独身的人有较大的自由去事奉主。(哥林多前书7:32-34,38)有些已婚的基督徒亦为了享有较大的自由去事奉上帝,或为了身体健康或经济的缘故,而决定实行节育以限制家庭分子的增加。圣经并没有直接论及节育的问题,因此每对夫妇可以在考虑过上述几点之后自行作结论,现在那些设法避免有孩子的夫妇与及一些有了儿女而现在实行节育的夫妇均没有违反上帝给予基督徒的任何命令。——加拉太书6:5。
节育的方法有很多,我们站在圣经社的立场不便举荐其中任何一个。一对已婚的夫妇若想实行节育——我们想强调的一点是,这完全是一项私人的决定——他们必须决定怎样行。某些避孕方法可能对身体产生副作用。因此他们对此点应该予以考虑。在评判各种避孕法的价值时,我们应该考虑到的另一点就是某种方法是否可能在某方面触犯了基督徒的原则。
例如科学家并不清楚子宫内装置(IUD)(有时称为“环”或“圈”)产生作用的方式。联合国世界健康组织在1968年所作的一份报告说:“有子宫环在女性体内是否影响到受精作用的发生尚未获得确定的证实。……以其他动物所作的实验暗示阻止卵子与精子在输卵管内结合[受孕]并非子宫环在哺乳动物体内防止受精发生的解释。”(《技术报告丛书》第397号,第11页)如果这种装置容许受孕发生,但却妨碍受了精的卵细胞在后来继续发育,从圣经观点来看,这便等于堕胎了。(堕胎问题会在较后讨论。)我们是一个圣经社而没有以子宫环作过实验,因此我们无法对它作任何评论。每对夫妇必须衡量各种因素而愿意在上帝面前为他们所作的决定负责。
获得世上许多人支持的一种避孕方法是自动绝育。医学界发现可以对男性或女性施外科手术,借此除去其生殖能力而达到节育的目的。有时这种手术称为“暂时性的”因为据称医生可以将其作用解除,但事实依然是,在报告百分之四想解除这种手术的人当中,能够成功的尚不及半数,而且这些妇女在后来怀孕时会格外危险。因此一位作者很有理由说“绝育必须被视为永久性而无法解除的手术。”(当然,我们是指以除去生育能力为目的的手术而不是指割除有病的体素,例如子宫癌,的手术而言。在后者的情形中,失去生殖能力可能是一种无法避免的不幸结果,而不是手术的目的。)
不论绝育的手术是否“暂时性”,圣经对绝育的看法如何呢?上帝并没有容许任何以色列人实行绝育。反之他禁止他的百姓作阉人,说:“凡外肾受伤的,或被阉割的,不可入耶和华的会。”(申命记23:1)他进一步制定了律法保护生殖的能力。一个已婚的妇人在打架中若危害到一个男人的生殖能力,她便要为此受到严重的惩罚。——申命记25:11,12。
诚然,基督徒并不在摩西律法的规定之下。(罗马书6:14)但是一个人真的想知道上帝对绝育这件事的想法吗?上述资料是我们在圣经里所能找到的唯一指示。灵性成熟的人深深体会到他们须要洞察上帝的观点,以引导他们的脚步。不错,在有些人看来绝育可能是一种需要较少自制的方法,并且可以避免体弱的妇女在怀孕时所牵及的危险,但是请留意诗篇143:10所表现的态度:“求你指教我遵行你的旨意,因你是我的上帝。你的灵本为善;求你引我到平坦之地。”今日成熟的基督徒在作决定时也表现同样的态度。
在这项讨论中我们打算提及的最后一件事是堕胎。世上有愈来愈多人要求政府修改堕胎的法例。提议者通常说一个注册医生若“相信继续怀孕足以严重地危害到母亲身体上和精神上的健康或孩子未来会在身体上或精神上有重大缺陷,”堕胎便应该是合法的。对于这件事在法律上的问题,我们不支持任何一方,但是我们可以谈谈圣经的见解以帮助基督徒决定堕胎对他们是否适当。
与这个问题有重大关系的一点是,从圣经的观点来看,生命是来自上帝的一项神圣恩赐。耶和华在洪水后对人类的共同祖先和以色列人均颁布律法禁止杀人或夺去别人的生命。(创世记9:5,6;出埃及记20:13)但是一个人的生命在什么时候开始呢?神学家和科学家曾对这个问题作过反复的讨论。可是基督徒所关心的乃是耶和华的看法。
据上帝通过摩西赐下的律法表示,在发育中的人类胎儿或胚胎亦被视作生命。上帝宣布说:“人若彼此争斗,伤害有孕的归人,甚至堕胎,随后却无别害,那伤害他的总要……受罚。若有别害,就要以命偿命。”(出埃及记21:22,23)请留意上帝并没有说这条律法只对受孕了若干个星期的妇人才适用。妇人若怀了孕,将她腹中的婴孩——在正常的情形之下,过了相当时候,这个胎儿便会成为一个个别的生命——杀死就是谋杀的行为。
所以,仅为了将一个不想要的孩子除掉而堕胎与故意夺去一个人的生命无异。(约翰一书3:15)仅因为医生认为让孕妇怀孕到瓜熟蒂落便会伤害母亲的健康或生命便贸然堕胎也是一样。a我们最好记得,医生的意见,无论其动机怎样诚恳,都仍然是意见而已。根据国际美联社的一项报告,英国胡尔地方有一个妇人患了如此严重的心脏病以致她须要倚赖一种电子装置去刺激她心脏的活动。她怀孕之后医生说“分娩的辛劳会太大。”他们劝她堕胎。但是她拒绝堕胎。她借医药之助而活下去。最后,她生了一个很康健的女婴。她双手抱着初生的孩子说:“她是值得我冒险的。”
由于人生来的缺陷,每个妇人怀孕都牵涉到若干危险。我们可以多么感激上帝应许将来情形会完全改变;他会使人的身体恢复完美和健康,甚至将忠于他的人从死里复活。所以今日明智的途径无疑是尽力保持自己享有的健康和生命,但却避免做任何会使我们丧失永生希望的事。——马太福音16:25-27;启示录21:8。
在结论中我们想指出我们知道人们对节育和婚姻关系怀有很多不同的意见。我们并没有试图,而且亦不想,将所有这些意见一一讨论。以上的讨论只是提出我们在圣经里所寻到的资料而已。有些人可能希望我们在这些问题上给予他们较详细的劝告或为他们作决定。我们实在无法这样行。但是我们希望这个讨论会对他们有所帮助。
[脚注]
a 当婴孩出生时,如果必须在母亲的生命与孩子的生命之间作一抉择,这则应该由有关的人去作决定。在这种情形下,有些人由于母亲对丈夫及其他儿女较重要而宁愿挽救母亲的生命。可是在很多国家里,医学的进步已使这种情形很少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