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函
■ 亚伯拉罕曾将自己的妻子称为妹子(后来以撒也同样行),这是否一度在中东流行的妻子-姊妹关系的一个例证?
现代学者所作的研究提出了这个理论,但亚伯拉罕和以撒的行动却看来基于更大的理由。
斯派泽(E. A. Speiser)教授在一部圣经译本(The Anchor Bible)中提出妻子-姊妹关系的见解。他认为对古代赫尔人(Hurrians)所作的发现表明这点。这些人看来住在美索不达米亚的北部,包括哈兰在内;亚伯拉罕曾在哈兰居住过一段时期,利百加也可能在该地居留过。斯派泽写道:
“在赫尔人的社会中,妻子若同时具有姊妹的法律地位,不论是否与丈夫实际有血缘关系,婚姻的关系便最巩固和最严肃。由于这缘故,有时一个男子会娶一个女子为妻,但同时将她收养为自己的姊妹,并且以独立的法律文献将两个步骤分别记录下来。违反这种兄妹安排所受的惩罚会比破坏婚约所受的刑罚更重。……妻子-姊妹的关系主要在赫尔人的上流社会中流行。利百加不但出生于受赫尔人管辖的哈兰,同时实际通过媒妁之言由她的兄弟拉班将她许配给以撒为妻。……因此我们有充分证据将两宗婚姻,亚伯拉罕和撒拉以及以撒和利百加,置于妻子-姊妹的类型中。”
创世记的历史记载告诉我们,亚伯拉罕曾两次将妻子撒拉(实际是他的同父异母妹子)称为他的妹子而非妻子。这件事发生于他们在埃及时,另一次则发生在非利士地。(创世记12:10-20;20:1-7)以撒也曾对利百加同样行。既然以撒和利百加有亲属关系,他是可以将她称为妹子的。——创世记26:6-11。
在这些事例上,亚伯拉罕和以撒希望他们的妻子被人视为他们的姊妹,原因是人们若知道这两个美貌的女子是已婚的妇人,便会对丈夫有危险。(创世记12:12;26:9)因此看来这两个男子并非仅是凭借所谓的妻子-姊妹关系去保护自己;反之这样行的目的是要将撒拉和利百加的已婚地位隐瞒起来。
亚伯拉罕在上帝赐律法给以色列人禁止近亲通婚之前娶了自己同父异母的妹子。可是许多人仍然批评他(和以撒)将自己的妻子称为姊妹。当然,我们不应当忘记圣经有时将事情叙述出来而并不同时赞同事情所牵涉到的行为。(创世记9:20,21;19:30-38)可是,我们可以对亚伯拉罕/撒拉和以撒/利百加怀有一种与他们在上帝面前的良好地位一致的看法。
在这些事发生之前,上帝告诉亚伯拉罕:“我必叫你成为大国,我必赐福给你,叫你的名为大,你也要叫别人得福。为你祝福的,我必赐福与他;那咒诅你的,我必咒诅他,地上的万族都要因你得福。”(创世记12:2,3)耶和华也表示这项祝福有赖于亚伯拉罕的后裔。(创世记12:7;可参阅创世记15:4,5;17:4-8;22:15-18。)因此,亚伯拉罕(和后来以撒)需要活下去以便产生后代。
这件事很可能促使亚伯拉罕和以撒将他们忠心的妻子称为他们的姊妹。若大众知道亚伯拉罕是美貌的撒拉的合法丈夫,以撒则是可爱的利百加的丈夫,这便会使后裔的家族受到威胁了。这些有信心的男子可能决定,当他们在危险地区中之际,将他们与妻子的关系隐瞒起来是明智之举。
圣经特别提及撒拉是个有信心而‘寄望于上帝’的女子。(彼得前书3:5,6;希伯来书11:11)她自愿接受她的主所作的决定,有一个时期没有将她的已婚身分宣布出来。仁慈之举是将这件事视为出于不自私的动机,当事人压抑个人的感觉和利益以求使全人类得福。既然见到上帝保护撒拉不致受法老和后来受基拉耳王亚比米勒所沾染,利百加也怀着信心采取类似的途径,与她那具有杰出信心的丈夫以撒合作;她这样行并不令人感觉意外。——希伯来书11:20。
因此,不论迦南人和埃及人是否知道看来在哈兰颇为流行的妻子-姊妹关系,亚伯拉罕/撒拉和以撒/利百加所跟从的途径是按照当时所牵涉到的因素受崇高的原则和目标所推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