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函
在这段经济困难的日子,越来越多人和公司借助破产法去解决经济难题。从圣经观点看来,基督徒申请破产是否适当呢?
问题的答案可以清楚说明,上帝的话语如何在一些显然是现代的事例上向人提供实用的指引。许多国家设有管制破产的法例。这些法例因地而异,基督徒会众不会就这方面提供法律上的建议。但我们会概述一下与破产有关的法律条文。
政府批准某人或某公司宣告破产的一个原因是,借方或举债的公司(债务人)一旦不能偿还欠款,贷方(债权人)仍可获得若干保障。对债权人而言,他们仅有的追索方法就是诉诸法庭,要债务人宣布破产,好动用债务人的资产去偿还债项。
另一方面,破产也能发挥像安全网一样的功用,保护那些确实无法满足贷方要求的债务人。债务人获准申请破产之后,债权人就可以获得他的部分资产。可是,法例仍容许债务人保留自己的住所,以及些微的资产,使他无需担心前债权人会没收这些财产。
显然,这些法例的用意是要在金钱和生意交易上给予双方若干程度的保障。但请留意圣经提出的有用劝告。
人要是把圣经从头到尾读一遍,他必定会看出圣经绝不鼓励人举债。我们在箴言22:7找到这样的警告:“富户管辖穷人;欠债的是债主的仆人。”
这也使我们想起耶稣在马太福音18:23-34所说的比喻。比喻论及一个奴仆欠下主人一笔庞大的债。“主人吩咐把他和他妻子儿女,并一切所有的都卖了偿还。”可是这位身为君王的主人最后还是网开一面,对奴仆表现慈悲。不过,这个奴仆后来却证明自己毫不慈悲,王就下令“把他交给掌刑的,等他还清了所欠的债”。显然,避免借贷乃是值得推荐的最佳途径。
上帝在古代以色列的仆人也有经营生意,因此,他们有时会向人借钱或贷款给人。耶和华吩咐他们要怎样做呢?如果一个人想借钱做生意或扩充业务,那么,向借方收取利息在希伯来人当中是合法和正常的事。然而,上帝敦促他的子民,要怀着不自私的精神借钱给贫困 的以色列同胞。他们不应乘人之危,利用弟兄的逆境从中取利。(出埃及记22:25)申命记15:7,8说:“你弟兄中若有一个穷人,……总要向他松开手,照他所缺乏的借给他,补他的不足。”
律法中其他条文也反映出类似的仁慈和体贴。律法规定,债权人不得夺去债务人的生活必需品,诸如家里的磨石,或晚上用来御寒的衣服。——申命记24:6,10-13;以西结书18:5-9。
虽然这些仁爱律法来自犹太人的伟大法官和立法者,但并非所有犹太人都乐于接受和应用这些律法的精神。(以赛亚书33:22)有些贪得无餍的犹太人对同胞苛酷不仁。同样,今日有些诚恳基督徒由于某些无法预料的情况而暂时未能偿还债务,但债权人却对他们提出苛酷不仁、蛮不讲理的要求。(传道书9:11)世俗债权人那种一成不变、诸多要求的压力,可能迫使债务人觉得有必要保护自己。用什么方法?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惟一接受的安排就是宣告破产这个法律步骤。因此,假如一个基督徒不是出于贪心,也不是对自己的债务漠然置之,他也许可以求助于宣告破产一途。
然而,我们应当小心提防事情的另一面。一个基督徒负债可能由于自己用钱无方,或因为他在生意决定上缺乏远见所致。他应当漠视这些债项,匆匆以宣告破产寻求解脱,以致别人要因他的错误判断而蒙受损失吗?圣经并不赞成人在金钱问题上表现这种不负责任的态度。反之,圣经吩咐事奉上帝的人,是就说是。(马太福音5:37)请也记住,耶稣说人在建造一座楼之前,应当先计算花费。(路加福音14:28-30)鉴于这项劝告,基督徒应当在借贷之前考虑清楚,这样行可能导致的不良后果。他一旦举债,就应该知道自己有责任要偿还。如果许多人都认为一个基督徒做事不负责任,为人不可靠,他就可能玷污了自己一直竭力赢得的好名声,这样,他就不再受外人所器重了。——提摩太前书3:2,7。
请记住诗篇15:4告诉我们,耶和华喜悦的是哪一种人:“他[耶和华所嘉许的人]发了誓,虽然自己吃亏也不更改。”不错,上帝期望基督徒自己想受到别人怎样对待,就当怎样对待自己的债权人。——马太福音7:12。
总括来说,圣经并没有禁止基督徒在极端的情况下利用政府提供的破产法去保护自己。可是,基督徒的忠实和可靠应当是杰出的。因此,他们在衷诚履行自己所负的经济义务方面应当堪作榜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