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函
基督徒若被选做陪审员,应该怎样处理呢?
有些国家的司法制度设有由公民组成的陪审团。生活在这些地方的基督徒,如果被召担任陪审员,就需要决定怎样做了。有些基督徒怀着清白良心认为,圣经原则并不禁止人担任陪审员。情形正如在沙得拉、米煞和亚伯尼歌的事例上,他们三人听从巴比伦政府的命令,出席在杜拉平原举行的集会;约瑟和马利亚则服从罗马政府的法令,到伯利恒去登记。(但以理书3:1-12;路加福音2:1-4)可是,有些因素是诚恳的基督徒可以考虑的。
世上并非所有国家都实行陪审团制度。在有些国家,民事和刑事案件都由一位或多位专业法官负责审理。但在实行普通法的国家里,陪审团制度则是司法程序的一部分。不过,大部分人对于怎样拣选陪审员、他们要做什么工作等,却知道不多。因此,无论你是否面对做陪审员的问题,如果能够对此有个大概的认识,无疑是有益的。
上帝的子民以耶和华为他们的至高审判者。(以赛亚书33:22)在古代的以色列国里,经验丰富、守正不阿的男子担任法官,为老百姓排难解纷,并在牵涉到律法的问题上作出决定。(出埃及记18:13-22;利未记19:15;申命记21:18-21)耶稣在世时,犹太人的司法事宜,交由犹太的最高法院公议会审理。(马可福音15:1;使徒行传5:27-34)律法并没有规定让一般犹太平民做陪审员。
其他一些国家则设有由公民组成的陪审团制度。苏格拉底曾在一个由501人组成的陪审团面前受审。古罗马共和国也一度实行陪审团制度,但后来在凯撒皇帝统治期间给取消了。其后,英王亨利三世设立安排,让被告受邻人审讯。当时的人认为,既然当地人士认识被告,他们的判决自然会比被告人用决斗或“神明裁判”的方法去证明自己清白,来得公平合理。随着时间过去,陪审团的制度逐渐形成;一个由公民组成的陪审团会在场聆讯案件,并根据证供作出裁决。专业的法官则负责引导陪审团考虑证供。
陪审团的形式、组成人数,以及作出裁决的过程,也不尽相同。例如,美国的大陪审团由12至23人组成,他们负责考虑证供,看看是否有足够证据,显示当事人该受起诉。可是,他们不会裁定被告有罪还是无罪。同样,在死因裁判法庭里,陪审团要衡量证据,决定是否有人触犯了刑事法例。
提到陪审团,大多数人都想象在法庭上有12个人坐在一旁聆听案情(无论是民事争端或刑事案件),以决定被告是否有罪。但这其实是小陪审团,跟大陪审团不同。一般来说,法庭会从登记选民、领有驾驶执照者或其他类似人士当中选出人来,发信通知他们做陪审员。有些人会自动丧失资格,例如犯了重罪的人、精神不健全人士等。视乎当地法例而定,医生、教士、律师、小商人等,也可以申请豁免。(有些人基于个人良心的缘故不愿做陪审员,他们也可能获准豁免。)可是,当局现时正逐渐缩窄豁免人士的范围,使人人都有义务履行这个职责,也许数年一次。
被选做陪审员的人,不一定有机会出庭聆讯案件。法庭先从陪审员候选名单中,以随机抽样的方式选出一些人来,担任某宗案件的陪审员。然后法官会向他们说明谁是原告、谁是被告、当事人的律师,以及案件的性质。法官和双方律师会仔细审查各个选中的陪审员。被选的陪审员如果由于案件的性质,基于良心缘故认为自己不宜担任这宗案件的陪审员,就可以在这个时候说明自己的立场。
被选做陪审员的人会一一受到筛选,直至达到法定的数目为止。这些人会组成陪审团,实际出席聆讯整个案情。如果有陪审员在案件中可能有利益冲突,以致他能否保持公正受到质疑,法官就会取消这人出任该案陪审员的资格。此外,双方律师也有权取消陪审团内某些看来不适当的人的资格。落选陪审员的名字会继续留在候选名单上,留待下次遴选作另一宗案件的陪审员。有些基督徒在这个时候,把握机会向别人做非正式的见证。过了一段日子之后,人就完成了做陪审员的义务,不论他是否曾实际出庭担任陪审员的工作。
基督徒力求“顾自己的事”,不好管“闲事”。(帖撒罗尼迦前书4:11;彼得前书4:15)有一次,一个犹太人求耶稣在一件牵涉到继承产业的事上替他仲裁。耶稣对他说:“你这个人,谁委任我做你们的审判者或分产业的人呢?”(路加福音12:13,14)耶稣来到世上,是要向人宣扬王国的好消息,不是为人在法律事宜上作仲裁。(路加福音4:18,43)耶稣的回答也许促使那人按照上帝的律法有明文规定的程序解决争端。(申命记1:16,17)然而,出庭做陪审员跟好理别人闲事,性质并不相同。做陪审员跟但以理三个朋友所处的情况较类似。巴比伦政府下令他们三人到杜拉平原去,他们遵嘱而行并没有违反上帝的律法。正如圣经表明,他们后来的遭遇却是另一回事。——但以理书3:16-18。
上帝仆人不再处于摩西律法之下以后,他们开始接触到世界各地的世俗法庭。使徒保罗敦促哥林多的“圣民”在会众里解决纷争。虽然保罗把世俗的法庭称为“不义的人”,他却没有否认世俗法庭的确有权处理世俗的 事务。(哥林多前书6:1)保罗曾在罗马的司法制度下为自己申辩,甚至向凯撒上诉。这足以表明世俗法庭并非一无是处。——使徒行传24:10;25:10,11。
世俗法庭是‘在上当权者’的职能的一部分。他们“各有相对的地位,都是上帝所安排的”,负责制订和执行律法。保罗写道:“他是上帝的服事者,是为了你的益处而设的。但你如果作恶,就要畏惧了:因为他不是徒然佩剑的;他是上帝的服事者,是施刑的,要降烈怒给常常作恶的人。”世俗权威执行法律职权,基督徒自不会“反对当权者”,因为他们不想跟当权者“作对”而自招惩罚。——罗马书13:1-4;提多书3:1。
在衡量各个因素时,基督徒要考虑自己是否愿意顺应凯撒(政府)的某些要求。保罗劝勉说:“各人[在上当权者]所当得的,你们都要清还:要求纳税的,向他纳税;要求进贡的,向他进贡;要求畏惧的,就畏惧他。”(罗马书13:7)在纳税问题上,圣经的指示很明确。(马太福音22:17-21)如果凯撒要求国民献出时间劳力去清理道路,或执行政府指定的其他工作,每个基督徒就必须自行决定服从与否。——马太福音5:41。
有些基督徒把陪审团工作视为应尽的义务,只是将凯撒的东西偿还给凯撒罢了。(路加福音20:25)陪审员的职责是考虑证供,然后就案情或法律观点提出忠实意见。例如,在大陪审团里,陪审员要决定是否有充分证据对被告人提出检控,但他们不会裁决被告是否有罪。一般的审讯又如何呢?在民事诉讼中,陪审团可以裁定被告应当作出赔偿。在刑事案件中,他们会裁定证据是否显示被告有罪。有时,陪审团也可以对被告该处以什么刑罚,表示意见。然后,政府行使所持有的权威,“降烈怒给常常作恶的人”,或“惩罚作恶者”。——彼得前书2:14。
可是,如果一个基督徒的良心不容许他担任某宗案件的陪审员,那又如何?既然圣经没有谈及陪审团的职责,基督徒就不能说:“担任陪审员职责跟我的宗教有抵触。”视乎案件的性质而定,他可以向法庭申明,担任该宗案件的陪审员,跟他自己的良心有抵触。案件性质如果跟性不道德、堕胎、杀人等行为有关,情形更是这样,因为他的想法是受圣经知识所模铸而不是仅受世俗法律所影响的。当然,在实际上,案件可能并不涉及这些问题。
成熟的基督徒也需要衡量,他对于法官所判的刑罚要负多少责任。(参阅创世记39:17-20;提摩太前书5:22。)如果后来事实证明判了死刑的人根本无罪,担任陪审员的基督徒会分担流血罪吗?(出埃及记22:2;申命记21:8;22:8;耶利米书2:34;马太福音23:35;使徒行传18:6)彼拉多审判耶稣时,希望‘自己对于这个人的血是清白无辜的’。犹太人迅速回答说:“他的血归到我们和我们的孩子身上好了。”——马太福音27:24,25。
基督徒被传召做陪审员,如果基于个人良心的缘故,不顾法官的命令,坚拒担任某宗案件的陪审员,他就应当有个心理准备,甘愿接受这样做所带来的后果——不论是罚款还是监禁。——彼得前书2:19。
归根究柢来说,在考虑做陪审员的时候,每个基督徒必须按照对圣经的了解和自己的良心,自行决定怎样做。有些基督徒愿意接受做陪审员的责任,而且曾实际在陪审团席上参与听审。有些基督徒则觉得无法担任这样的工作,即使为此受罚也在所不惜。每个基督徒都必须自行决定怎样做,别人不应加以批评。——加拉太书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