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函
● 根据马太福音的记载,为什么耶稣在论及离婚的正当理由时使用两个不同的字——“淫乱”和“奸淫”?按照一般人对“奸淫”一词的了解,这岂不是符合圣经的唯一离婚理由吗?——美国一读者问。
在马太福音5:32耶稣这样说:“只是我告诉你们,凡休妻的若不是为淫乱[希腊文,por·neiʹa]的缘故就是叫她作淫妇[或作犯奸淫,希腊文,moi·kheiʹa]了,人若娶这被休的妇人,也是犯奸淫了。”同样地,我们在马太福音19:9读到:“我告诉你们,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为淫乱[por·neiʹa]的缘故,就是犯奸淫[moi·kheiʹa]了。”
所以,这项记载的确使用两个不同的字。让我们首先看看这两个字的意思,然后讨论耶稣使用它们含有什么意义。
马太的记载所使用的“奸淫”(moi·kheiʹa)一词可以适当地译成英文的“adultery”(奸淫或通奸)。“adultery”这个英文字来自拉丁文的adulterare,基本的意思是“改变”,然后引伸为“加添不适宜或劣质的东西而使之腐化或不纯”的意思。所以当我们谈及‘搀杂’(英文adulterate)食物时,意思就是加添不适宜的东西而使之不纯。一个人若与婚外的人发生关系而污秽了他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这宗婚姻便‘搀杂不纯’了。moi·kheiʹa这个希腊字也含有搀杂或腐化,及对一种神圣关系不忠的意思。所以在希腊文和英文里,这个字著重于不适当的性关系对婚姻关系的影响;通奸的配偶所犯的罪就是将另一个人带进婚姻关系里,腐化了只应包括一夫一妻的结合。
耶稣所用的另一个字又怎样呢?“淫乱”一词不是著重于性不道德为婚姻关系带来的影响而是著重于性活动本身的性质或品质。不但这词的英文字“fornication”如是,马太的记载所使用的希腊字por·neiʹa也如是。当然,我们所关心的是这本福音书的执笔者所使用的希腊字。因为无论一般讲英语的人对“fornication”(淫乱)一词可能具有怎样的了解,重要的乃是圣经所用的这个字对执笔者和当时有关的人含有什么意思。
今日人们一提到“淫乱”一词便通常想到两性在婚姻以外以‘正常’或自然的方式发生的性关系。所以许多人以为当耶稣说“淫乱[por·neiʹa”是离婚的唯一理由时,他只是指一个妻子与不是自己丈夫的男子或反过来说,一个丈夫与一个不是自己妻子的女人以正常或自然的方式进行性交。但是事实是这样吗?马太的记载所用的por·neiʹa一字仅是指这种自然的性关系吗?抑或它包括各种不道德的性关系,包括同性恋以及两性间变态的性关系在內?在第一世纪,当耶稣在地上时,por·neiʹa一字对当时的人实际含有什么意思呢?对这种意思作忠实和仔细的研究需要我们重新鉴定符合圣经的离婚理由吗?
对这件事所作的一项彻底研究表明por·neiʹa是指各种不道德的性关系而言。它是个含义广阔的字词,与“色情”这词很相似[后者是由por·neiʹa或有相关的动词por·neuʹo演变而成的)。希腊文字典清楚指出这件事实。
希腊文字典指出por·neiʹa来自一个意思是“售卖”的字根,它描述不受约束(例如受忠于婚姻关系的约束)的放荡性关系。例如论到这个字在圣经时代的用法,《柴伊尔氏新约希英辞典》说por·neiʹa所描述的是“一般不正当的性交。”库尔顿与米利根合编的希腊文新约字汇说这个字“通常是指不合法的性交。”《新约神学辞典》第六卷说por·neiʹa可以指一般没有明确定义的‘性交’。
由于这是个含义广阔的字(比许多讲英语的人心目中的“fornication”一字含义更广阔),许多圣经译者在翻译por·neiʹa时使用“卑鄙的不道德”,“性不道德”,“性罪”或诸如此类的词语。
这是否意味到使徒根据耶稣的话所用的这个字也包括不自然和变态的性关系(例如同性恋者所从事的行为)在內呢?是的,的确如此。耶稣的同母异父弟犹大在论及所多玛和蛾摩拉的人所犯的变态性行为时也使用por·neiʹa一字,由此足以证明这点。(犹大书7)关于在公元第一世纪说希腊语的犹太人对por·neiʹa一字的用法,《新约神学辞典》第六卷说:“波尼亚[por·neiʹa]也可以指‘不自然的恶行,’……鸡奸。”
那末圣经使用这个字具有什么意义呢?关于离婚的正当圣经理由,这件事透露什么呢?这表明任何已婚的人若越出婚姻的范围以外,以自然或不自然和变态的方式与异性或同性发生不道德的性关系就是在圣经的意义上犯了por.neia或“淫乱”的罪。这种性关系不是指一个人可能犯的轻率行为,如接吻,爱抚或拥抱等;反之这是指以某种自然或不自然的方式将性器官用来作某种不道德的交媾。
我们可以在律法的约中找到若干原则支持这种扩大的观点。在律法之下,配偶若犯了严重的性罪,包括不自然的性罪,婚姻关系便终止了,因为这样的人会按照上帝的训示被处死。——请参考出埃及记22:19;利未记18:22,23,29;20:10-16;申命记22:22;同时包括基督的使徒在罗马书1:24-27,32所说的话。
所以,根据耶稣的话的意思,配偶若犯了这种严重的性不道德的罪,清白的一方可以与这人作符合圣经的离婚,如果他或她想这样做的话。根据这种圣经理由而离婚的人也可以符合圣经地自由再婚而不会被控以通奸之罪。
以上所说清楚地纠正了本刊以前曾屡次表示的观点,但是为了忠于圣经实际所说的话,我们必须如此行。关于这问题还有许多资料可以考虑。因此我们会在下期更彻底地讨论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