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诫——上帝所订而非人为的
十诫无疑可说是圣经中最为人所熟知的一部份。不论是犹太人,天主教徒抑或基督新教徒,他们都对这十条诫命相当熟悉。它们所表现的公义原则和智慧一致证明它们是出自一个超人的来源的。它们亦有力地证明了圣经是上帝的启示。
“十诚的扼要,其内容的深刻有力……使它们远较所有其他的教训超卓。”“没有任何宗教文献比十诫对人类的道德与社会生活发生过更大的影响。”“十诫的本身便向我们表现它是来自一个超人的神圣权威的,直至如今尚未有任何具有良知或理性的人能够在它们中间找着任何错处。它们是绝对无瑕的;它们所作的规定虽是消极的,意义却是积极的。它们很轻易地屹立于领导我们整个道德系统的地位,没有任何国家或民族在公开违背它们之后仍能够继续幸福地生存下去。”“英美的法律系统中所有繁复的规条都可以被归纳为数条非常伟大的原则,而那便是由摩西所宣告的十条诫命。”十诫亦被人称为“有史以来最伟大简短的道德法典”和“一切法律的理想模式”。
令人感兴趣的一点便是“十诫”这个名词从未在圣经中出现过。反之,圣经曾将其称为“十道”(Ten Words)(出埃及记34:28;申命记4:13;10:4;根据NW)在希腊文的《七十人译本》中,它们被称为déka,意即“十”和lógoi,意即“道”。从这两个字根我们形成了十诫的英文名称Decalogue。很恰当地,它们共有十条而象征一种完整的意味。从圣经的其他部份我们获悉耶和华是用天使通过摩西将十诫传给以色列人的,而且上帝曾用他的“指头”将这十条诫命写在两块石版上。——使徒行传7:35;加拉太书3:19;出埃及记31:18。
许多年来,十诫一直是一些圣经批评家攻击的对象。伯列斯特(J. H. Breasted)想使我们相信“早在十诫写成的一千多年前,埃及人便已拥有了一套远较十诫优越的道德准则。”然而事实的真相却是埃及人“从未能够摒弃对动物的崇拜或将其中粗鄙的品质排除;他们从未能够废除在君王面前卑躬屈节地匍伏,或止息对死亡的恐惧。他们也从未终止过妄想在坟墓中继续享受肉欲的欢乐或废除魔术。”所有这些习俗都一直继续到公元前的最后一个世纪。
特别从1902年一月当法国的考古学家完成了他们发现《汉漠拉比法典》的工作以来,许多圣经批评家一直企图贬低十诫的价值;他们声称十诫是以色列人从这部包含将近三百条法规而几乎对人类每一种活动都有所论及的法典借过来的。事实却非如此。虽然这部法典的日期比十诫早了150至250年左右,我们却绝没有理由说十诫是从《汉漠拉比法典》借过来的。十诫所着重的乃是宗教方面,而《汉漠拉比法典》则着重世俗的事务。有一位第一流的考古学家曾说:“一个学者若将《汉漠拉比法典》和《摩西五经》中的全部律法作一比较,他虽然会在两者之间发现若干类似之处,他却能够确信旧约中的律法并没有在任何主要的方面以巴比伦的律法为根据。其中若干相似之处显然是由于两者在先模和见地方面颇为类似的缘故;两者显著的不同表明它们之间没有任何直接的套借。”
耶和华上帝处于首要的地位
十诫以一种非常简明而扼要的方式记述下来,在希伯来文中一共只包括120个字。它们所显示的智慧和道德观念却表明它们是绝非堕落的人类能够独力制订出来的。很合理地,在这些诫命中耶和华上帝居于最首要的位置。假若它们由世俗的智士写成,情形便会恰相反了。在一次测验中,调查者请一群大学生将十诫按照其重要性的先后加以排列,结果他们都将人与人之间的义务列于首位。但第一条诫命其实才是最重要的:“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别的神。”曾将以色列人从埃及拯救出来的耶和华上帝证实了自己是全能的上帝和宇宙中最高的统治者,因此没有任何神祇可以和他对抗。十诫中的第一条便将他在宇宙中所居的独特地位明确地显露出来。——出埃及记20:3。
第二条诫命禁止人拜偶像;它牵涉到耶和华的本身。企图为他塑造任何偶像或象征性的形像都是对他的荣耀的一种亵渎:“不可为自己雕刻偶像,也不可作什么形像,仿佛上天,下地和地底下水中的百物。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事奉他,因为我耶和华你的上帝是[一位要求专一的效忠]的上帝,恨我的我必追讨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爱我守我诫命的我必向他们发慈爱,直到千代。”——出埃及记20:4-6。
鉴于当时埃及所流行的动物崇拜和盛行于迦南的偶像崇拜,这条诫命是极为重要的。人类自然地倾向于制造一些形像来协助他们崇拜,但结果受崇拜的却往往是这些形像而不是上帝。上帝的智慧预测到人类的这种倾向。令人颇感兴趣的一件事实便是,考古学家在他们的发掘工程中从未发现过任何耶和华的像。当以色列人从纯真的崇拜堕落时,他们便制造一些异教神祇的偶像而崇拜它们。——申命记4:15-20。
我们亦不应该忽视第二条诫命中所含的积极肯定的因素:耶和华的慈爱会施于一般爱戴他和遵守他的诫命的人身上。父亲的罪会临于子孙身上并不是不公平,反之这只是无法更改的报应与遗传定律的自然后果而已。耶和华亦不是一个“妒忌”(根据AV)的上帝,犹之乎人类会由于自私或软弱而感觉妒忌一般。他之所以要求他的创造物对他作“专一的效忠”乃是因为这是他所应得的,同时对他的创造物说来他们专一地崇拜他亦是对他们自己的一种保障。他若不要求这种专一的效忠,他便不但否认了自己的至尊地位,同时亦会显得他对他的创造物的福利毫不关心了。
第三条诫命说:“不可妄称耶和华你上帝的名,因为妄称耶和华名的,耶和华必不以他为无罪。”(出埃及记20:7)无疑这条诫命的主要目的是在禁止人以一种不敬不洁或亵渎的方式滥用耶和华的名。有些人因为未能注意到耶和华在他的道中自始至终给予他的圣名的显著地位,以致不明为什么这项命令会成为十诫中的一条。从广义上说来,这条诫命也可以用来责备一些在嘴唇上尊敬耶和华而自称为耶和华的百姓,但在生活上却并不符合上帝的要求的人。当以色列国在崇拜方面堕落时,他们便可说是在实际上妄称了耶和华的名。——以赛亚书43:10。
第四条诫命是任何其他的古代法典都没有的:“当记念安息日,守为圣日。六日要劳碌作你一切的工,但第七日是向耶和华你的上帝当守的安息日。这一日你和你的儿女,仆婢,牲畜,并你城里寄居的客旅,无论何工都不可作。因为六日之内耶和华造天,地,海,和其中的万物,第七日便安息,所以耶和华赐福与安息日,定为圣日。”——出埃及记20:8-11。
这条诫命一方面提醒以色列人应该勤劳工作,另一方面却有防止他们变成过于崇尚物质的主要作用。这条诫命牵涉到对上帝的爱,一种有益而正当的爱己之心以及对邻人的爱。第七日是属于上帝的;借着在这日不作工,他们为自己在六日工作中所得的一切将代表他们的感激的一个记号献给耶和华;由此他们以一种具体的方式承认他们和他们的造物主的关系,不但仅是借着不作工,同时也借着在那日敬拜他。“你若在安息日掉转你的脚步,在我圣日不以操作为喜乐,称安息日为可喜乐的,称耶和华的圣日为可尊重的,而且尊敬这日,不办自己的私事,”于是耶和华上帝便会祝福你。——以赛亚书58:13。
除此以外,这条诫命还顾及到以色列国中一切生物的福利。一个人既然甚至不能强使自己不歇地工作,反之必须在七天中休息一日,他的家人,奴仆和寄居的外族人自然亦一样;甚至连负重的畜牲亦没有被忽略。在七日中有一日,所有的人畜都一律停止辛苦的工作而歇息。古代的罗马人曾讥笑这种六日工作一日休息的习俗而称之为浪费时间;一些无神的法国革命党人曾企图引用十进制而主张在每十日中才休息一日,但却行不过。今日全世界的人都认识这条诫命的价值,虽然只有很少人将这日用来尊崇赞美上帝。
人伦的关系
第一条诫命牵涉到耶和华上帝的地位,第二条他的本体,第三条他的圣名,第四条他的权利,或他所应得的“税。”这四条通常被列为涉及人与上帝之间的关系的诫命,其余的六条则涉及人与人之间的人伦胸怀。不过,第五条却可说是将两种关系都牵涉在内;在这条诫命中父母其实具有代表上帝的身份;一个人若尊敬和服从父母,便等于尊敬和服从耶和华。它的要求是:“当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华你上帝所赐你的地上得以长久。”(出埃及记20:12)这条唯一带有应许的诫命针对问题的根源而可以彻底防止少年犯罪的难题。当然,这条诫命暗示父母本身是服从上帝的律法的。摩西律法中的其他部份表明这条诫命亦附带有刑罚。蓄意屡犯这条诫命的人都会遭受被石头掷死的处分。(申命记21:18-21)敬重和服从父母的儿女自然亦会对所有的尊长表现敬重的态度,因此这样的人可说是跟从一条对他们自己最有益的途径。
至于接着的五条诫命,我们发现在希伯来文中这些诫命均以极率直的话述出,例如“不可杀人!”十诫中只有这几条诫命才和其他民族的法典有相似之处。但这并不应该令我们惊奇。甚至该隐也知道他杀死弟弟亚伯的行为该受死亡的处罚。因此在十诫之前几百年写成的埃及《死者之书》中,我们读到一个人以从来未谋杀过人,或犯过偷窃,奸淫,发假誓等罪而赞颂自己的美德。
这最后五条诫命的排列次序亦极有意义,它们是按伤害邻人的程度轻重而排列的。因此第六条诫命禁止人夺去邻人的生命;第七条,他的妻子;第八条,他的财产。从行动转到言语方面,第九条诫命禁止人说谎诋毁别人,第十条则禁止人对邻人怀有自私的贪心。最后的一条诫命也是十诫所特有的。从未有任何人或任何立法团体会想到要立一条禁止人贪心的法律。为什么没有呢?因为没有任何人为的方法可以执行这条律法。可是耶和华却把它列为十诫的一条。为什么呢?因为他可以借此将那引使人违犯其他牵涉到邻人的诫命的祸根彻底铲除,那便是说,人的自私心。所以虽然人不能够执行这样的律法,耶和华上帝却订立了这样的一条律法,使他的百姓中每一个人都成为维护自己的灵性和道德的警察。这条诫命使每一个人都在上帝的面前自负责任避免贪受任何属于邻人的东西。
既然在它们所禁止的各事和它们排列的次序方面,十诫自始至终都清楚地显明唯有耶和华上帝才可能是它们的制订者,这是不是说基督徒在今日仍受它们的约束呢?不是的,这并非必然的结论。上帝可以订立也可以废除他的律法。十诫以及摩西律法中其他的六百多条律例,连同它们所规定的刑罚,例如用石头掷死犯法者等,都一齐被耶和华上帝钉在耶稣的受苦柱上了;他由此解除了十诫对基督徒的缚束。基督徒“不是在律法之下,乃是在恩典之下。”基督徒有上帝的灵和爱代替十诫成为促使他们行义的力量。然而十诫的基本原则并没有被废除;它们是永远有效的。至于这些原则如何出现在上帝吩咐基督徒遵守的诫命中,我们打算留待以后再讨论。——罗马书6:14;13:8-10;以弗所书2:14-16;歌罗西书2:1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