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函
● 上帝是否宽容罗得喝醉以致与自己的女儿交合生子的行为?——美国一读者问。
这个问题的答案必须根据事情的背境及与其他经文的关系作决定。
罗得与他两个女儿是所多玛蛾摩拉遭受毁灭之后仅有的生还者。在这场毁灭之后,他们开始在琐珥城居住。可是罗得为了某个缘故不敢继续在那里居住,于是带着两个女儿住在一个山洞里。(创世记19:30)之后,他的大女儿对她妹妹说:“我们的父亲老了,地上又无人按着世上的常规进到我们这里。来,我们可以叫父亲喝酒,与他同寝。这样,我们好从他存留后裔。”——创世记19:31,32。
她们设法使父亲喝醉酒这件事暗示他在清醒的时候绝不会同意与她们发生性关系。但是在当时的环境之下,她们认为这是阻止罗得家族消灭的唯一方法。他们在当地是外人,该处没有任何属于他们家族的人可以与他们结亲以保存他们的家系。同时我们不应忘记,罗得的女儿曾居住在所多玛道德堕落的居民当中。由于耳濡目染,她们很容易在脑海中为自己的行为辩护。那末为什么这项记载出现在圣经里呢?
这件事出现在圣经里并不是为了引起性爱的思想。它之载于圣经中是为了一个目的,就是透露摩押人和亚扪人与称为以色列人的亚伯拉罕后代的关系。罗得是亚伯拉罕的侄儿,因此以色列人与罗得由他女儿所生的两个儿子的后代摩押人和亚们人具有血统关系。(创世记11:27)后来这种血统上的关系影响到以色列人对待摩押人和亚们人的方式。例如以色列人在占领约但河东之地时,他们听从上帝的吩咐留意不侵犯摩押人和亚扪人的领土。——申命记2:9,18,19,37。
任何忠实的圣经读者会对这项关于罗得及其女儿的记载所得的结论有所怀疑吗?圣经的记载会使他感到这种行为也许是上帝所嘉许的吗?
诚然,创世记第19章仅是记载历史的事实而没有任何评论表示上帝是否赞同罗得在醉酒时所犯的双重乱伦罪。但是圣经的后来记载却屡次清楚表明上帝谴责酗酒。(箴言20:1;23:20,21,29-35;哥林多前书6:9,10)同样地,在上帝后来赐给以色列人的律法中,他明令禁止人犯乱伦罪,说:“你们都不可露骨肉之亲的下体,亲近他们。……不可露你母亲的下体[及你父亲的下体]。”(利未记18:6,7)触犯这条禁犯乱伦的律法的人会被处死。(利未记18:29)虽然罗得及其女儿不在律法之下,可是正如她们首先使罗得醉酒这事表明,她们意识到与父亲发生性关系是不对的。
那末为什么彼得后书2:8称罗得为“义人”呢?不是因为上帝赞同他喝醉酒,也不是因为上帝赞同乱伦。上帝绝不赞同这种行为。但是我们须要留意记载并没有表示罗得是个惯于醉酒的人,他亦没有常犯乱伦的行为。反之他具有“义人”的名声,而这个名声是他从鉴察人心的上帝得到的。罗得为所多玛人的“不法行为”而痛心。既然检察人心的上帝视罗得为义人,显然他必然也为他所犯的错误大感痛心。
这项关于罗得及其女儿的圣经记载所含的资料应该使我们体会到圣经是一本真理之书。甚至当上帝的仆人犯了不正当的行为时,圣经也不隐瞒事实。可是圣经所描述的这些事时常是为了提供帮助我们了解其他事件的背境而绝非为了使人怀有或发生犯不道德、行为的欲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