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体內的作见证者
“我良心被圣灵感动,给我作见证。”——罗马书9:1。
1,2.(甲)为什么我们应该对于认识我们体內的作见证者深感兴趣?(乙)这个作见证者是什么?它与什么有关?
我们体內都有一个作见证者。当我们作一些对自己目前与未来的幸福均有重大影响的决定时,这个作见证者可以给我们很大的帮助。事实上,在一些牵涉到我们生命的审讯中,这个作见证者也有份作证。我们对它的声音所生的响应会无可避免地影响到別人的生活。这个作见证者是可以变坏的;由于它所操有的影响,这件事实遂成为更可悲。这个作见证者可以作伪证,或甚至在紧要关头完全噤口不言。
2这个作见证者是什么呢?它便是我们的良心。(哥林多后书1:12)英文“良心”一词(conscience)的基本意思与上帝感示的圣经执笔者所用的希腊字(sy·neiʹde·sis)一样。这字的意思是“良知”或“[本身]对某事所具有的知识。”这便是圣经执笔者所说的“秘密的自我”、“我们里面的人”、“內心秘密的人”所发出的声音。(诗篇51:6;哥林多后书4:16;彼得前书3:4,《新世》;可参考罗马书7:22)你曾试过说,“我心里觉得这样做是对的”或说,“我想照你的盼咐去做,但是我的內心却不容许我这样行”吗?这便是良心,我们內在的是非感,在说话。
3,4.我们的良心怎样‘作证’?良心可以怎样在道德上引导我们?
3良心怎样是个“作见证者”呢?因为它作证我们的行为是否符合道德标准,由此指控或洗雪我们。良心可以在维护道德的安全方面颇有价值,因为它能夠在提出谴责时使人感觉痛苦不安,在表示嘉许时却令人感觉欢欣愉快。
4例如在大卫对扫罗王做了一件不敬的事之后,圣经的记载说“大卫心中自责。”(撒母耳记上24:5;可参考撒母耳记下24:10)他的良心谴责他。在做了另一件严重的错事之后,大卫的良心深感不安。正如他自己说:“我闭口不认罪的时候,因终日唉哼而骨头枯干。黑夜白日,[上帝]的手在我身上沈重,我的[生命]液耗尽,如同夏天的干旱。”但是大卫最终向上帝认罪而获得宽恕之后,他深感舒畅和欣喜。他的良心得以再次成为清白而不再感觉不安。——诗篇32:1-5;请与10,11节比较。
上帝的智慧见于人良心
5-8.(甲)为什么上帝无需赐给第一对人类一套周详的法典?(乙)即使有新的情形和环境产生,他们仍可以怎样决定什么是应该采取的正确途经?(丙)试举例说明良心可以怎样在他们身上产生作用。
5在人类历史的起头,耶和华上帝并没有为第一对人类定下许多规条将生活的每一细节和方面均严加管制。他所下的概括训示和一条禁令在圣经里仅用几行便可以将其总括起来。(创世记1:28-30;2:15-17)为什么上帝无需订下一项周详的法典呢?
6耶和华上帝将人造成拥有聪慧的头脑和具有道德感的心。心和脑的合作共同产生了良心作用。由于人是按照上帝自已的‘形像和样式’造成的,但显然不是在实际的意义上而是指道德上的相似而言,因此人遂有良心。(创世记1:26,27;请参考哥林多后书3:18)所以人自受造以来即已被赋予良心的作用。
7上帝没有赐下律法将是非善恶的一切细节均规划出来,反之上帝可以借著将他自己的品格、行事方式和标准向人显露出来而巩固強化人的道德感。由此上帝订出原则去指引他属人的儿女。随著人对上帝的认识、了解和体会日深,他们的良心或道德感会使他们能夠将这些原则应用在发生的任何环境之上。
8例如上帝无需正式对亚当颁布一条律法,吩咐他不可殴打或用石头掷打妻子,或不可仅为了“娱乐”而宰杀鸟兽。其实第一对男女在他们四周可以见到大量证据将造物主的仁爱、慷慨、体贴和仁慈表露无遗。他们可以从上帝赋予他们的结构奇妙、才能众多的身体,他们四周美丽如画、五光十色的环境,以及上帝为他们的感官——嗅觉、味觉、触觉、视觉和听觉——所预备的一切可喜之物,充分见到这种证据。(诗篇139:14;104:10-24;传道书3:11)在感动人心使其爱好公义善良方面,这比律法的规定有力多少!上帝对第一对人类所表现的爱为他们立下了模范,使他们知道应该怎样彼此相待。这使他们的良心有充分理由谴责任何形式的残忍或卤莽。
罪带来內心的冲突
9.忤逆会对完美的人产生什么影响?为什么?
9既然亚当是按照上帝的形像造成的,他将天父的品质显现出来,以正当的行为将他的造物主反映出来乃是正常和自然的事。可是上帝让他享有自由的意志,他可以自行选择所采的途径。他若面对行事与上帝的品格一致或与之相背的选择,他可以在两者之间任择其一。但是人唯有选择与上帝一致的途径才能“无愧于心”。人若拣选一条相反的途径便会“忐忑不安”而造成內心的冲突。
10.创世记3:6-11的记载怎样表明亚当体內有一个作见证者?
10历史的记载足以证实这点。亚当和他的妻子违反了上帝授予他们的唯一禁令之后,他们随即感受到內心的不安。他们开始经历到罪咎、忧虑、羞耻和惊惧的感觉。当造物主对亚当说话时,亚当承认他由于恐惧而企图躲起来。这仿佛有一个天赋的说谎侦测器在他心里发生作用一般,因此上帝有理由立即问道:“莫非你吃了我吩咐你不可吃的那树上的果子么?”人体內的确有一个作见证者为这个结论作证。——创世记3:6-11。
11,12.其他什么势力也成为人性的一部份?这对人的道德感和良心有什么影响?
11自此以后人一直有两种势力在他体內交战。人虽然原本按照上帝的形像造成,现在却变成有罪和不完美了。罪使人无法再完全地反映造物主的“形像”,反之罪产生了一种由亚当传给所有后代的缺陷,这种缺陷是没有人能夠凭著自已的力量摆脫的。作恶的倾向于是遂成为人性的一部份。但是这有没有将人体內称为良心的是非感消灭或取而代之呢?没有,良心仍然是人性的一部份。因此——特別在面对道德的问题和决定时——人会因为体內这两种敌对势力的交战而经历到內心的冲突。
12但是既有罪在人的体內作祟,人的良心若没有一套周详的法典去加以控制还能以令人满意的方式发挥作用吗?能夠,正如历史记载表明。
虽无法典,良心仍然发挥作用
13,14.即使有罪存在,什么表明人的良心仍然可以不赖法典之助而产生适当的作用?
13直至洪水之后我们才见到有禁止杀人的律法颁布。(创世记9:5,6)既然如此,洪水以前的人是否可以随意杀人而毫无罪咎之感呢?绝不然。
14在伊甸园里,上帝透露人若违反他的旨意便会遭受死亡的处分。(创世记2:16,17)因此按理说来,死亡应该唯独是犯罪所招致的惩罚;至于谁配遭受死亡的惩罚,则应该由赐人生命的上帝去决定。当该隐让罪推使他在暴怒之下将弟弟杀死时,有什么事发生呢?当时上帝并没有明令禁止杀人;可是该隐的良心却指证他犯了罪,他在后来上帝向他查问时所作的推托充分证明这点。(创世记4:3-9)后来该隐的后代拉麦杀了一个弄伤他的青年,而拉麦的良心显然为他找寻借口脫罪。拉麦声称他杀人是出于自卫,并且看来认为他不应为此受到报应。为什么呢?因为他知道上帝曾应许处罚任何企图对该隐施行报复的人,而拉麦觉得他自己杀人比该隐有理由得多。(创世记4:17,18,23,24)因此人从未试过全无原则和先例去指引他们的良心。
15.仅以创世记1:26至4:16的历史记载作为根据,人的良心可以怎样向人指出反叛首领的权柄、懒惰、犯性的不道德和其他恶行是不对的?
15人知道首领的原则,因为上帝在伊甸园里表明他自己所居的首领地位,并将男人立为女人的首领。虽没有律法明令禁止人懒惰,人却知道他们应当努力工作照料上帝在地上供给他们的一切。上帝也在伊甸园里将这件事透露出来。在上帝与以色列人所订的律法之约明令禁止同性恋、通奸和強奸之前,人己意识到性的结合应该仅限于男人和女人之间,而且这种结合不是暂时性的(例如淫乱和通奸便是);反之这种结合是永久的,彼此结合的人会“离开父母”,“成为一体”而缔结一种恒久的家庭关系。(创世记2:24;请也留意约瑟的行径;创世记39:7-9)虽没有任何律法禁止非法侵害或偷窃,人却可以从上帝在伊甸园里论及各树的命令体会到拥有权的原则。虽没有法规禁止人作伪、欺骗、毀谤和诬告,他们却可以见到第一个谎言所造成的恶果。——创世记1:26-4:16。
16.不同的环境或新的情况会改变这件事实吗?
16因此,即使上帝没有赐下一套含有明确的法则规条的法典,人却有原则和先例去指引他们和装备他们的良心成为真正的作见证者。情形可能因人而异,不同的环境可能产生,可是他们仍能根据这些原则作出正确的结论和明智的决定。在后来的各世纪中,甚至在上帝将律法的约赐给以色列人之前,上帝与人的交往和他所说的话对地上若干仍然努力将他的形像反映出来的人提供了进一步的启示。
17.试解释耶稣和使徒怎样表明这些原则和先例在导人向义方面的价值。
17在公元第一世纪,耶稣和使徒曾在离婚、逼迫和毀谤、妻子顺服丈夫、杀人等问题上征引这些早期的原则和先例以说明对事情的公义看法。——马太福音19:3-9;约翰福音8:43-47;提摩太前书2:11-14;约翰一书3:11,12。
18.(甲)怎样的人需要有正式订立的律法阻止他们犯过?(乙)试将这样的人与真正爱好公义的人作一比较。
18这一切帮助我们体会到使徒保罗的确说得很对:“律法不是为义人设立的,乃是为不法和不服的,不虔诚和犯罪的,不圣洁和恋世俗的,弒父母和杀人的,行淫和亲男色的,[绑架]和说谎话的,并起假誓的,或是为別样敌正道的事设立的。”(提摩太前书1:9,10)衷心爱好公义的人并不需要有律法明令禁止这些恶事才禁戒不做。他若真心努力表现上帝的“形像”而“与上帝同行”他就会戒绝这一切恶行。在另一方面,人若缺乏这种公义的欲望,规定违反者会受什么惩罚的明确律法可能在防止犯罪方面产生若干作用——但是律法却永远无法在制止人犯罪方面完全成功。人类的历史充分证明了这点。
律法的约与基督徒的良心
19.上帝赐给以色列人的律法之约达成了什么目的?
19过了相当时候,耶和华上帝赐给以色列人一套完备的律法和规条。虽然这套律法具有防止人犯罪的作用,同时在帮助人了解上帝的标准和品质方面颇有价值,耶和华赐下这部法典均有一个更远大的目的。上帝将其赐给以色列人是要“使过犯显明出来”,这样他们虽是上帝的选民,却无法根据自己的功劳和行为证明自己公义。他们既无法将律法守得十全十美,这遂将他们罪性完全显露出来,并且有力地表明他们的确需要上帝过过基督耶稣所预备的赎价。同时律法也含有若干将上帝未来的旨意及其执行方式预示出来的‘影像’。——加拉太书3:19,《新世》;罗马书3:19,20,24。
20.(甲)新约怎样与律法的约不同?(乙)为什么即使没有一部详细的法典,基督徒的道德标准并没有因此而降低?
20可是,甚至当这法典仍然有效之际,耶和华已预言他会与一些有上帝的律法“在他们里面”的人订立一个新约。这些人之有律法“在他们里面”并不是借著一套刻在石上或印在纸上的法典而是用上帝将律法“写在他们心上”。(耶利米书31:33)上帝与属灵的以色列人,基督的教会,订立了这个新约。因此他们并不在上帝赐给以色列人的法典之下。(加拉太书4:4,5;希伯来书8:7-13)基督徒是否因为没有这套详细的法典而道德标准较低呢?绝不然。刚相反,正如耶稣的教训表明,基督教要求信徒遵守甚至更高的标准。(马太福音5:21,22,27,28,31-48)基督教显然也要求信徒的良心发挥更大作用。身为基督徒,我们受到考验是否将上帝的行事方式‘写在我们心里’。既然我们并不在一套详细的法典之下,我们便受到考验,我们的內心究竟如何了。
21.身为基督徒,我们的良心所提出的指示应以什么为根据?经文必须是直接的命令,禁令或律法才能对我们的良心产生模铸的影响吗?
21当然,我们基督徒拥有上帝所感示的希伯来文圣经和希腊文圣经,这使我们对上帝的品格,他的行事方式和标准,他的旨意和目的了解大为增加。在这些经典里我们可以读到上帝的爱子的言行和事迹;他曾降世将他的天父向人显露或“表明出来”,使我们能夠借著他而“知道父”。(约翰福音1:18;马太福音11:27)因此,即使上帝赐给基督徒的律法和命令与律法的约及这约所含的几百条典章规例比较起来数目少得多,我们却获得远较优良的装备使我们知道怎样按照‘上帝的形像和样式’行事。事实上,无论我们对上帝所知多少,我们均必须对这一切知识负责;而且这一切知识都应该对我们的良心有所影响,不论这种知识是否直接对基督徒颁布的命令、律法或禁令。
规则应代替个別的良心吗?
22.有些人想基督徒组织的治理机构怎样行?为什么治理机构没有这样行?
22但是有许多人却对此未感满足。他们仍然想有人为他们在上帝的道所提出的训示之外制订许多明确的律则和精细的规条。那末今日基督徒组织的治理机构是否应该负责订出一套详尽的规条,告诉人在每一种想象得到的情形之下应当怎样行呢?不,因为治理机构若这样行便等于顺从一种错误的观点了。在耶稣于地上从事传道工作的日子,犹太也怀有类似的错误见解,虽然这种见解并非始于当时,亦非终于当时。
23,24.谁对于周详的规定具有类似的爱好?试举例说明。
23这种态度是由法利赛人和其他宗教领袖所促成的。他们在律法的约之外另自订出一套补充的传统和规条,企图将应用律法的约的每个细小方面均加以详细规定。他们将律法的每项禁令均分为许多较小的禁令。
24举个例来说,安息的律法禁止人在第七日作工。但“作工”包括些什么呢?这些宗教领袖企图为“工作”订出极为精细的范围。他们规定掐麦穗来吃(像使徒们在一个安息日所为一般)是收割的一种形式,因此可算是安息目所禁止的“工作”。一项传统规定在安息日甚至捉一只虱子也是不对的,因为这是打猎的一种形式。他们订出不胜枚举的琐碎规定。一项规定说:‘一个人若怀著将物件消灭的意图撕裂衣袍或焚烧物品,则不算是干犯安息。但是他若怀著在后来加以改善的意图将物件毀灭(例如拆毀一间建筑物以便日后改建),他便应该受罚。’——《犹太百科全书》,1909年版,第十卷599页;请参考马太福音15:4-6;23:16-19。
25.(甲)制订如此繁复的一套规条带有什么危险?(乙)耶稣怎样论及这种愚行?
25把每条律法的应用方式均如此精细地规定出来会发生什么危险、有害的影响呢?麦克凌托与史特朗合骗的《百科全书》看出这些宗教领袖的行径所形成的真正危险,说他们“企图一丝不苟地拘守律法的条文,同时尽量避免将决定交给个人的判断力和良心去作。”(第九卷191页,楷字本刊自排。)宗教领袖们实际等于将他们自己的良心、顾忌、个人的喜好和偏见強加于其他所有的人身上。耶稣将宗教领袖在摩西律法之外擅自增添的传统比作他们加于人们肩上的“重担”,同时警告由于将人为的传统置于与圣经平等的地位,他们等于‘废了上帝的道’。(马太福音15:1-9;23:1-4)耶稣对那些指责他的门徒在安息日掐麦穗吃的宗教领袖说,“‘我喜爱怜恤,不喜爱祭祀’;你们若明白这话的意思,就不将无罪的当作有罪的了。”——马太福音12:1-7。
26.什么例证表明传统的规定阻碍犹太人以正当的方式运用他们的良心?这对他们的心产生什么影响?
26后来在一个会堂里,耶稣在应用上帝的律法方面诉诸他们的良心。律法的约并没有论及在安息日治病一事,但是犹太的传统只容许人在安息日医治生命有危险的病人。当时有一个枯干了一只手的病人被带到耶稣面前,而宗教领袖则问他‘在安息日治病可以不可以’,耶稣于是问道,‘你们中间谁有一只羊,当安息日掉在坑里,不把它抓住拉上来呢?人比羊何等贵重呢!所以在安息日作善事是可以的吗?’但是他们却不肯运用自己的良心;他们都不作声。耶稣不禁义愤填胸,‘对他们的心的刚硬大感忧伤’,于是他将病人医好。——马太福音12:9-13;马可福音3:1-5。
27.(甲)为什么在道德问题上要別人为我们作决定是不对的?(乙)现在有些什么问题发生值得我们在下篇文章加以讨论?
27我们若认为圣经所含的训示尚且未足而要某个人,无论是小组的长老或长老团,抑或基督徒组织的治理机构,为我们另外订出一套法则来,我们就表现一种错误的态度了。在上帝的道要我们运用良心的能力——运用判断力、洞察力、悟性和智慧——作决定的事情上,我们不应该试图将责任推在別人身上,要別人为我们订出一项‘规条’来,我们可以明智地向別人请求劝告或指导——可是他们所说的话不应越出这个范围之外,我们也不应该希望他们如此行。但是我们怎能确知我们体內这个“作见证者”对我们提出正确的指引呢?我们怎能使这个“作见证者”的声音保持清晰响亮呢?请读读下文所提出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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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心来自聪慧的头脑与具有道德感的心所共同产生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