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着复活享有未来生命
“你们若不吃人子的肉,不喝人子的血就没有生命在你们里面。”——约翰福音6:53。
1,2.耶稣在约翰福音6:53,54怎样说?相信什么道理的人会觉得耶稣的话很难了解?
人类灵魂不死的信仰相当普遍。相信这个道理的人觉得很难接受耶稣基督在圣经中约翰福音6:53,54所说的话:
2 “我实实在在的告诉你们,你们若不吃人子的肉,不喝人子的血,就没有生命在你们里面。吃我肉喝我血的人就有永生,在末日我要叫他复活。”
3.关于“有生命在你们里面”和复活,相信灵魂不死的人可能提出一些什么合理的问题?
3 如果像许多人所说一般,人有个不死的灵魂在目前的身体躯壳死了之后继续活下去,为什么我们必须吃“人子”耶稣基督的肉和喝他的血,然后才能‘有生命在我们里面’呢?如果魂在身体死后便获得解脱而活着进入灵界中,为什么人必须复活才能再次享有生命呢?我们大家都必须承认这是合乎逻辑的推理。
4.在耶稣的听者中,谁觉得他所说的话难以明白?今日又如何?
4 甚至耶稣基督的门徒也觉得他的话难以了解,因为我们读到:“耶稣心里知道门徒为了这事议论纷纷,就对他们说:‘这话使你们动摇么?’”(约翰福音6:61,《新译》)甚至在今日,我们有些读者也可能觉得耶稣的话颇难明白。可是耶稣却深知他当时所说的话是至理名言,因为他自己并不相信人类灵魂不死的道理。他所说的话充分证明这件事实。
5.耶稣的什么话表明他不相信人有个不死的灵魂?
5 有一次耶稣对门徒说:“唯有能把身体和生魂都灭在地狱里的,正要怕他。”(马太福音10:28,《新旧》)后来他在未于客西马尼园被捕之前对门徒说:“我的生魂极其忧伤,甚至要死。”(马太福音26:38;马可福音14:34,《新旧》)耶稣时常引用以赛亚的预言,他无疑同意预言论及他的一段话:“人还使他与恶人同埋,……死的时候与财主同葬,……他将命[“魂”]倾倒,以致于死。”——以赛亚书53:9,12。
6.据约翰福音6:53,54说,在“末日”之前有些人会对耶稣所献的属人祭物怎样行?在“末日”这些人会有什么遭遇?
6 由于这缘故,耶稣在约翰福音6:53,54表示他会成为一个属人的祭物,而且在“末日”之前会有人吃他的肉喝他的血。过了相当时间之后,这些人会死去,但是耶稣论及其中的每一个说:“在末日我要叫他复活。”从伯大尼的马大在约翰福音11:24所说的话看来,当时的人认为复活死者的时候会在“末日”。马大住在耶路撒冷附近。公元31年的逾越节之后不久,耶稣在该处谈及上帝授予他的使命,要他将死者复活过来。由于他在安息日医好一个男子,吩咐后者拿起褥子回家,他受到宗教人士的非难。耶稣答复这些批评说:
7,8.(甲)耶稣基督使谁从死里复活?他像谁一样配受尊敬?为什么?(乙)现在谁已出死入生?(丙)人子会召唤坟墓里所有的人,使他们经历怎样的复活?
7 “父怎样叫死人起来,使他们活着,子也照样随自己的意思使人活着。父不审判什么人,乃将审判的事全交与子。……不尊敬子的,就是不尊敬差子来的父。我实实在在的告诉你们,那听我话、又信差我来者的,就有永生,不至于定罪,是已经出死入生了。”
8 “我实实在在的告诉你们,时候将到,现在就是了,死人要听见上帝儿子的声音,听见的人就要活了。因为父怎样在自己有生命,就赐给他儿子也照样在自己有生命;并且因为他是人子,就赐给他行审判的权柄。你们不要把这事看作稀奇,时候要到,凡在坟墓里的,都要听见他的声音,就出来;行善的复活得生[得到一次生命的复活,《新世》],作恶的复活定罪[得到一次审判的复活,《新世》]。我凭着自己不能作什么;我怎么听见,就怎么审判。我的审判也是公平的,因为我不求自己的意思,只求那差我来者的意思。”——约翰福音5:21-30。
9.在以上所引耶稣的话中,他特别强调什么事?
9 从以上一段话,我们留意到耶稣所强调的是审判的问题,“审判”一词一共出现过七次。再者,惯行恶事的人会获得一次“审判的复活”。
10.在基督的千年统治期间,上帝将审判人类的工作托付给谁?为什么这项审判没有上诉的余地?
10 由此可见复活一事与审判有密切关系。因为上帝在天上的儿子来到地上成为“人子”,上帝授权给他对全人类施行审判。由此父上帝将他的忠心儿子立为他的助理法官。在耶稣基督的千年统治期间,上帝会将审判全人类的工作交托给他的儿子,因为他已将耶稣立为他的助理法官。上帝爱子所作的判决是没有上诉余地的,因为他所作的乃是完美无疵的判决。耶和华上帝会在千年的审判日结束之后施行审判,但却不会是由于恢复完美的人类向至高的审判者耶和华提出上诉的缘故。——哥林多前书15:24-28。
现在便出死入生
11.在约翰福音5:24,25,耶稣怎样解释相信他的人何以已经“出死入生”了?
11 耶稣基督在地上时是上帝对人类的代言者,因此听者若相信上帝的儿子耶稣所说的话,便等于相信天父上帝所说的话。耶稣曾向犹太人指出,他们这样行会为他们带来莫大的裨益,说:“我实实在在的告诉你们,那听我话、又信差我来者的,就有永生,不至于定罪,是已经出死入生了。”这件事会怎样成就呢?耶稣接着解释说:“我实实在在的告诉你们,时候将到,现在就是了,死人要听见上帝儿子的声音,听见的人就要活了。”(约翰福音5:24,25)当然,在耶稣所谈及的“时候”,在坟墓里实际死去的人并不能听见耶稣所说的话。那末,当时耶稣所谈及的是什么“死人”呢?
12,13.(甲)当耶稣谈及“死人”听见他的话而活过来时,他是指什么“死人”而言?(乙)由于上帝的这项安排,保罗能够在以弗所书2:4-7对“死”在过犯罪恶之中的人怎样说?
12 既然耶稣说这件事发生的“时候”“现在就是了”,他所说的“死人”只可能指当时在地上行走往来,但却由于从亚当承受到缺陷、罪性而处于死亡惩罚之下的人。从上帝的观点看来,全人类都是“死的”;他们无权享有生命,罪给予他们的“工价”乃是死亡。(罗马书6:23)但是借着听从耶稣的“话”,他们得以脱离上帝判处他们的死罪,从而在比喻上说来“出死入生”。
13 由于上帝所作的这项安排,使徒保罗能够对以弗所地方“在基督耶稣里”的“圣徒”写道:“你们死在过犯罪恶之中,[上帝]叫你们活过来。……上帝既有丰富的怜悯,因他爱我们的大爱,当我们死在过犯中的时候,便叫我们与基督一同活过来。(你们得救是本乎恩)他又叫我们与基督耶稣一同复活,一同坐在天上,要将他极丰富的恩典,就是他在基督耶稣里向我们所施的恩慈[当时业已成就]显明给后来的世代看。”——以弗所书1:1;2:1,4-7。
14.在灵性上活过来的人坐在什么地方?组成怎样的群体?并且必须与谁保持团结一致?
14 得以摆脱死亡的惩罚,在灵性上活过来而与基督耶稣“一同坐在天上”的人均被立为基督教会(他的身体)的成员。他们也共同构成一个“圣殿”阶级,上帝能借他的圣灵居于其中,仿佛居于一间“圣殿”中一般。(以弗所书1:22,23;2:20-22)既然他们属于基督的“身体”,他们特别可说是“在基督耶稣里”。他们必须与他保持团结一致。——约翰福音15:4。
15.关于父“在自己有生命”一事,有些什么问题发生?
15 耶稣说:“父怎样叫死人起来,使他们活着,子也照样随自己的意思使人活着。”这段话适用于他的教会成员身上。(约翰福音5:21)这意味到子也有能力将生命赐给别人。耶稣解释这件事的原因说:“因为父怎样在自己有生命,就赐给他儿子也照样在自己有生命。”(约翰福音5:26)父“在自己有生命”究竟是什么意思呢?换句话说,是指具有不死性而言吗?《美国译本》便怀有这种见解,因为它将约翰福音5:26译成如此:“因为正如父是自存的,他也将自存赐给子。”与此类似地,法拉·芬顿所译的《现代英文圣经》认为耶和华这个名字的意思是“永远长存”,因此将以赛亚书42:8译作:“我是永存的;——这便是我的名字。”耶和华曾被称为“自存者”。
16.如果上帝使他的儿子“在自己有生命”仅是指赐给耶稣完美的生命而言,为什么上帝的儿子在这方面便不会有什么独特之处了?
16 可是,从上下文所采用的论据看来,“在自己有生命”这句话比自存含有更深的意思。这句话的意思是,天父本身具有生命的源头,因此他能够像父亲一般把生命赐给别人。鉴于这件事实,他能够将如此丰富的生命赐给他的爱子,使后者也能够将生命赐给别人。父使子有能力“在自己有生命”,这若仅是指赐给子完美的生命而言,子就不会有什么独特之处了。为什么不会呢?因为上帝也将完美的生命赐给天上的天使。不但如此,他也在伊甸园里将完美的生命赐给亚当和夏娃。但是为什么上帝的儿子却得以“在自己有生命”呢?
17.上帝为什么使子“在自己有生命”?耶稣在约翰福音17:1,2所作的祷告怎样与此一致?
17 因为上帝的儿子牺牲了自己那完美属人的生命作为救赎全人类的祭物。(马太福音20:28;提摩太前书2:5,6)借此他能够将人类从他们由于承受到不完美而遭受的死亡惩罚之下拯救出来。有鉴于此,耶稣能够在逾越节晚上所作的祷告中以这段话作为开始:“父啊,时候到了;愿你荣耀你的儿子,使儿子也荣耀你,正如你曾赐给他权柄,管理凡有血气的,叫他将永生赐给你所赐给他的人。”——约翰福音17:1,2。
18.诺士所译的约翰福音5:26怎样将这项真理清楚表达出来?上帝在什么时候授权给基督将生命赐给人?
18 朗奴·诺士所译的《救主耶稣基督的新约》在约翰福音5:26将这段话的真意清楚表达出来,说:“正如父在自己里面有生命的恩赐,他将其赐给子,使他也在自己里面有生命的恩赐。”a耶稣基督牺牲生命,从死里复活,并将他那完美属人的生命的价值呈献给天父之后,上帝便可以授权给他将赎价的裨益赐给一切需要这项帮助的人——所有被定罪而垂死的人类。因此我们在罗马书6:23读到:“罪的工价乃是死,唯有上帝的恩赐,在我们的主基督耶稣里,乃是永生。”
19.为什么耶稣基督是上帝任用来审判人类的适当人选?
19 作为一个具有血肉之躯的人,“人子”耶稣能够将一项与亚当在伊甸园里由于蓄意犯罪而为一切后代失去的东西完全相等的赎价献给上帝。(希伯来书2:9,14,15;约翰福音1:14)既然耶和华上帝任用他的爱子将生命赐给被定罪而垂死的人类,顺理成章地,耶和华也任用“人子”耶稣基督去审判得赎的人类。
20.在约翰福音5:26,27,耶稣怎样论及审判的权柄?保罗在战神山上所作的演讲怎样证实这点?
20 与这件事实一致地,耶稣接着说:“[父]就赐给他儿子也照样在自己有生命。并且因为他是人子,就赐给他行审判的权柄。”(约翰福音5:26,27)既然现在得了荣耀的耶稣基督曾一度在这个腐败的世界事物制度里作过人,他能够对那些蒙他从死里救赎出来的人作一位慈悲、公义的审判者。当使徒保罗站在雅典战神山上的众法官面前作证时,他向古代希腊的最高法庭清楚指出这件事实,说:“他[他们所不认识的上帝]已经定了日子,要借着他所设立的人,按公义审判天下,并且叫他从死里复活,给万人作可信的凭据。”——使徒行传17:23,31。
[脚注]
a 关于约翰福音5:25,26,我们读到:“撒稣仙[希腊文zésousin,他们会活着]一词所指的生命,既然获得这生命的人业已死去,必然是指一件正在赐给他们的东西——一种来自子,复活者,的生命。但子若不是像父一样在自己里面有一项神圣、独立的生命源头,他就无法将生命赐给别人了。这项生命源头是父,绝对的永活者(约翰福音6:57),差他到世上来成就弥赛亚的工作时赐给他的。可参阅约翰福音10:36。”——轩利·奥古士·威廉·梅耶所着之《约翰福音注释手册》184页,1884年以英文出版。
《好消息圣经》将约翰福音5:26译作:“正如父本身是生命之源,同样地他使子也成为生命之源。”(美国圣经会于1976年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