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函
● 使徒保罗在讨论婚姻时所谈及的“过了青春时期”是什么意思?
基本上说来,他的意思是指一个人已过了性欲最初发动的时期。
我们在哥林多前书7:36读到:“但有任何人若认为他对自己的未婚身份行为不妥, 他若已经过了青春时期,而这又是当行的事,那末就让他如愿而行好了;他并没犯罪。让他们结婚好了。”(《新世》)上下文可以帮助我们清楚了解这项劝告的意思。
保罗在上文指出,未婚的基督徒可以免去婚姻生活所带来的各种忧虑,这样他们便能够“经常服事主而不分心。”(哥林多前书7:9,《新世》)可是有些独身者的情欲却可能使他们受到危险的压力和引诱。对这些人来说,“与其欲火攻心,倒不如嫁娶为妙。”(哥林多前书7:9)但是保罗指出,在一个人决定自己的处境以结婚为妙时,有一个因素是他应当考虑的。
也许一个人的欲望仅是性欲的初次发动而已,他也许能够加以控制,保持独身而不致达到“欲火攻心”的程度,保罗知道一个男孩或女孩在青春发动期会开始产生自然的性欲望。到达成年之后,这种欲望可能看来十分强烈。他们需要保持自制,可是,与其迅速认为发生性冲动便意味到婚嫁为妙,时间也许可以帮助基督徒看出他可以保持独身而同时不致受欲火所煎熬。
因此保罗劝人考虑自己的情形和环境,一个人若已过了最初的性冲动,但却继续受情欲所困扰,“就让他如愿而行好了;他并没有犯罪。让他们结婚好了。”但一个人的性欲若已“过了青春时期”,而他并非不断受情欲所困扰,他也许能够保持独身;在这种情形之下决心保持独身的人会“更好”。——哥林多前书7:37,38,《新世》。
受上帝感示的这项劝告无疑值得青年人深思。一个人若性欲发动就立即结婚,很可能他之决定在何时结婚主要是受性冲动所影响,但是当一个人过了最初的性冲动之后,他会更有能力以客观的眼光去衡量自己的感情和处境。
再者,在今日大部分的社会中,青少年的婚姻导致苦恼、失败和离婚的比率极高, 年轻结婚的人时常深受罗曼蒂克的思想和他们那尚在发展中的身体欲望所影响。许多时他们尚未养成有助于婚姻成功的各种品质,例如自制。(彼得后书1:5-8;加拉太书5:22,23)因此一个青年男子或女子若在一段相当时期内表明他(或她)能对自己的身体欲望保持自制,他(或她)岂不是更有可能在结婚之后继续表现这项和其他的良好品质吗?
● 一个已婚的人对自己配偶所犯的淫猥行为足以构成容许受害者与犯过者离婚的圣经理由吗?
有时婚姻安排中的淫猥行为可以成为合乎圣经的离婚理由。当然,圣经并不鼓励人离婚,也没有命令清白的配偶与犯奸淫或严重性变态的配偶离婚。
论到离婚,耶稣基督说:“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就是犯奸淫了。”(马太福音19:9)“凡休妻的若不是为了淫乱的缘故,就是叫她作淫妇了; 人若娶这被休的妇人,也是犯奸淫了。”——马太福音5:32。
圣经由此将“奸淫”订为离婚的唯一合法理由。在圣经执笔者所用的通俗希腊文中,“奸淫”一字是波尼亚(por·neiʹa)。这个字的含意包括各种不道德的性关系,性变态和淫猥的行为,例如在妓院中所行的,包括口交和鸡奸在内。
耶稣论及离婚的话,并没有指明“奸淫”是与谁行的。因此这件事有颇大的伸缩余地,我们有理由认为波尼亚可以包括在婚姻安排之内所行的性变态,因为一个男子若强迫妻子与之发生不自然的性关系,便在实际上等于使妻子“卖淫”或“堕落”了。 这使他犯了波尼亚的罪,因为与波尼亚有关的希腊动词波尼奥(por·neuʹo)的意思是“卖淫,堕落”。
因此有时环境可能使一个已婚者对配偶所行的淫猥行为成为合乎圣经的离婚理由。 例如一个妻子也许作了合理努力去阻止丈夫将性变态的行为,例如在妓院中所行的强加于她身上,可是由于丈夫体力较强,他也许能够压服妻子而强使她接受性变态的行为。为了避免在另一次被迫参与不道德的行为,基督徒妻子可能决定与丈夫离婚。她可以让小组确知离婚的真正理由是波尼亚,然后以任何为当地法庭所接纳的真实理由取得合法的离婚。
在另一方面,淫猥的行为若是夫妇双方所同意的,他们就无法以波尼亚为合乎圣经的离婚理由了,因为两者都不是想摆脱一个犯奸淫的配偶的清白一方,夫妇两方都犯了奸淫之罪。小组的长老若获悉这样的事情,则会像处理其他严重过犯一般予以适当的处置。
● 既然罗马书6:7说“已死的人是脱离了罪,”在地上复活的人会仍然是不完美的而受亚当的罪所影响吗?——美国。
罗马书6:7说:“因为已死的人是脱离了罪。”我们若考虑一下上下文,便会留意到当时使徒保罗正讨论到受圣灵所膏的基督徒。当这些基督徒仍然活着时,他们受浸归入基督耶稣而获得承受属天生命的希望。为了受圣灵所膏而成为上帝属灵的儿子,他们必须对以前作为不完美的人的生活途径死去;他们的罪蒙上帝赦免,然后上帝把他们当作具有属人的完美。
但是在保罗对受膏的基督徒所作的这项评论中,他采用一个自然和实际的比喻。 按照这个比喻的广义,我们可以说死了的人已摆脱了罪。
罪的工价是死亡而非死亡的过程本身。圣经说:“罪的工价乃是死。”(罗马书6:23)这意味到当一个人死去时,他有罪的记录不再对它生效了。若非由于耶稣基督所献的祭物和上帝定意将这人复活,他便永远不会再活过来。可是他仍然免除了罪,因为上帝不会再三覆审他,然后为了他的罪将他判处其他惩罚。
这种情形与一个已为某种罪行服满了刑的人的处境相似。他一旦服满了刑,就不会再次因同样的罪受审而再次服刑。
至于一个在地上复活的人,以前使他遭受死亡惩罚的犯罪记录已不再对他生效了。像服满了刑而出刑的人一样,他有机会作一个奉公守法的人。可是,复活的人仍与生前是同一的人。他的死亡并没有改变他的品格和犯罪的倾向。复活并没有使他成为一个完美的人而不再受亚当传下的罪与不完美所影响。他并没有因为死去而被称为义。像出狱的囚犯一般,他必须作一番努力以免对肉体的软弱屈膝。他必须再接再厉,充分运用上帝为了使人在地上享永生而作的安排。
由于在死前所过的生活,有些人比其他人具有更强的犯罪倾向。事实上圣经说:“死人无论善恶都要复活。”(使徒行传24:15)因此死时不义的人在复活时仍是不义的人。
死亡虽然将人生前的犯罪记录取消,却没有在人的品格方面促成任何改变。在地上复活的人与死者是同一的人;他们仍是罪人亚当的后代。他们是不完美的人,正如以利亚、以利沙、耶稣基督、彼得和保罗在许多世纪之前所复活的人一般。以往死而复活的人并没有因此便成为完美的人而可以永远活下去。新规制里在地上复活的人也一样,他们唯独借着耶稣所献的赎罪祭才能避免死亡。
圣经的启示录一书以象征性的文字将上帝的赐人生命的安排,包括赎罪的安排在内,比作“一道生命水的河”。(启示录22:1,2)借着喝这“河”的水,复活的人会逐渐摆脱一切犯罪的倾向而成为完美的人。
直到他们成为完美的人,耶和华上帝才会将他们视为在最完美的意义上活过来。显然由于这缘故,圣经说在地上复活的人“等到那一千年完了才得以活”。在基督王国的千年统治期间,他会将他的赎罪祭的裨益应用在人类身上。——启示录20:5,《新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