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函
● 在一件牵涉到双方均为献了身的基督徒的意外事件中,其中一个基督徒为了想获得他的保险利益而向他的基督徒弟兄提出法律诉讼是否适当?——美国E.G.君问。
假若这是受损伤的一方能够获得保险赔偿的唯一方法的话,这便没有不妥之处;他需要自己决定是否将这件案件呈上法院。这种情形并不是使徒保罗在哥林多前书6:1-8所讨论的诉讼案件。他所讨论的乃是自称为基督徒弟兄的人在彼此之间发生争执的时候一方认为对方欺骗了自己。但是使徒明智地指出基督徒理应能够私下将纠纷解决;若双方不能直接解决,便应该求助于组织中的其他成熟弟兄。
不过当小组的各分子之间并无这种敌视的情绪存在,而诉讼仅是为了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的一种例行手续而已时,我们并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当事人应该采取什么途径乃是一件由个人决定的事。
● 为什么施洗约翰的门徒均将其称为拉比,而耶稣却说“你们不要受拉比的称呼”呢?——美国C.W.君问。
不仅约翰的门徒称他为“拉比”(约翰福音3:26),耶稣的门徒亦将耶稣称为“拉比”(约翰福音1:38),这节经文说:“他们说:‘拉比,在那里住’(拉比繙出来就是夫子)。”从这节经文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出拉比的意思乃是夫子或导师。约翰既受耶和华任命为一位先知,而且为耶和华开路而将关于救恩的真理教导上帝的百姓认识,他当然可说是一位导师,而他的门徒亦承认这件事实。——路加福音1:76-79。
当然,约翰在去世之后便不再是一位导师了;在约翰死后耶稣才告诉门徒如今他已成为他们的导师,因此在他们中间不应将某些人尊称为拉比而划分阶级。“你们不要受拉比的称呼,因为只有一位是你们的夫子,你们都是弟兄。”——马太福音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