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量一下教士的独身
“波兰的主教遭受革职处分。”1961年12月21日的纽约《时报》中一项来自波兰华沙的报导如此宣称。这项报导说一位罗德主教(Bishop Rode)“违反了他有义务遵守的独身规定而胆敢与人结婚,因此按照教规遭受开除的处分。”罗得主教在以往曾与波兰的罗马天主教会发生歧见,拒绝对梵蒂冈效忠,且与共党合作而对教廷表示藐视。可是他被开除并非为了这些原因,反之乃是因为他与人结婚的缘故。
现任教皇约翰二十三世在1960年初亦强调过教士的独身规定,他对于“某些人高谈天主教会可能或甚至为了便利起见,放弃许多世纪以来一直是,而且现今仍然是,教士所享有的最高贵和最纯洁的荣耀权利之一”深表遗憾。
这种强调教士必须保持独身的规定是否有圣经的根据呢?它的起源如何?它的历史如何?我们若将其衡量一下,我们会见到它对教士和普通的教友具有什么影响呢?
教士的独身规定根本没有圣经的根据。圣经所载的古代忠心人士多半是结过婚的。利未族的祭司更必须结婚以便使祭司的家系不致中断。至于一般先知,唯有耶利米才接获命令不要结婚。——利未记21:1,7,13,14;耶利米书16:2。
再看看基督的日子,在使徒中婚姻看来是一件很普遍的事,因为保罗写道:“难道我们没有权柄娶信主的姐妹为妻,带着一同往来,仿佛其余的使徒和主的弟兄并矶法、一样么?”他同时亦说小组的监督和执事都应该是一妻者,“只作一个妇人的丈夫”而不是矢誓终身不娶的人。事实上,罗马天主教的权威人士均一致同意教士必须独身的律法乃是一条教会的规定而非圣经的律法。——哥林多前书9:5;提摩太前书3:2,12;提多书1:6。
历史
教士的独身制度是起源于异教的。早在基督纪元之前很久,佛教的和尚便已实行这种制度了;守护Vesta女神的圣火的处女亦是古代罗马异教制度的产品。亚历山大大帝的征战使犹太人得以与东方的哲学和制欲主义发生接触,由此产生的结果之一便是犹太教伊鲜派(Essence)禁欲不婚的修道制度。使徒之后基督教早期的两位主要历史家摩深(Mosheim)和尼安达(Neander)表明这种制度正蔓延到早期的基督教会中,随之而来的则是教士阶级与普通教友之间的区分。不过我们并不应该为这种趋势感到惊讶,因为耶稣和使徒保罗均曾预言在他们离去之后必有人从纯真的信仰堕落。——马太福音13:24-30,36-43;使徒行传20:29,30。
除了其他的道理以外,这种异教的哲学认为一切物质都是邪恶的,因此人应该厌弃肉体,而从肉体中解脱的方法便是借着轮回。有些早期的基督徒为其所感以致趋向极端地认为假若亚当没有犯罪便永不会与他的妻子发生性关系,于是上帝会以某种比性交“较不可憎的方法”使人类在地上繁殖!当然,这种看法不仅贬低妇女的地位,同时亦亵渎了上帝的智慧与恩典。上帝岂不是将第一对男女造成有交配的能力,赋予他们彼此相悦的本性,然后吩咐他们“生养众多”吗?当然不错。因此婚姻的义务正如饮食一样,乃是我们应该为其感谢上帝的一种恩典。——创世记1:28;提摩太前书4:3。
看来堂皇正大的教士独身制度乃是建立在绝欲能使人虔诚的错误前题之上。看来这种理论渗入基督教中的开始乃是有些人武断地将保罗吩咐监督应是一个妇人的丈夫这命令的意思曲解为监督的妻子若死去他们便不能再婚。——提摩太前书3:2;罗马书7:1-3。
逐渐地这种见解演变为一个人一旦被委派担任教职之后便不得结婚,再后更演变成唯有独身汉才应该被授予教职。首次宣布这样一条教规的是公元305年于西班牙举行的厄勒维拉(Elvira)会议。至第五世纪这条教规已甚普遍。
正如透得连(Tertullian)在第三世纪就曾赞赏独身的德行,格里哥利一世(Gregory I)在第六世纪亦极力提倡教士必须保持独身的理论。在第十一世纪称为格里哥利七世(Gregory VII)的希勒得布兰(Hildebrand)更试图用最强硬的手段来执行教士独身的规条。后来到十六世纪中叶,特伦特议会(Council of Trent)为罗马天主教会制订了一些关于独身的规条,由此对这件事下了一个定论。
果实
独身制度结出了一些什么果实呢?独身制度有没有证明它是罗马天主教的教士所享有的最高贵和最纯洁的荣耀权利之一呢?绝没有!事实表明正相反,而且自其开始之日直到如今仍是如此。
教士的独身制度最早产生的恶果之一是所谓“属灵的婚姻。”一般上誓愿独身的教士与修女自谓“在灵性上结了婚,”于是便同住在一间屋内,甚至同睡在一张床上!这种习俗蔓延得如此广远以致天主教会屡次在所举行的会议中——例如第四,第五世纪的安塞拉(Ancyra),尼西(Nicea)和安祖(Anjou)会议——均以最严厉的辞句予以斥责。通俗拉丁文圣经译本(Vulgate)的译者耶隆正生活在这段时期中,他叹息说“有些人竟为了教士的职位予人更优的机会与妇女发生不正当的关系而担任圣职。”
在第六世纪,萨泛那斯主教(Salvianus)叹息在非洲的教会中甚至“最详尽的搜寻亦无法在几千个教士中找到一个道德纯净的。”至第八世纪,查理曼大帝的皇嗣,“虔诚者”嘉罗曼(Carloman “the Pius”)派“圣”波尼发斯(Boniface)在教士中间实施一项改革运动。波尼发斯也曾叹息教士中犯奸淫,卖买圣职等罪的人竟比服从教规的人更多。论到当时的这种情势,《天主教百科全书》说:“当主教的职权[由于政教合一]在每一方面受到性情凶暴和放纵情欲的人所夺占而为他们辖下的教士立下最坏的榜样时,情形怎可能不恶化呢?”但是我们可以问一问,基督教的传道员在道德方面应该追随谁呢——热中名利,干预政治的主教抑或圣经的榜样?
到了第十一世纪,教士们的娶妻与纳妾,不论是公开的抑或秘密的,均变成非常普遍。而且教士们并不以拥有一个妾为足。在第十二世纪有一位主教由于拥有七十个妾侍而被免职。在以后的数世纪中,有许多枢机主教,教皇公使和听忏悔的长老曾埋怨各阶层的大小教士为他们自己的儿女,合法的和私生的,主持婚礼;教士们公开纳妾引起非议以及在意大利和西班牙某些省份里“普通教友的儿女比教士们所生的儿女在数目上差不了多少。”宗教改革运动使这种情形逐渐改善,因为它激使天主教会发动一项整肃运动。这乃是特伦特会议(Council of Trent)召开的表面目的之一。
然而直到十九世纪,教士的独身制度在拉丁美洲和菲律宾所结出的果实仍然极不如人意;尤其在菲律宾群岛,根据一位历史家说,“守贞的誓愿一向只不过是一项神话而已。”甚至在第二十世纪的后半期,我们还不时可从报章上读到教士们犯一些他们若非受独身誓愿约束便不致犯的罪行。
例如几年前一个年青的法国教士便犯了历史上最耸人听闻的罪案之一。他不但将与他通奸成孕的年青女子杀了,并且切开她的腹部将尚未诞生的胎儿切成碎片以免它被人发现与他相似。在审讯中他承认了罪名,同时供出他是另一个教友的儿子的父亲,并且与其他更多的女子发生过暧味关系。他若没有犯这项双重的谋杀罪,这些其他的罪行便可能永不为人所知了。虽然如此,他并没有因为他的罪行被天主教会所开除。纽约《先锋论坛报》(Herald-Tribune)的1960年十二月三日刊在一篇题名为“教士在诱拐女孩案中服罪”的报导中叙述一位年四十七岁的罗马天主教教士,杜丁克(F. Dudink)“迅速地通过两次法庭的审讯,”而且“达尔法官(A. Walter Dahl)在一个不寻常的封闭法庭里宣判”这个教士诱拐敏尼苏达州基尔拔城一位十七岁少女罗莎莱·奥康尼的罪。
反对的言论
鉴于教士独身制度的这一切恶果,难怪从这制度开始的日子便已有许多人加以反对。事实上,天主教会的希腊部份便从没有要求它的大小教士保持独身。直至第七世纪的末期甚至它的主教亦可以自由地结婚。至于在天主教会中罗马部份所持的异议,早在第三世纪亚历山大城的克里曼(Clement)便质问说:“什么,人们竟不能在婚姻关系中有节制地一同生活在一起吗?当然能够;所以让我们不要妄图解除上帝所制订的一种结合。”
当教士独身制度的建议在尼西会议提出时,柏弗奴蒂斯(Paphnutius)主教,虽然他本身是个独身主义者,不但辩称道德的纯洁和与合法的妻子同居并无抵触,同时亦热切地恳求当时在场的主教们不要将强制独身的重轭加在教士们的身上。同一世纪的安波罗士(Ambrose)亦认为主教可以借着在婚姻关系上保持纯洁而维护他的德行。
十二世纪英国的历史家兼神学家亨廷顿的亨利(Henry of Huntington)记述说当坎特伯利大主教,“圣”安瑟伦提倡教士独身制度时,许多人都忧惧“教士们在力图达到人所不胜负担的一种高度纯洁时,结果反倒堕入可怕的淫猥不洁中,以致为基督徒的名誉带来极端的羞辱。”
十四世纪华累都利会议(Council of Valladolid)注意到一般人所提出的一项普遍反对,因为这个会议严责教区中的平民不应坚持要他们的教士结婚以保护他们自己的妻女。在特伦特会议中有些代表曾猛烈地反对教士的独身制度,但他们的提议却未能获得通过。
十九世纪的初期,德国贝登有180名教士上书请求教会准许他们与平民一样结婚。紧接着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捷克有绝大多数的教士投票要求废除独身的规定。正如上文提及过,在1960年现任的教皇曾对于许多人高谈罗马天主教会会结束其教士独身制度一事表示遗憾。不错,教士独身制度从一开始直至今日,在罗马天主教会的内部都一直有人持异议。
为什么仍然保留?
教士的独身制度既然弊病丛生,同时受到许多人的反对,为什么天主教会仍然保留这个制度呢?教皇所提出的理由是独身是比结婚更纯洁和更高贵的一种生活状态。然而这种声称并无任何圣经的根据,而且是基于禁欲主义的错误大前题之上的,因此圣经斥责这种制度说:“这些规条使人徒有智慧之名,用私意崇拜,自表谦卑,苦待己身,其实在克制肉体的情欲上是毫无功效。”——歌罗西书2:23。
另外一个原因无疑是经济上的问题。在中古时代所召开的各次教会会议曾再三强调这个因素。正如“圣”波拿文土拉(Bonaventura)解释说:“假若大主教和主教们如今都有儿女的话,他们便会攫取和窃占教会的一切财物以致只剩下很少或根本没有东西剩下来分给穷人了。因为既然他们现在已积聚了大量财富而使与他们仅有几乎远到算不出来的亲戚关系的侄甥亦因其致富,那么他们若有合法的亲生儿女还得了吗?……因此节俭的圣灵已将这个绊脚石除去。”
独身的教士对于组织方面也有好些利益。独身的教士比较易于调遗,并且可以靠远较一个有家庭负担的教士为低的薪给而生活。由于教士的独身制度,教会必须不断吸收新血作教士,由此而避免形成一种世袭的阶级制度。独身的教士亦对一般平民具有更大的影响力,因为后者既然自己不能实行独身,便会对独身者有钦敬的倾向。
鉴于这些以及其他更多的因素,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虽然教士的独身制度有时根本形同虚设无人遵守,例如在中古时代,而且弊病极多而受许多人反对,为什么罗马天主教会却仍然固执地紧守着这个制度不肯放手。
将人的律法置于上帝的律法之上
天主教会承认强制的教士独身规定乃是根据一条教会的律法而非基于圣经的。而罗马天主教会亦确在其东方礼仪(Eastern Rites)的教士方面,例如希腊的东方教会(Uniats),准予破例。在这些教士中教士候选人可以在受教职或被委任之前结婚。
不错,上帝的道的确向任何能够实行的基督徒推荐独身的好处,但这完全是出于个人自愿的,而且和这人是否在小组中担任某种职任并无关系,圣经每次提及独身时均加以限制。例如耶稣在说完关于独身的教训之后接着说:“这话谁能领受就可以领受。”使徒保罗则说:“但要免淫乱的事,男子当各有自己的妻子。”“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他……不算有罪,叫二人成亲就是了。”——马太福音19:11,12;哥林多前书7:2,9,36。
由于在某些场合中犹太人被吩咐诸如:“到第三天要豫备好了,不可亲近女人”一类的命令,有些人便企图以此作为支持教士独身制度的根据。但是这种命令根有没有推荐教士独身制度,正如圣经吩咐人偶然在某些日子禁食绝非暗示说基督徒必须绝食饿死才算是符合理想!——出埃及记19:15。
圣经不但将独身列为可以让个人随意自由取舍的一件事,同时它在推荐独身时所提的理由,只有极少例外,均是为了实际的利益而非认为独身较为虔诚的缘故。我们从以上耶稣和保罗所说的话都可以看出这件事实。具有自制力的独身者可以有更大的自由事奉上帝和可以避免肉身的缠累等。
但是避免淫行却绝不是可以让个人随意选择的事。“你们岂不知……淫乱的”不能“承受上帝的国”么?“婚姻人人都当尊重,因为苟合行淫的人上帝必要审判。”“至于淫乱并一切污秽,或是贪婪,在你们中间连题都不可,方合圣徒的体统。”——哥林多前书6:9,10;希伯来书13:4;以弗所书5:3。
罗马天主教会在施行她的教规时与上帝的律法正好抵触。虽然若干早期的教会会议谴责教士间“属灵的婚姻”与娶妾的流行,可是通常他们却很少采取行动,反之只是警告教士们他们若犯这种罪便不能期望升职而已。在第六世纪教皇伯拉纠一世及二世一方面拒绝擢升一些有合法妻儿的教士,另一方面却将一些娶妾生子的教士加以擢升。在第十二世纪,正式结婚的教士的生活远较一些公开娶妾的教士为困难。这使天主教会的“教廷律法之父”格拉逊(Gratian)不禁叹息说:“这是淫乱较贞洁享有更多权利的一件怪事!”
在第十三世纪教皇英奴辛(Innocent)颁令一个曾娶过许多妾侍的男子可以被委任为教士,但是一个在发妻死后续弦的人则不可。在十六世纪被封为“圣者”的汤马士·摩尔(Thomas More)将教廷的官方立场归纳起来说,婚姻“污秽一个人[那便是说,一个教士]较之疑惑或三重的奸淫更其。”因此我们极少听到有教士因犯奸淫而被开除,但我们却常听到他们由于结婚而被革职。
上帝的道吩咐人要保持自制。它规定性关系只可限于合法结婚的夫妇之间。它并没有规定基督徒的组织中某些职位必须由独身的人担任,而它所推荐的节欲则完全是一件个人自愿的事。上帝的行事方式是合理而公正的;它表现出上帝的了解与仁爱。它会结出美好良善的果实。——约翰一书5:3。
可是强制教士独身的规定却只能在起源于异教的禁欲主义中找着凭据。我们若将其放在理智,事实和圣经的天平上衡量一下便会发现强制的教士独身规定毫无份量,它所结出的仅是恶果而已。它正好受到保罗所作的预言性斥责:“圣灵明说在后来的时候必有人离弃真理,……禁止嫁娶。”——提摩太前书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