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
(Blood)
一种非常奇妙的液体,在人和大部分多细胞动物体内的循环系统中流动。希伯来语是dam(丹),希腊语是haiʹma(海马)。血液把养分和氧气带到身体各部分,并带走废物。此外,血液也发挥重要的保护作用,使身体能抵御病菌。血液的化学成分异常复杂,对于血液,科学家至今还有很多地方需要探究。
血液与生命息息相关,因此圣经说生命就在血里。上帝的话语说:“因为活物的生命就在血里。我规定血只能用在坛上,为你们的生命赎罪。血里有生命,所以能赎罪。”(利17:11)基于以上理由,圣经甚至更直接地指出两者的关系,说:“各样活物的生命都在血里。”(利17:14)显然,上帝的话语清楚表明生命和血都是神圣的。
夺去生命 耶和华是生命的源头。(诗36:9)人根本无法把自己夺去的生命还给别人。耶和华说:“所有人的生命都属于我。”(结18:4)因此,夺去别人的生命无异于夺去耶和华的财产。上帝创造的每一种活物都有其存在的价值和目的。除非得到上帝的允许或遵照他的指示去做,否则人根本没有权夺去别人的生命。
大洪水之后,上帝吩咐挪亚和他的儿子(现今所有人的祖先),要尊重别人的生命和血。(创9:1,5,6)此外,上帝还仁慈地容许他们吃动物的肉,但他们必须承认他们所宰杀的动物的生命都属于耶和华,并且把这些动物的血倒在地上,像倒水一样,仿佛把血归还给上帝。他们不可随自己的意思滥用血。(申12:15,16)
人人都有权享受上帝所赐的生命。任何人如果夺去别人的生命,就要向上帝交账。上帝对杀人凶手该隐说的话,就清楚表明这一点:“你弟弟的血从地里向我呼喊。”(创4:10)谁恨弟兄,巴不得他死掉,因而毁谤他,或作假见证诬告他,要他送命,谁就要担负流弟兄血的罪责。(利19:16;申19:18-21;约一3:15)
上帝珍视生命,所以圣经说被杀害的人的血会玷污地,只有把杀人犯处死流血,才能使地洁净。基于这个原则,圣经容许有合法权柄的人对杀人犯处以死刑。(民35:33;创9:5,6)在古代的以色列,故意杀人的必须被处死,其他人不可收取赎价救他的命。(民35:19-21,31)
假如查不出杀人凶手,最接近遇害人的尸体的那座城就要承担血债。为了消除这笔血债,城里的长老要遵从上帝所定的程序,宣告他们是清白的或对凶案全不知情,然后祷告祈求上帝施恩。(申21:1-9)如果误杀人的对于夺去人命一事漫不经心,也不服从上帝为保护他而作的安排,没有逃进庇护城并留在城里,死者的近亲就有权报血仇,杀死他,以清除那地的血债。(民35:26,27;见报血仇的人)
血的正当用途 上帝只准许人在献祭时用血。上帝在摩西律法里规定人用动物献祭来赎罪。(利17:10,11)上帝的儿子耶稣基督降世为人,献上自己完美的生命作为祭物,为人类赎罪,这样做跟上帝的旨意完全一致。(来10:5,10)
《希伯来语经卷》以不同的方式预示基督的血具有救生作用。在埃及守第一个逾越节时,以色列人把血泼在门楣和门柱上,保护了家中的头生子,不致被天使击杀。(出12:7,22,23;林前5:7)律法之约是借着动物的血才得以生效的,除罪是这个约的一大特色。(出24:5-8)许多祭牲,特别是在赎罪日献的祭牲,主要用于赎罪,预示基督所作的牺牲会实际把人的罪除去。(利16:11,15-18)
献赎罪祭时,大祭司要把血抹在坛角上,再把其余的血倒在坛脚或坛基,这表明血在上帝眼中具有赎罪的法律效力。赎罪安排以血为基础,而献祭安排的效力(由坛角象征)也在于血。(利9:9;来9:22;林前1:18)
基督教创立以后,血的神圣受到进一步强调。基督徒不用再献上动物的血,因为动物祭牲只是耶稣基督这位实体的影子。(西2:17;来10:1-4,8-10)以色列的大祭司每年都要拿些血进入圣殿里的至圣所。(利16:14)真正的大祭司耶稣基督却到天上去,他不是带着自己的血,他的血已经在地上流出(约19:34),而是带着他在地上那完美生命的价值(由血所象征)。他不是因犯罪而失去生命,而是用自己的生命为人赎罪。(来7:26;8:3;9:11,12)因此,基督的血呼喊而获得的东西,要比义人亚伯的血呼喊而获得的更好。惟独上帝爱子的完美身体流出的血才能呼喊求上帝施恩,亚伯的血和以身殉道的基督徒的血则只能呼喊,求上帝为他们伸冤。(来12:24;启6:9-11)
谁要遵守不可吃血的禁令?
大洪水之后,耶和华允许挪亚和他的儿子吃动物的肉,却严格禁止他们吃血。(创9:1,3,4)这个规定不但挪亚一家要遵守,而且全人类从那时起都要遵守,因为大洪水之后繁衍的人全都是挪亚一家的后代。
这条禁令具有永久的效力。约瑟夫·本生这样评论:“请留意,上帝向挪亚和他的所有后代颁布不可吃血的禁令,后来又通过摩西律法,郑重其事地向以色列人重申这条禁令。所以,要谨记这点:这条禁令从没有废除过;相反,《新约》的使徒行传第15章确认了这条禁令。由此可见,这条禁令具有永久的效力。”(《注释》,本生编,1839,第1卷,43页)
在摩西律法下 耶和华把给挪亚的禁令加进与以色列国订立的律法之约里。他明确地吩咐,任何人如果漠视上帝的律法所规定的程序,哪怕是宰杀动物的程序,也必须担负“血债”。(利17:3,4)凡宰杀的动物的血,都要倒在地上,用泥土掩盖。(利17:13,14)不管谁吃了任何 动物的血,都要“从民众当中剪除”。血是神圣的,任何人如果故意违反这条禁令,就要被“剪除”。(利17:10;7:26,27;民15:30,31)
麦克林托克和斯特朗合编的《百科全书》(1882,第1卷,834页)对利未记17:11,12作了以下评论:“除以色列人之外,侨居的外族人也要遵守这条严格的禁令。违反这条禁令的人会‘从民众当中被剪除’,看来是指处以死刑(参看来10:28),但我们很难确定行刑时用的是刀剑还是石头。”
申命记14:21说,上帝允许以色列人把自死的或被野兽撕裂的动物卖给侨居的人或外邦人,这表明这些动物的血跟被宰杀的动物的血是有所不同的。(参看利17:14-16)以色列人和归附正确宗教的侨居人,同受律法之约的管束,都有义务符合摩西律法的崇高要求。所有国族的人都有义务遵从创世记9:3,4的吩咐,但上帝规定,处于摩西律法之下的人,要比外邦人和没有崇拜耶和华的侨居人,符合更高的标准。
基督教创立以后 公元1世纪,基督徒会众的中央长老团受圣灵指引,就血作了规定。他们吩咐说:“圣灵和我们都认为,不该给你们加添别的重担,惟有几件事必不可少,就是禁戒献给偶像的祭牲,禁戒血,禁戒勒死的动物,禁戒淫乱。你们小心避开这些事,就必安好。祝你们安康!”(徒15:22,28,29)这条规定包括禁止人吃未放血的肉(“勒死的动物”)。
说到底,这条规定是基于上帝禁止人吃血的命令,而这条命令是向挪亚和他的儿子颁布的,也就是向全人类颁布的。关于这点,伊萨克·牛顿爵士在《古代王国编年史》修订本里说(都柏林,1728,184页):“禁戒血的命令是向挪亚 和他的儿子颁布的,远早于摩西 的日子,甚至早于亚伯拉罕 的日子。所以,耶路撒冷 的使徒和长老在会议后宣布,外邦人不必受割礼,也不用守摩西律法,只是要禁戒血和勒死的动物。因为这命令不是只向亚伯拉罕 的后代颁布的,而是上帝在很早以前就颁布的,是向所有国族颁布的命令,那时他们在挪亚 治理下一起住在示拿。禁戒献给偶像或假神的祭牲,以及禁戒淫乱 也属于这类命令。”(楷体在原文是斜体)
使徒时代就要遵守 耶路撒冷的中央长老团把这个规定交给各地的会众遵守。(徒16:4)大约七年后,基督徒继续遵守这个规定,“避开献给偶像的祭牲,避开血,避开勒死的动物,也避开淫乱”。(徒21:25)一百多年后,在公元177年,当敌人在里昂(现今法国境内)诬告基督徒吃小孩时,一个叫碧布莉斯的女子说:“这些人连没有理性的牲畜的血都不吃,又怎么可能吃小孩呢?”(《基督教会史》,优西比乌斯著,第5卷,1章,26节)
早期基督徒禁戒任何血。德尔图良(约公元155-220)在他的著作《护教篇》(9章,13,14节)中论到这点,说:“愿你们因自己的荒谬而在基督徒面前蒙羞,因为在我们日常的饮食中,就连动物的血也没有。我们禁戒勒死的或自死的动物,因为我们绝不想被藏在肉里的血玷污。但你们竟然把灌满血的香肠拿给基督徒,好试验他们,你们明明知道他们不可吃血,却存心叫他们犯罪。”活到大约公元250年的罗马律师米努齐乌斯·费利克斯也表达了同样的观点,他写道:“对我们来说,杀人的事既不可看也不可听。此外,我们害怕人的血而加以避开,所以就连我们的膳食,也不会有食用动物的血。”(《屋大维乌斯》,30章,6节)
关乎忠义 自从新约借着耶稣基督的血开始生效以来,基督徒就意识到基督的血具有赐人生命的价值。在耶和华的安排中,大祭司耶稣“不是带着山羊和牛犊的血,而是带着自己的血,只一次进了至圣所,就为我们取得了永世的救赎”。基督徒由于对基督的血有信心,就能使自己良心清白,除去死的行为,得以敬奉永活的上帝。他们固然关心自己身体的健康,但首先和最关心的,却是自己的属灵健康,是自己在造物主面前的地位。他们希望对永活的上帝坚守忠义,不想否定和践踏耶稣所作的牺牲,也不想视之为等闲。他们追求的不是短暂的生命,而是永恒的生命。(来9:12,14,15;10:2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