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stices)
审理和判决案件的人。在约伯记31:11,28,“该受审判官惩治的罪过”指要由审判官审理的案件。因此《现代中文译本修订版》和《吕振中译本》都把经文中的“罪过”译做“罪大恶极的事”。第11节说的“罪过”是通奸(9,10节);在约伯的日子,通奸罪一般可以由长老在城门口审理(参看伯29:7)。但第28节说的“罪过”,却跟物质至上和暗中拜偶像有关(24-27节),主要涉及人的内心和头脑,根本不能凭证人的证词定罪,是人间的审判官无法审理的。然而,约伯看出这些罪是上帝能够审断,而且必定追究的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