淫乱
(Fornication)
婚姻以外不道德的性行为。希伯来语动词za·nahʹ(扎纳)和相关词形都包含“做娼妓,不道德的性行为,淫乱或卖淫”的意思。(创38:24;出34:16;何1:2;利19:29)译作“淫乱”的希腊语词是por·neiʹa(波尼阿)。关于“波尼阿”的含义,B.F.韦斯科特在《圣保罗致以弗所人的信》(1906,76页)说:“这个词泛指一切不正当的性行为,包括(1)通奸:何2:2,4(LXX);太5:32;19:9;(2)有违伦理道德的婚姻,林前5:1;(3)淫乱,即[弗5:3]所说的意思。”鲍尔的《希腊语英语新约词典》(F.W.金里奇以及F.丹克尔修订,1979,693页)为“波尼阿”所下的定义是“卖淫,不贞,淫乱,以及形形色色有违道德的性行为”。“波尼阿”包括以淫亵方式滥用一个(或多于一个)人的性器官;而且至少涉及两方(对手也许是自愿进行性交的人,也许是兽),有同性的也有异性的(犹7)。强奸是违法的行为,强奸犯就是犯了淫乱罪,被强奸的却没有罪。
上帝为人类主持第一宗婚礼时说:“所以人要离开父母,从此与妻子厮守,二人成为一体。”(创2:24)从一开始,上帝就为男女定立了一夫一妻制,苟合行淫是不容许的,也没有离婚或再婚的安排。(见离婚)
在族长社会里,上帝的忠仆恨恶淫乱的事,不论当事人是独身、订了婚还是已婚,淫行都同样可憎;他们明白,行淫的人其实是得罪上帝。(创34:1,2,6,7,31;38:24-26;39:7-9)
摩西律法的规定 摩西律法规定,一个人跟还没订婚的处女行淫,就必须娶她做妻子,把聘金(570克银子;约110美元)交给她的父亲,而且终生不可跟她离婚。假如少女的父亲不肯把女儿嫁给他,这个人也必须照样交出聘金。(出22:16,17;申22:28,29)另一方面,假如少女已经订婚,污辱她的男人就必须处死。少女受侵犯时如果曾喊叫求救就不用受罚,要不然(她没有喊叫就表示她同意跟人性交)就得一并处死。(申22:23-27)
为了申明婚姻关系多么神圣,律法规定:少女如果暗中行淫,出嫁时已不是处女,却企图隐瞒丈夫,就必须处死。可是,如果丈夫诬告妻子行淫,就大大污蔑她的父家了。审判官要“惩戒”这个丈夫,也许把他拷打一顿,并罚他把1140克银子(约220美元)交给少女的父亲。(申22:13-21)祭司的女儿要是卖淫,就是辱没父亲的神圣职务了;她必须处死,尸体要像可憎之物那样用火烧掉。(利21:9;另见利19:29)已婚的人通奸行淫,就违犯了十诫中的第七诫,奸夫淫妇都一律处死。(出20:14;申5:18;22:22)
女仆若许配了别人,但还没有赎身,也没有得自由,主人却与她同寝交合,当事人就必须受罚,只是两人都不必处死。(利19:20-22)律法这样规定,显然是因为女仆还没赎身,没有绝对的自主权,跟其他已订婚但不是奴仆的少女不同。女仆如果还没付赎金,至少没付全数的话,就仍然是女仆,得听命于主人。
贪财的先知巴兰本要说预言向以色列人施咒,只是未能得逞。于是他心生狡计,引诱以色列人行淫,使他们触怒上帝。他用摩押的女子做饵,诱使以色列人跪拜琵珥山的巴力神,参与猥亵下流的生殖器崇拜,结果2万4000人被击杀。(民25:1-9;林前10:8;看来有1000人被杀后,人头被悬挂示众[民25:4],其余的人都死于刀剑和瘟疫)
基督徒要根绝淫乱 耶稣基督在地上时重申上帝起初确立的一夫一妻制(太5:32;19:9),把淫乱跟凶杀、偷窃、恶念、假证和亵渎等罪并列,借此表明淫乱多么可鄙可憎。耶稣说,这些恶事都是从人心里出来的,能玷污人。(太15:19,20;可7:21-23)公元49年左右,耶路撒冷的使徒和长老所构成的中央长老团写信给各群会众,吩咐基督徒要禁戒淫乱,并把淫乱和吃血及拜偶像的事同列。(徒15:20,29;21:25)
使徒保罗指出,淫乱是顺应肉体的行为,跟上帝圣灵的果实形成强烈的对比。他警告基督徒,常做这些事的人,必不能承受上帝的王国。(加5:19-21)保罗劝基督徒要治死他们在地上的肢体,“根绝淫乱”。(西3:5)保罗还提醒基督徒,他们是圣洁的,淫乱的事连提也不该提。类似地,以色列人也不可提起异教神祇的名,意即不该以尊崇的口吻提起他们,但父母有责任告诫儿女,不可跪拜假神偶像。(弗5:3;出23:13)
淫乱是严重的罪,足以令犯过者被基督徒会众开除。(林前5:9-13;来12:15,16)使徒保罗说,淫乱的人以不正当的方式使用性器官,是得罪自己的身体。这样做不但大大损害一个人的灵性健康,玷污上帝的会众,也损害身体,足以令当事人染上致命的性病。(林前6:18,19)再说,淫乱的人也侵犯了其他基督徒的权利(帖前4:3-7):(1)这种可耻的愚行令会众蒙羞受辱,受到玷污(来12:15,16)。(2)令跟他行淫的人失去清白的道德;如果对方未婚,将来也不能以处女之身结婚。(3)污损了家人道德清白的名声。(4)得罪了对方的父母、丈夫或未婚夫。行淫的人不是蔑视人(有些政府的法律也许宽容淫乱的行为),而是蔑视上帝。淫乱的罪,上帝必定追究。(帖前4:8)
用做象征 耶和华上帝跟以色列国立了约,称她为“妻子”。(赛54:5,6)每当以色列人对上帝不忠,公然蔑视他,向埃及和亚述等国求助或跟列国结盟时,她就像一个不守妇道的妻子,一个跟情夫苟合的淫妇和肆意行淫的妓女一样。(结16:15,25-29)同样,基督徒既已献了身给上帝,或者声称跟上帝缔结了亲密的关系,他们要是参与错误的崇拜或跟世俗做朋友,就是对上帝不忠,是“通奸的人”。(雅4:4)
关于“波尼阿”在某些经文里有什么象征意义,F.佐雷尔(《新约希腊语词典》,巴黎,1961,1106栏)说:“这是指离经叛道,程度或轻或重;离弃独一真神雅威,转而崇拜异教神祇[列王纪第4卷9:22;耶3:2,9;何6:10等等;这是因为上帝跟他子民所立的约被视为属灵的婚约]:启14:8;17:2,4;18:3;19:2。”(方括号由原书加插;希腊语《七十子译本》中的列王纪第4卷等于马所拉文本的列王纪下)
在圣经的启示录,被形容为娼妓的大巴比伦象征世上的错误宗教。大巴比伦旗下形形色色的教派,不论是所谓“基督教”还是异教,都自称是正确的宗教。然而,大巴比伦但求利益和权力,不惜跟世上的统治者勾结,圣经说“地上的列王跟她行淫”。在上帝看来,她污秽不洁的淫行极其可憎,而且她血债累累,为人类带来了深重的苦难。(启17:1-6;18:3)大巴比伦荒淫无度,绝对逃不过上帝对耽于淫行的人所执行的判决,就是毁灭。(启17:16;1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