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
(Court,Judicial)
身为宇宙的创造主,耶和华上帝拥有至高的统治权。对宇宙众生来说,耶和华是审判官,是立法者,也是君王,正如古代以色列人所承认的一样。(赛33:22)身为家主的亚伯拉罕称上帝为“审判全地的主”。(创18:25)另外,耶和华形容自己是至高的审判官,既控告以色列人(弥6:2),也为他的子民指控列国(赛34:8)。在谁是真神的争议上,耶和华请他的子民做见证人,向崇拜假神的人作证只有耶和华是真神。(赛43:9-12)
族长社会 大洪水过后,挪亚是当时人类的家主或族长。上帝以他和他的儿子作为全人类的代表,跟他们立约。(创9:12-16)除了上帝以往的吩咐之外,挪亚这时还接获其他重要的指示。(创9:3-6)身为族长,挪亚所做的决定不但影响跟他同住的家人,也影响已婚的儿子以及他们的子子孙孙。(创9:20-27)
耶和华上帝是宇宙大家庭的家主和审判官;同样,一家之主也是家里的审判官,家里上上下下、大小婢仆都在他的权下。(创38:24)家族之间的纠纷都由家主来调解,并尽可能以和平方式解决问题。
拉班指控雅各家中有人偷去他的家族神像,雅各以审判官的身份作出声明:“你的神像,你在谁身上找到,谁就该死。”(创31:32)其实是拉结偷了神像,但雅各并不知情,而拉班也没找到,结果拉结没有受罚。约瑟的哥哥把约瑟卖到埃及,然后拿约瑟沾满了血的外袍做证物,制造假象,让人以为他被猛兽吞吃了。雅各仔细检验证物后,认为约瑟一定是被猛兽“撕碎了”。(创37:33)犹大知道媳妇塔玛怀孕后,以审判官的身份命人把她处死。不过,后来犹大才知道塔玛之所以施计跟他同寝,是因为他迟迟没有让儿子示拉尽义务为哥哥立后,跟嫂子塔玛行房。最后,犹大只好承认塔玛比他正义。(创38:24-26)
对崇拜真神的人来说,耶和华一向是至高的审判官。作为家里的审判官,家主都要向上帝负责。至于上帝亲自作出裁决的案例则包括:亚当和夏娃(创3:8-24);该隐(创4:9-15);洪水时代的人(创6:1-3,11-13,17-21);建巴别塔的人(创11:1-9);所多玛和蛾摩拉城的居民(创18:20-33);还有亚比米勒(创20:3-7)。
摩西律法的时代 以色列人离开埃及后,摩西代表耶和华做他们的审判官。起初,大大小小的案件,摩西都亲自审理,从早到晚忙个不停。后来摩西接纳叶忒罗的建议,任命了精明能干的人做千夫长、百夫长、五十夫长和十夫长。(出18:13-26)不过,看来这不是说每七八个人,就有一个审判官专责管理;而是表明国内有不同职责的领袖,可以处理比较简单的案件。然而,遇上棘手或重大案件,都必须交由摩西或者供职的祭司审理。
棘手的案件包括:丈夫怀疑妻子不忠(民5:11-31);难断的命案(申17:8,9);有人被控犯了悖逆的罪,但罪证不足(申19:15-20)。至于不知凶手是谁的血案,则一概交由祭司处理。(申21:1-9)
虽然摩西律法中没有既定的上诉安排,让案件由下级法庭呈交上级法庭审理,不过十夫长无法审断的案件都可交给五十夫长处理,余此类推,甚或直接交由圣殿的祭司或摩西定夺。(出18:26;申1:17;17:8-11)
被选做审判官的人必须精明能干、敬畏上帝、信实可靠、憎恨不义之财。(出18:21)一般来说,他们都是家主或族长,是在城里为民众断案的长老。另外,被耶和华分别开来、专责教导人民认识律法的利未人也是审判官,角色举足轻重。(申1:15)
圣经一再劝戒审判官不可屈枉正直,不可收受贿赂,也不可偏心。(出23:6-8;申1:16,17;16:19;箴17:23;24:23;28:21;29:4)断案的时候,既不应该偏护穷人,也不可偏袒有财有势的人。(利19:15)谁都不可苛待侨居的人,要尊重他们的权益。审判官不可欺压这些人,不可欺压看来孤苦无依的孤儿寡妇,要知道耶和华是他们的父亲,必保护他们,为他们主持公道。(利19:33,34;出22:21;23:9;申10:18;24:17,18;27:19;诗68:5)另一方面,侨居的人也必须遵守当地的律法。(利18:26)可惜后来以色列国的首领和审判官都弃绝耶和华的律例典章,结果自招惩罚,祸国殃民。(赛1:23;结22:12;撒上8:3;诗26:10;摩5:12)
审判官是耶和华的代表,因此他们必须为人正直,按耶和华的律法听讼断案。换言之,人站在审判官面前受审,就是站在耶和华面前受审。(申1:17;19:17;书7:19;代下19:6)在圣经里,“集会”或“会众”多指聚集起来的民众,但在民数记35:12,24,25和马太福音18:17里,经文说站在“会众”面前受审,则是指站在会众的代表,即审判官面前受审。
一座城的地方法庭往往设于城门口。(申16:18;21:19;22:15,24;25:7;得4:1)“城门口”指城门附近的广场,祭司常在那里向聚集起来的民众朗读律法书或颁布法令。(尼8:1-3)在日间,进出城门的人很多,因此要为土地买卖一类的民事诉讼找见证人并不困难。另外,由于审讯都在众目睽睽下进行,审判官无论主持审讯还是作出裁决,都会格外谨慎,以示公平公正。城门口看来设有座位,让审判官可以安坐那里为民众断案。(伯29:7)撒母耳巡回出访伯特利、吉甲、米斯巴,“在这些地方为以色列人主持正义”,并在自己的家乡拉玛听讼断案。(撒上7:16,17)
审判官代表耶和华履行职务,因此配受人民的尊重。(出22:28;徒23:3-5)一旦祭司、圣殿的利未人或是当日秉政的审判官(比如摩西或撒母耳)作出裁决,人人就得遵从;违者一律处死。(申17:8-13)
审判官要叫该受责打的人伏在地上,当面责打他。(申25:2)案件要秉公办理,刑罚要速速执行。如果遇上特别棘手、须由耶和华亲自定夺的案件,当事人会被拘留,直到有裁决为止。(利24:12;民15:34)摩西律法中并没有监狱的安排,这个安排是在以色列人逐渐变质,以及受外邦人统治期间才开始有的。(代下18:25,26;耶20:2;29:26;拉7:26;徒5:19;12:3,4)
列王统治的时期 以色列立国以后,难断的案件都呈交以色列王或是圣殿的祭司审理。申命记17:18,19记载,律法规定以色列王登位以后,要为自己抄写一份律法书的副本,天天阅读,好能明辨是非,听讼断案。大卫在拿单诱导下,不自觉地在拔示巴与赫人乌利亚的案件上定了自己的罪。(撒下12:1-6)约押想出妙计,派一个提哥亚的妇人去见大卫,名义上是请求断案,实际上是替押沙龙求情。(撒下14:1-21)大卫临终前,任命了6000个利未人做官长和审判官。(代上23:4)所罗门王素以智慧出众、秉公断案闻名;他审理过的一宗两妇争儿案更是家喻户晓。(王上3:16-28)约沙法在犹大境内实行改革,大力推广正确的宗教,并且巩固国内的司法制度。(代下19:5-11)
犹太公议会由什么人组成?
公议会设于耶路撒冷,是犹太最高法庭。这个最高法庭正式名称为大公议会,有71个成员。耶稣在地上时,公议会的成员除了在任的大祭司之外,也包括一些离任的大祭司(在罗马人统治下,大祭司一职采用委任制,因此同一时期内已离任的大祭司可以不止一个)。另外,祭司长的亲属、长老、人民的官长、熟悉律法的抄经士,都是公议会的成员。(徒4:5,6)当中有法利赛派,也有撒都该派。(徒23:6)
大祭司负责召开公议会以及主持审讯。(徒5:17,21,27;7:1;22:5;23:2)虽然耶稣先被亚那盘问,但后来也被押到大祭司该亚法那里接受审讯。(太26:3,57;可14:53,55,60,63;15:1;路22:54;约18:12,13,19-24)保罗在公议会面前受审时,主持审讯的就是当时的大祭司亚拿尼亚。(徒23:2)
根据《托塞夫塔》中的《法庭》7:1和《密西拿》中的《法庭》4:1,除了安息日和圣日,公议会从每天早晨献祭的时候开始审理案件,到晚上献祭的时候结束。但任何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公议会都只能在日间审理,也只能在日间作出裁决。即使被告罪名成立,刑罚也要等到次日才可以宣判。因此,按规矩公议会是不能在安息日或节期前的晚上开庭审讯的。但在耶稣受审的事例上,公议会却把这些规矩视若无睹。
《密西拿》中的《法庭》4:3指出:“公议会的布局像个半圆形的脱谷场,在场的人都能彼此看见。审判官的书记站在前面,一左一右,负责把各成员的意见,无论是赞成被告无罪释放还是罪名成立,都一一记录下来。”(译自H.丹比的英译本)
根据犹太人的传统说法,公议会最先由摩西创立(民11:16-25),并在以色列人获释回乡后由以斯拉重组。不过,没有证据显示,在摩西日子已有一个由70位长老组成的法庭一起听审断案。公议会看来是在希腊人统治巴勒斯坦期间才开始成形的。耶稣在地上时,罗马政府赋予公议会相当大的自治权,包括民事和行政的权力。公议会权下还有差役随时候命,可以逮捕人监禁人。(太26:47;徒4:1-3;9:1,2)就连流散外地的犹太人也承认公议会在宗教事务上所操有的权威。(见徒9:1,2)不过后来情况改变,公议会必须取得罗马总督的批准,才能执行死刑。(约18:31)公元70年,耶路撒冷被摧毁,公议会从此成了历史陈迹。
除了公议会,在耶路撒冷还设有其他下级法庭,由23个成员组成。据《密西拿》中的《法庭》1:6指出,在巴勒斯坦境内一些面积不太小的城市里,都有这类法庭。当然,不是每宗诉讼都是由23个审判官一起审理的,至于数目多少,则要视乎案情的复杂程度以及裁决的难度而定。另外还有一个由三个成员组成的乡镇法庭,以及由乡镇中七个长老组成的法庭。
虽然犹太会堂主要用作施教,但有时也被视为地方法庭,像公议会那样有执行刑罚的权力,因此有些经文提到有人在会堂里被鞭打,甚至被逐出会堂。(太10:17,Rbi8 脚注;23:34;可13:9;路21:12;约9:22;12:42;16:2;见比喻条下的“耶稣一些著名的比喻[21]”)
基督徒会众 尽管基督徒会众并没有一般法庭的权力,但如有成员行为不当,需要受到属灵的管教,会众绝不会坐视不理,必要时更会把这些人逐出会众。因此,使徒保罗告诉哥林多会众里负责督导和带头的人,教内的人应该由他们来审判。(林前5:12,13)保罗和彼得写信给各群会众和监督时指出,长老必须密切留意会众的属灵情况,尽力协助并劝戒行事不智或不慎失足的人。(提后4:2;彼前5:1,2;另见加6:1)分党结派的人,会众先要一次两次地劝戒,然后采取必要的行动。(多3:10,11)执迷不悟、惯常犯罪的人都必须逐出会众,彻底清除。这样,他们就会受到管教,看出会众是不会宽容不当行为的。(提前1:20)保罗吩咐会众里负有审判职责的长老,要一同审理这类案件。(林前5:1-5;6:1-5)除非有两三个见证人作证,否则任何指控都不能成立。审查证据时不可心存成见,凡事都不可偏心。(提前5:19,21)
耶稣吩咐门徒,谁冒犯了弟兄,就该尽量私下和解。如果和解不了,而问题又比较严重的话,就该交给会众(即负责督导会众的人)处理。后来,保罗也劝基督徒要按照这个方式化解矛盾,不该彼此告状,对簿公堂。(太18:15-17;林前6:1-8;见诉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