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函
◼ 申命记24:16和以西结书18:20说儿子不应因父亲的罪被杀。既然如此,大卫和拔示巴犯罪之后,何以他们的儿子要死呢?
大卫和拔示巴犯奸淫时,他们两者均是已婚的人。后来拔示巴怀了孕。在上帝的律法之下,通奸是一项可被判处死刑的严重罪行。(撒母耳记下11:1-5;申命记5:18;22:22)上帝若容许他们二人在律法之下由人处置,拔示巴所怀的胎儿便会随着她自己被处死而丧生。然而,耶和华却选择以不同的方式处理这件事。身为“审判全地的主”,他无疑有权如此行。——创世记18:25。
过犯被揭发之后,大卫承认说:“我得罪耶和华了。”上帝的代言人告诉大卫说:“耶和华已经除掉你的罪。你必不至于死。”(撒母耳记下12:13)由于王国之约的缘故,上帝向大卫表现怜悯。同时,由于上帝能鉴察人心,他必然看出大卫的悔改是衷心的,因此认为有理由向大卫和拔示巴开恩。虽然如此,他们并不能免去一切应得的惩罚。上帝的代言人告诉他们说:“只是你行这事,叫耶和华的仇敌大得亵渎的机会,故此你所得的孩子,必定要死。”——撒母耳记下12:14。
上帝予以大卫和拔示巴的‘打击’涉及他们所不配得的孩子。结果这孩子患病死去。今日的人可能把注意力集中在孩子的死亡之上而认为上帝的判决过度严厉。然而,我们最好记住:上帝若把这宗通奸的案子交给律法之下的属人法官去处理,三人(大卫、拔示巴和后者所怀的孩子)均会全部丧生。有鉴于此,上帝容许大卫和拔示巴活下去已经是一项慈悲之举了。再者,今日我们距离大卫的日子这么久远,我们并不知道全部的事实——例如婴孩出生之后的健康情况等资料。可是我们可以接受上帝处理事情的方式,深信他所行的一切都是公平、睿智和公义的。甚至大卫本身在后来也承认说:“至于上帝,他的道是完全的。”——撒母耳记下22:31;可参阅约伯记34:12;以赛亚书55:11。
大卫所表现的这种信心与他获悉上帝的判决之后所生的反应正好一致。孩子病重之际,大卫为之忧伤和禁食。但孩子一去世,大卫便意识到事情已告结束了。(撒母耳记下12:22,23)大卫信赖上帝的判决,于是转而安慰拔示巴(现已是大卫的合法妻子),向她提出保证他们的婚姻关系会维持下去。后来,拔示巴生了所罗门,后者成为大卫的继承人。
我们无需将上帝处理这件事的方式认为与申命记24:16或以西结书18:20的规定有所抵触。
作为律法的一部分,上帝吩咐说:“不可因子杀父,也不可因父杀子;凡被杀的都为本身的罪。”(申命记24:16)上帝将这项训示授予以色列的法官以帮助他们处理案件。法官无法察验人的内心。他们必须根据事实按各人所行的施行审判。
类似地,以西结书18:20说:“儿子必不担当父亲的罪孽,父亲也不担当儿子的罪孽;义人的善果必归自己,恶人的恶报也必归自己。”这主要是指成年人而言。经文的上、下文谈及儿子目击父亲的恶行,但却拒绝参与。反之,儿子执行耶和华的裁判,并且按照上帝的法令而行。这样的儿子在父亲丧生时得以保全性命。——以西结书18:14-17。
可是,无可否认的一点是,儿女可以因父母的行动蒙受不良后果的影响。父母若挥霍无度或行事愚昧,便可以为整个家庭带来穷困。试想想父母若因犯罪而被判入狱,这会对孩子造成什么影响。甚至在上帝由于以色列人犯罪而降祸与他们时,以色列人的儿女也蒙受不利的影响。(申命记28:15,20-32;以西结书8:6-18;9:5-10)但在另一方面,上帝促请他的百姓说:“你要拣选生命,使你和你的后裔都得存活。且爱耶和华你的上帝,听从他的话,专靠他,因为他是你的生命。你的日子长久,也在乎他。”——申命记30:19,20。
因此,大卫和拔示巴的经历是父母们的一项鉴戒,有力地表明父母的行为可以对儿女有莫大的影响。父母们若‘敬畏上帝的名,必有公义的日头照耀,’使他们的全家得福。——玛拉基书4:2。
“耶和华,耶和华,是有怜悯、有恩典的上帝,不轻易发怒,并有丰盛的慈爱和诚实。为千万人存留慈爱,赦免罪孽、过犯和罪恶;万不以有罪的为无罪,必追讨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出埃及记3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