妾,妃嫔
(Concubine)
男子娶妻后另娶的女子,地位低于妻子,希伯来人有时也称之为妻子。女子在做妾以前,看来都是婢女出身,一般有以下三种不同的情况:(1)被父亲卖做婢女的希伯来女子(出21:7-9);(2)被买来做婢女的外邦女子;(3)交战中掳回来的外邦女子(申21:10-14)。有些妾过去曾是女主人的婢女或女仆,比如撒拉、利亚和拉结就曾把自己的女仆给丈夫做妾。(创16:3,4;30:3-13;士8:31;9:18)
在律法之约订立以前,纳妾的事早已存在。摩西律法虽然容许人纳妾,但也加以规范,以保障妻妾的权益。(出21:7-11;申21:14-17)一个人可能妻妾成群,而妾在家中享有的权益却不如妻子。(王上11:3;代下11:21)有时候,妻子不能生育,就把自己的女仆给丈夫为妾,妾生下的孩子被视为女主人的孩子,这样妻子就从自己的女仆得了孩子。(创16:2;30:3)由妾所生的儿子享有合法权益,能继承产业。(创49:16-21;另见创30:3-12)
根据东方人的习俗,君王的妻妾只可归于他的合法继承人。因此,押沙龙为了使跟随他的人铁心助他夺取王位,就肆意羞辱父亲大卫,与他的十个妃嫔同寝。(撒下16:21,22)所罗门的哥哥亚多尼雅曾想夺取王位。所罗门王登基以后,亚多尼雅去见所罗门的母亲拔示巴,说:“你清楚知道,王位本是我的”。然后他求拔示巴去见所罗门,请所罗门将书念人亚比莎赐给他做妻子。当时亚比莎看来已被视为大卫的妻妾。所罗门看出,亚多尼雅这样请求是想设法夺取王位,于是勃然大怒,说:“干脆替他求王位吧”。所罗门随即下令处死亚多尼雅。(王上1:5-7;2:13-25)
上帝容许以色列人纳妾,有助于他们的人口迅速增长,而上帝也一直通过律法保障妻妾的权益。到了耶稣基督的日子,上帝就恢复了最初在伊甸园定立的一夫一妻制。(太19:5,6;林前7:2;提前3:2;见婚姻条下的“一夫多妻”)
用做象征 使徒保罗将耶和华比作一个自由妇人的丈夫,情形就像亚伯拉罕是撒拉的丈夫那样。这个自由的妇人就是“在上的耶路撒冷”,是从灵而生的基督徒的“母亲”。保罗又将耶和华和以色列国(由首都耶路撒冷代表)比作丈夫和妾。通过律法之约,耶路撒冷好像“女仆”一样“嫁给”耶和华为“妾”,情形好比女仆夏甲给了亚伯拉罕为妾。(加4:22-29;另见赛5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