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控
(Accusation)
指责和控诉,向被告追究罪责。
一个译作“指控”的希伯来语词sit·nahʹ(西特纳)源于动词词根sa·tanʹ(萨坦),意思是“敌对,阻挠”。(拉4:6;另见亚3:1)常常译作“指控”的希腊语词ka·te·go·reʹo(卡泰戈雷奥)含有“抨击”的意思,多指在法庭上或通过诉讼提出指控。(可3:2;路6:7)在路加福音16:1,译作“指控”的希腊语词di·a·balʹlo(迪阿巴洛)也译作“毁谤”(Int),跟译作“魔鬼”的词根di·aʹbo·los迪阿博洛斯(意即毁谤者)有关。
希腊语词sy·ko·phan·teʹo(西科凡泰奥)在路加福音3:14译作“诬害”,在路加福音19:8译作“敲诈”,字面意思是“把无花果揭露出来”。关于这个词的词源,说法不一。一个说法是,古雅典禁止无花果出口;因此,指控别人偷运无花果出境的,就是“把无花果揭露出来的人”。后来,“西科凡泰奥”被引申指一些居心不良的告密者,他们为求私利,不惜诬害和敲诈别人。
当然,被指控的一方也许是受人陷害、清白无辜的。因此,希伯来人的律法一方面要求国民要尽本分,把犯法的人绳之于法,另一方面也给予被告适当的保护。摩西律法的一些规定,足以说明这一点。举例说,谁要是知道某宗罪行的内情,就必须在审判官面前指证犯罪的人。(利5:1;24:11-14)审判官要仔细地“打听、调查、彻底追问”,查明指控是否属实,然后才作出裁决。(申13:12-14)即使犯过者是自己的兄弟、子女或配偶,知情的人也不应该为他隐瞒或者包庇他。(申13:6-8;21:18-20;亚13:3)无论什么案件,单凭一个人的证言不能作准,总得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证,才可以确立。(民35:30;申17:6;19:15;约8:17;来10:28)
另外,摩西律法规定,被告有权当着审判官的面,跟指控他的人对质,让审判官判断指控是否属实。(申19:16-19;25:1)睿智的所罗门王在位时,两个做妓女的妇人为争夺一个婴儿来见他,要他裁断谁是生母,这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王上3:16-27)
罗马人也有类似的法律,原告人会被传召出庭作证。因此,保罗以罗马公民的身份在总督腓力斯和非斯都面前受审时,指控他的人全都被传召出庭。(徒22:30;23:30,35;24:2,8,13,19;25:5,11,16,18)不过,保罗要求到罗马去见凯撒,倒不是要指控本族的同胞什么,而是要向凯撒上诉,好证明自己清白无罪。(徒28:19)事实上,借着所言所行去指控犹太人的既不是保罗,也不是耶稣,而是犹太人所仰望的摩西。(约5:45)
在古代,有三个希伯来人因为不肯跪拜尼布甲尼撒所立的金像而受到指控,被扔进火炉里去。虽然这个指控不假,但有关规定却大有问题。无论如何,这些希伯来人并没有犯什么罪,而耶和华也在天上的最高法庭亲自作出裁决,证明他们是清白无辜的。(但3:8-25)类似地,但以理蒙上帝搭救,但指控他犯法、一心谋害他的人却被扔到狮子坑去了。(但6:24)在这两段经文中,译作“指控”的是一个阿拉米语词组,字面意思是“[把撕下来的肉]全部吃光”,也可译作“毁谤”。(但3:8;6:24;Rbi8 脚注)以色列人的仇敌为了阻挠重建耶路撒冷的圣殿,写了诉状,控告以色列人图谋不轨,结果一道禁令下来,建殿工程被逼停止,但这道禁令后来证实是有违先王谕旨的。(拉4:6-6:12)在耶稣的日子,宗教领袖想方设法要指控耶稣违犯了律法。(太12:10;路6:7)后来他们的恶计得逞,逮捕了清白无罪的耶稣,声色俱厉地指控耶稣这个义人许多许多事。(太27:12;可15:3;路23:2,10;约18:29)这些例子清楚表明,诬告别人是可耻的行为。诬害人的如果是当权者,那就罪加一等了。(路3:14;19:8)
在基督徒会众里,监督和助理仆人既不可作假见证诬陷人,他们自己也必须无可指责。(提前3:10;多1:6)凡指控长老的事,都得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证,才能确立。(太18:16;林后13:1;提前5:19)基督徒会众的所有成员都应该无可指责(林前1:8;西1:22),但这不是说基督徒可以免受诬蔑,因为圣经说,基督徒的大仇敌魔鬼撒但“昼夜在我们上帝面前指控我们的弟兄”。(启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