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
(Divorce)
夫妇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婚约,婚姻关系就此终止。在圣经原文里,译作“离婚”的几个词的字面意思是“遣走”(申22:19,Rbi8 脚注),“释放”或“放开”(太1:19,Int;19:3,Rbi8 脚注),“赶出;逐出”(利22:13,Rbi8 脚注),以及“断绝”(参看申24:1,3,其中“离婚文书”的原文字面意思是“断绝的文书”)。
法利赛派的人曾问耶稣:“人可以用各种各样的理由跟妻子离婚吗?”耶稣基督的回答表明,耶和华使亚当和夏娃结为夫妻时,并不允许人离婚。基督说上帝的旨意是要人离开父母,从此与妻子厮守,二人合为一体。接着耶稣说:“可见他们不再是两个人,而是一体了。上帝使他们同负一轭,人就不可分开。”(太19:3-6;另见创2:22-24)法利赛派的人又问:“那么,摩西为什么规定,人给妻子离婚的文书,就可以离婚呢?”耶稣回答说:“摩西因为你们心地刚硬,所以通融你们跟妻子离婚,最初可不是这样。”(太19:7,8)
虽然耶和华上帝通融以色列人,容许他们以某些理由离婚,但他也通过摩西向以色列人颁布律法加以规限。申命记24:1说:“假如有人娶了妻子,拥有她以后,见她做了丑事,不喜欢她,做丈夫的就要写离婚文书给妻子,打发她离开夫家。”经文没有说明“丑事”(字面意思是“赤裸的事”)到底指什么,但显然不是指通奸,因为上帝给以色列人的律法明文规定,奸夫淫妇必须处死,而非单单离婚了事。(申22:22-24)无疑,当初令丈夫有理由与妻子离婚的“丑事”肯定是很严重的,也许是妻子公然蔑视丈夫,或者使家人蒙羞。律法明言:“要爱人如己”,所以丈夫不该因妻子犯了一点小错,借口不加惩罚,就与她离婚。(利19:18)
在玛拉基的日子,也许为了娶年轻的外邦女子为妻,许多犹太人诡诈背信,抛弃年轻时所娶的妻子,想出各种各样的理由与妻子离婚。祭司非但没有挺身维护上帝的律法,反而纵容这种恶事,令耶和华大为愤怒。(玛2:10-16)耶稣基督在地上时,法利赛派的人问他:“人可以用各种各样 的理由跟妻子离婚吗?”由此可见,当日犹太人仍然以许多不同的理由与妻子离婚。(太19:3)
以色列人的习俗是,男子娶女子为妻时会送聘礼给女家,从此女子就属于男子。妻子享有许多福分和权利,但必须顺服丈夫。此外,申命记24:1-4说丈夫可以向妻子提出离婚,但没有说妻子可以向丈夫提出离婚,可见丈夫是婚姻关系的主导。妻子既然属于丈夫,自然不能跟丈夫离婚。在世俗历史中,第一个跟丈夫离婚的以色列女子是希律王的妹妹撒罗米,她给丈夫(以土迈总督)一份离婚文书,要跟他解除婚约。(《犹太古史》15卷259节[7章10段])耶稣说:“妇人跟丈夫离婚,另外嫁人,也是通奸。”(可10:12)由此可见,当耶稣在地上时,妻子跟丈夫离婚的事可能日渐普遍,或者耶稣预见到这个趋势。
离婚文书 虽然以色列人后来滥用了摩西律法,我们却不该因此认为摩西律法通融以色列人,使丈夫能够轻易跟妻子离婚。其实,丈夫必须遵从法定的程序才能离婚。他“要写离婚文书给妻子”,交在她手中,然后“打发她离开夫家”。(申24:1)虽然圣经没有详述法定程序的细节,也没有透露“离婚文书”的具体内容,但其间丈夫看来要找有权处理离婚事宜的人商量,他们会先尽力为双方调解。在草拟离婚文书和等待离婚正式生效的这段日子,丈夫也有机会反复思量自己的决定。此外,根据律法规定,丈夫要有正当理由才可跟妻子离婚。丈夫遵从这个规定,就不会因一时冲动而离婚,妻子的权利也因而得到保障。
离婚后再婚 申命记24:1-4也说明,离婚的妇人“离开夫家以后,可以改嫁别人”,即她可以再婚。经文继续说:“假如这后来的丈夫也不爱她,写离婚文书给她,打发她离开夫家,或者这后来娶她做妻子的丈夫死了,先前打发她离去的前夫就不可在妇人受玷污以后,再娶她做妻子,这是耶和华所憎恶的。你不可使耶和华你上帝赐给你做产业的地承担罪责。”律法禁止前夫与离婚的妇人复合,也许是为了防止二人为求复合,就合谋迫使妇人的现任丈夫与妇人离婚,甚至将他害死。在上帝看来,前夫再娶妇人为妻是不洁的;况且前夫是因为妇人做了“丑事”才打发她离开,妇人改嫁了别人,他再娶妇人为妻,岂不是很愚蠢吗?
离婚的妇人改嫁后,即使后来的丈夫又跟她离婚或死了,妇人的前夫都不可再娶她,这无疑促使丈夫决定离婚以前三思而后行。(耶3:1)但是二人合法离婚后,如果妇人没有改嫁,律法就没有禁止丈夫再娶妇人为妻。
遣走外邦妻子 以色列人进入应许之地以前,上帝吩咐他们不可跟当地的异教居民结亲。(申7:3,4)然而,在以斯拉的日子,犹太人竟娶外邦女子为妻。以斯拉为此向上帝祷告,承认他们在这件事上犯了罪。结果娶了外邦女子为妻的以色列人听从以斯拉的劝戒,承认自己的过犯,把外邦妻子连同儿女遣走。(拉9:10-10:44)
由于基督徒来自所有国族(太28:19),所以上帝启示保罗劝戒他们不可因配偶不崇拜耶和华就与配偶离婚或分居。(林前7:10-28)不过,基督徒要是想结婚的话,就该只跟“主里的人”结婚。(林前7:39)
约瑟打算离婚 马利亚许配了约瑟,还没成婚,圣灵就使马利亚怀孕了,圣经说:“她丈夫约瑟是个义人,不想公开羞辱她,打算暗中跟她离婚。”(太1:18,19)既然订婚对当时的犹太人而言已有婚姻效力,因此这里用“离婚”一词是恰当的。
假如少女已经订婚,却跟另一个男人交合,众人就要拿石头打死她,像惩治淫妇那样。(申22:22-29)要拿石头打死某人以前,必须有两个人作证,才能定这人有罪。(申17:6,7)显然,没有人能为约瑟指证马利亚。约瑟不知道马利亚为何怀孕,直到耶和华的天使向他解释,才真相大白。(太1:20,21)圣经没有说明,约瑟打算“暗中离婚”,是否想给马利亚一纸离婚文书。不过,约瑟可能考虑按照申命记24:1-4的原则处理,也许只在两个见证人面前跟马利亚离婚,这样事情就可依法办理,不致令马利亚公开受辱。虽然马太没有详述约瑟打算采取什么行动,却记述约瑟打算宽待马利亚。圣经非但没有因此将约瑟视为不义的人,反而说“约瑟是个义人,不想公开羞辱她,打算暗中跟她离婚”。(太1:19)
在某些情况下以色列人不可离婚 根据上帝的律法,以色列人在某些情况下不可离婚。假如有人娶了妻子,跟她行房以后就不爱她,还诬告她做了丑事,也许说她结婚时不是处女,使她的名声受辱。可是,少女的父母却拿出证据来,证明少女出嫁时是处女,城里的长老就要惩戒这个诬告妻子的人,罚他一千一百四十克银子(220美元),交给少女的父亲,少女仍然是那个人的妻子,而且律法规定:“那个人终生不可跟她离婚。”(申22:13-19)此外,假如少女没有订婚,还是处女,有人遇见她,强行跟她交合,律法规定:“跟少女交合的人就要拿出五百七十克银子(110美元),交给少女的父亲,少女要做那个人的妻子,因为他已经污辱了少女。那个人终生不可跟她离婚。”(申22:28,29)
圣经容许基督徒离婚的惟一理由是什么?
耶稣基督在“登山宝训”里表示:“又有话说:‘谁跟妻子离婚,就该给她离婚的文书。’我倒告诉你们:要不是因为妻子淫乱,凡同妻子离婚的,就可能导致她通奸;谁娶这离了婚的妇人,也是通奸。”(太5:31,32)另外,耶稣告诉法利赛派的人,虽然摩西律法通融他们跟妻子离婚,这却不是“最初”的安排,耶稣接着说:“我告诉你们,要不是因为妻子淫乱,丈夫离婚再娶,就是通奸了。”(太19:8,9)今天,大多数人认为“淫乱”与“通奸”不同。根据现代的定义,淫乱指未婚的人自愿与异性有性行为,通奸则多指已婚的人自愿与婚外的异性有性行为。但是,正如条目淫乱的资料解释,“淫乱”一词译自希腊语por·neiʹa(波尼阿),涵盖一切婚外的不法性行为。因此,耶稣在马太福音5:32和19:9的话表明,终止婚姻的惟一正当理由是配偶犯了“波尼阿”。如果基督徒想离婚的话,只可凭这个理由离婚,之后可以随意与另一个适婚的基督徒结婚。(林前7:39)
已婚的人与同性行淫(同性恋)是污秽可憎的。这样的人要是不悔改,就不能承受上帝的王国。此外,圣经也谴责人与兽交合。(利18:22,23;罗1:24-27;林前6:9,10)这些污秽不堪的败行都在“波尼阿”涵盖的范畴内。此外,值得留意的是,摩西律法列明同性恋与兽交都是死罪,清白的配偶有自由再婚。(利20:13,15,16)
耶稣基督说:“凡注视妇女而动淫念的,心里已经跟她通奸了。”(太5:28)但耶稣没有说,只要人有通奸的念头,即使没有任何行动,配偶也可以因此离婚。耶稣的话其实表明,人应该保持内心纯洁,而不该有歪念、淫念。(腓4:8;雅1:14,15)
犹太拉比的律法看重人在房事上的义务,容许丈夫与不育的妻子离婚。但是,圣经没有容许基督徒凭这个理由与配偶离婚。尽管撒拉、利百加、拉结或伊利莎白多年不育,她们的丈夫亚伯拉罕、以撒、雅各和祭司撒迦利亚也没有跟她们离婚。(创11:30;17:17;25:19-26;29:31;30:1,2,22-25;路1:5-7,18,24,57)
圣经绝不容许基督徒因配偶无力行房、患上精神病、得了不治之症或可怕的恶疾,就与配偶离婚。有爱心的基督徒不但不会因此跟配偶离婚,反而会怜爱配偶,仁慈相待。(弗5:28-31)圣经也不容许基督徒因信仰不同而与配偶离婚,相反,圣经说基督徒要继续与不信主的配偶同住,这也许能感化配偶服从真道。(林前7:12-16;彼前3:1-7)
耶稣在“登山宝训”中说:“要不是因为妻子淫乱,凡同妻子离婚的,就可能导致她通奸;谁娶这离了婚的妇人,也是通奸。”(太5:32)耶稣由此表明,如果丈夫不是因为妻子“淫乱”(波尼阿)而离婚,就可能导致她将来通奸,因为妻子不是通奸的话,离婚就不对了,妻子也没有自由改嫁,跟别人行房。耶稣说“谁娶这离了婚的妇人,也是通奸”,这是指那妇人不是因为“淫乱”(波尼阿)而离婚,虽然就世俗的法律来看,她已经离婚,但就圣经的标准来看,她其实还没有离婚。
跟马太一样(太19:3-9),马可也记录了耶稣跟法利赛派的人说有关离婚的话:“谁跟妻子离婚,另外娶妻,就是通奸,对不起妻子;妇人跟丈夫离婚,另外嫁人,也是通奸。”(可10:11,12)路加福音16:18也有类似的话:“谁跟妻子离婚,另外娶妻,就是通奸;人娶了跟丈夫离婚的妇人,也是通奸。”单看这几节经文,基督徒似乎不可离婚,或者至少看来离了婚的人要等到配偶死去,才可以再婚。但是,要了解耶稣这句话的真正含意,就不能单看马可福音和路加福音,也要细看马太福音更加详细的记载。马太补充了“要不是因为妻子淫乱”这个词组(太19:9;另见太5:32),这表明马可福音和路加福音所说的离婚,并不是因为不信主的配偶“淫乱”(波尼阿)所导致的。
根据圣经原则,通奸的配偶如果悔改,清白的一方不一定要离婚。在这种情况下,基督徒可以表现慈悲,正如何西阿接回通奸的妻子歌篾,又如耶和华以慈悲对待犯了属灵通奸罪而后来悔改的以色列人。(何3章)
恢复上帝最初定立的婚姻标准 耶稣的话显然重申了耶和华上帝最初定立的崇高婚姻标准,也表明耶稣的所有门徒都要遵从这个崇高的标准。虽然摩西律法通融人离婚,但真心想跟从耶稣的人,就得遵行天父的旨意,将耶稣的话付诸实行(太7:21-29),不再以上帝通融作为借口,对配偶硬起心来(太19:8)。耶稣明确指出,“淫乱”(波尼阿)是离婚的惟一正当理由,所以身为耶稣的真正门徒,他们绝不会以“淫乱”以外的任何理由跟配偶离婚,违反上帝最初定立的婚姻标准。
单身的男子如果跟妓女苟合,就是跟她“合为一体”。同样,通奸的人跟情妇而不是跟合法妻子“合为一体”,那么他不仅得罪自己的身体,而且得罪一直与他“合为一体”的合法妻子。(林前6:16-18)所以,通奸是按照圣经原则解除婚约的合法理由。配偶要是通奸,清白的一方就可以要求离婚,正式终止婚约,重获自由,可以名正言顺地再婚。(来13:4)
象征性的离婚 在圣经里,婚姻关系有时用做象征。(赛54:1,5,6;62:1-6)离婚或把妻子遣走,也可以是象征性的。(耶3:8)
公元前607年,犹大国被推翻,耶路撒冷被摧毁,居民被掳到巴比伦。在此之前很久耶和华已经论及日后被掳的犹太人说:“我把你们的母亲遣走了,但离婚的文书在哪里呢?”(赛50:1)犹太人的“母亲”(即犹大国)被遣走,是因为她违反了律法之约,而不是因为耶和华背约,随意跟她离婚。后来一群剩余的以色列人悔改,祷告恳求耶和华领他们返回故土,再做他们的丈夫。耶和华为了自己的圣名,在耶路撒冷荒凉了70年以后,在公元前537年实现他的应许,带领他的子民重返故土。(诗137:1-9;见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