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
(Sin,I)
任何违背上帝的品格、标准、行事方式和旨意的事;破坏人与上帝关系的行为。罪可以指不当的言谈(伯2:10;诗39:1)、行为(包括错失[利20:20;林后12:21]和没做该做的事[民9:13;雅4:17])、思想和心态(箴21:4;另见罗3:9-18;彼后2:12-15)。对上帝缺乏信心是严重的罪,这表示一个人不信任上帝,不相信上帝能成就自己的旨意。(来3:12,13,18,19)看看原文一些相关的词语和例子,足以说明这一点。
常常译作“罪”的希伯来语是chat·taʼthʹ(哈塔特),希腊语是ha·mar·tiʹa(哈马蒂阿)。这两个词的动词词形(希伯来语cha·taʼʹ哈塔,希腊语ha·mar·taʹno哈马塔诺)指“击不中,达不到”,即达不到某个目标、方式或标准。在士师记20:16,“哈塔”跟否定词连用,是形容便雅悯部族的精兵“善于投石,毫发不差”。在希腊语著作中,“哈马塔诺”常用来描绘长矛手射不中靶子或目标。“哈塔”和“哈马塔诺”除了指击不中某件实物或实际的目标之外(伯5:24),也指在道德上智力上达不到某个目标或标准。箴言8:35,36说,谁得着来自上帝的智慧,就得着生命,“弃绝[取自‘哈塔’]”智慧的自残性命,终必灭亡。在圣经里,译作“罪”的希伯来语词和希腊语词大多指天使和人犯的罪,即达不到造物主所定的标准。
人类在上帝旨意中的角色 人是上帝“照自己的形像”造的(创1:26,27),跟其他受造物一样,是因为上帝的旨意才能存在,才被创造的(启4:11)。上帝把工作交给人去做,表明他们在上帝对地球的旨意中肯定占一席位。(创1:28;2:8,15)使徒保罗受圣灵启示,指出人是“上帝的形像和荣耀”(林前11:7),因此行事为人理当反映上帝的美德,彰显造物主的荣耀才对。作为上帝在地上的儿女,人理当效法天父,跟天父相似,不然就等于否认上帝是他们的天父,辱没天父的名声了。(参看玛1:6)
关于这一点,耶稣勉励门徒显出比“罪人”(即惯行恶事的人)更加优越的良善和爱心才行。耶稣指出,他的门徒必须像上帝那样满怀慈悲和爱心,才名副其实是“天父的儿子”。(太5:43-48;路6:32-36)保罗表明人的罪跟上帝的荣耀有什么关系,说:“所有人都犯了罪,不能完全反映上帝的荣耀。”(罗3:23;另见罗1:21-23;何4:7)保罗在哥林多后书3:16-18;4:1-6指出,那些离开恶行、归向耶和华的人仿佛“揭去了帕子,像镜子一样反映出耶和华的荣耀……[并]改变自己,成为相同的形像,越发反映出荣耀”,这是因为基督荣耀好消息的光辉照亮了他们,基督本有上帝的形像。(参看林前10:31)使徒彼得引述《希伯来语经卷》,申明上帝为他地上的仆人所定的旨意,说:“要效法那召你们的圣者,在一切行为上圣洁。因为经上记着说:‘你们要圣洁,因为我是圣洁的。’”(彼前1:15,16;利19:2;申18:13)
换言之,人因为有罪,所以不能充分反映上帝的形像和荣耀。罪使人不洁净,也就是说,在灵性上道德上不纯全,有污点,有缺陷。(参看赛6:5-7;诗51:1,2;结37:23;见圣洁)
上述经文一致显示,造物主的原意是要人跟自己相似,反映他的种种美德;正如世上疼爱儿女的父亲也希望孩子在品格、人生观和做人处世的标准方面都跟自己一样。(参看箴3:11,12;23:15,16,26;弗5:1;来12:4-6,9-11)当然,人要跟造物主相似,就必须顺从上帝的旨意,无论他的旨意是以某个命令或别的形式传达的,都要听从。简单来说,罪就是道德上的缺失,在各方面达不到目标或标准。
罪的起头 罪始于灵界,后来进了人间。在一段悠长的岁月里,宇宙万物各按上帝的旨意运作,天地和谐。后来,一个灵体公然跟上帝对抗,圣经叫他做“撒但”,意即“敌对者”(希伯来语Sa·tanʹ萨坦,希腊语Sa·ta·nasʹ萨塔纳斯;伯1:6;罗16:20);也叫“魔鬼”,意即“指控者”或“毁谤者”(希腊语Di·aʹbo·los迪阿博洛斯;来2:14;启12:9)。难怪使徒约翰说:“惯常犯罪的,就源于魔鬼,因为魔鬼从最初就一直犯罪。”(约一3:8)
经文说的“最初”,显然指撒但跟上帝展开长期斗争的起头;约翰一书2:7;3:11也用“最初”去指基督徒归信的起头。约翰的话表明,撒但开始犯罪后,就一直作恶。因此,谁“惯常犯罪,一心作恶”,就表明自己是上帝的对头撒但的“儿女”,反映这个“父亲”的精神态度了。(《注释者希腊语新约全书》,W.R.尼科尔主编,1967,第5卷,185页;约8:44;约一3:10-12)
既然私欲先要怀胎、孕育,才能“生下罪来”(雅1:14,15),可见敌挡上帝的这个灵体把犯罪的念头付诸行动 前,早就偏离正义,心里跟上帝疏远了。
在伊甸园反叛上帝 在伊甸园里,上帝告诉亚当和夏娃他为人类定下什么美好的旨意,指出他们有什么工作要做。(创1:26-29;2:15)上帝颁布的禁令则只有一条,就是不可以吃(也不可以摸)辨识善恶树上的果子。(创2:16,17;3:2,3)上帝试验人是否爱戴和服从他的这条禁令显示,上帝非常重视人的尊严,没有假定亚当是心存歪念的。例如,上帝没有命令亚当不可兽交、杀人或者做其他卑鄙下流的事,仿佛亚当心里早就有这些可鄙的念头。对亚当来说,吃东西既正常又正当,他也知道自己可尽情享用上帝所赐的食物,“吃到满足”。(创2:16)为了试验亚当,上帝只吩咐他不准吃园子里某棵树上的果子;谁吃这果子,就象征他以为可以拥有某种特殊的知识,能自行决定什么是“善”什么是“恶”。显然,这条禁令既没有叫亚当为难,也没有贬低亚当身为上帝儿子的尊严。
在地上,首先犯罪的是夏娃。上帝的对头撒但利用一条蛇来引诱夏娃(见完美条下的“最先犯罪的灵体与泰尔王”),目的不是要挑起她心里不道德的情欲,而是令她以为自己能拥有某种超凡的知识,能为所欲为。撒但先让夏娃复述上帝下的禁令(显然是亚当转告她的),继而出言诋毁上帝说谎、毫无良善。撒但告诉夏娃,她吃了辨识善恶树的果子,不但不会死,而且心眼会打开,好像上帝那样能决定什么是善什么是恶。除了公然反驳上帝的吩咐,撒但的话里还隐含对上帝的诽谤,可见他的心已彻底背弃了造物主。撒但说“上帝知道……”,就是指控上帝故意隐瞒真相,存心欺骗人。上帝这个灵体儿子为求达到目的,不惜用尽一切卑鄙的手段,不忠不义的程度令人发指,可谓罪大恶极。他除了说谎,还为了满足一己野心而杀人:撒但明知人类的始祖要是听他怂恿吃了禁果,就只有死路一条,所以他名副其实是杀人凶手。(创3:1-5;约8:44)
圣经记载,错误的欲望也开始在夏娃心里萌芽。她听到上帝的正义律法受到质疑时,非但没有义愤填膺或极其反感,反而觉得那棵树十分悦目。夏娃竟然贪图属于上帝的东西:耶和华是宇宙的至高主宰,只有他才能够也有权为受造众生决定什么是善、什么是恶。从那时起,夏娃就开始按照撒但的行事方式、标准和意思去做了,尽管撒但的话明明跟她的造物主、跟她的丈夫(上帝所立的家主)的话刚刚相反。(林前11:3)夏娃竟听信撒但的话,自愿上当,于是摘下禁果来吃,隐藏在她脑中和心里的罪也就显露无遗了。(创3:6;林后11:3;另见雅1:14,15;太5:27,28)
后来,夏娃把果子递给亚当,他也吃了。使徒保罗表明,跟夏娃不同,亚当犯罪不是因为被撒但的花言巧语骗倒,也不是因为相信吃了禁果也不用受罚。(提前2:14)亚当吃下禁果,显然是因为恋慕妻子,宁可听从妻子,不听从上帝。(创3:6,17)亚当按照妻子的行事方式和意思去做,就等于按照上帝的对头的行事方式和意思去做。换言之,亚当没有反映上帝的形像和荣耀,“达不到目标或标准”,还大大羞辱了他的天父。
罪的苦果 人一旦犯罪,就失去了跟造物主的和谐关系。罪不但损害了人与上帝的关系,也损害了人与其他受造物的关系,还损害了自己的思想和身心。从此,罪就一直为祸人间,后患无穷了。
关于这一点,从人类始祖犯罪后的即时反应足以见之。他们不但想遮蔽上帝所赐的身体,还想躲避上帝,表明他们在脑中在心里已经跟上帝疏远了。(创3:7,8)他们犯罪以后感到内疚、忧虑、不安和羞耻,正好说明使徒保罗在罗马书2:15的话,就是上帝的律法“写在[人的]心里”。换言之,人违犯律法,就会受良心谴责,忐忑不安,心绪不宁。换一个说法,就是人体内仿佛装了一个测谎机;人犯了罪,无论如何也瞒不了造物主。尽管亚当试图为自己对上帝的态度转变而诸多解释,上帝马上看出他有点不妥,问他说:“莫非你吃了我吩咐你不可吃的那棵树上的果子吗?”(创3:9-11)
因为忠于自己,也为了宇宙大家庭的利益着想,耶和华绝对不能宽容人类始祖和那个灵体儿子所犯的罪。上帝公正地把这些叛徒判处死刑,借此维护自己的圣洁。接着,亚当和夏娃被逐出伊甸园,因此无法擅取上帝所设的“生命树”上的果子来吃。(创3:14-24)
为祸人间 罗马书5:12说:“罪通过一个人进了世间,死又通过罪而来,于是死就传给所有人,因为所有人都犯了罪。”(参看约一1:8-10)有人认为这节经文的意思是:亚当是代表人类大家庭的家主,所以亚当犯罪时,他的子子孙孙也跟他一起犯罪,即所有人都是亚当的从犯。问题是,使徒保罗在这里说死亡是“传给”所有人的,即一代传一代,不是同时发生的。
接下来,保罗把死亡形容为一个王,说:“从亚当到摩西,死亡一直作王管辖人,尽管人所犯的罪跟亚当所犯的不同 ”。(罗5:14)亚当违背上帝的禁令,触犯上帝的律法,因此他犯罪也可以说是“犯法”。再说,亚当本来身心完美,毫无缺陷,因此他犯罪完全是自主自愿的。他的后代却完全不同,生来就不完美。基于上述理由,认为“亚当犯罪时,他那些还没出生的子子孙孙都跟他一起犯罪”,看来很难言之成理。假如说亚当的后代都是亚当的从犯,要承担他的罪责,那就得先证明他们曾经表达意愿,同意亚当做他们的家主才行。问题是,所有人生来就是亚当的后代,都不是出于自己的意愿,而是出于各人父母的意愿。(约1:13)
因此证据显示,罪是通过遗传这个定律,从亚当开始一代传一代的。诗篇执笔者说:“我母亲辛苦生我的时候,我已有罪过;我母亲怀我的时候,我已经有罪”,显然就是这个意思。(诗51:5)罪以及罪的祸害之所以进入世间,代代相传,不但因为亚当是人类大家庭的家主,也因为亚当(不是夏娃)是人类的始祖,所有人的生命都源于他。因此,身为亚当和夏娃的后代,他们不但继承了亚当的身体特征,也继承了他的性格特征,包括犯罪的倾向。(参看林前15:22,48,49)
保罗指出:“因一个人[亚当]的悖逆,众人就列为罪人;照样,因一个人[基督耶稣]的服从,众人也就列为义人了。”(罗5:19)显然,众人不是在耶稣把赎价祭物献给上帝的那一刻,就马上因耶稣的服从被“列为义人”的。相反,他们必须对赎价显出信心,跟上帝和好,然后逐步从赎价得益。(约3:36;徒3:19)同样道理,亚当的后代也是一代接一代,在不完美的父母生下他们后,才被“列为罪人”的。
罪的力量和工价 “罪的工价就是死”(罗6:23),身为亚当的后代,人人都受“罪和死的律法”管束(罗8:2;林前15:21,22)。由于亚当把他的后代全卖了给罪做奴隶,罪和死就一直“作王”,奴役人类。(罗5:17,21;6:6,17;7:14;约8:34)这些经文表明,罪不单单指某个过错或者没有做该做的事,也指作用于所有人心中的一种法律、规则或动力,即亚当遗传下来的犯罪倾向。这种从亚当承受得来的罪性使人“肉体软弱”,有种种缺点。(罗6:19)罪的“律法”经常在他们心里作怪,要支配他们,迫使他们屈从,跟上帝疏远。(罗7:15,17,18,20-23;弗2:1-3)
罪像“王”一样,在不同时候,以不同方式,向不同的人“发号施令”。上帝看见亚当的长子该隐对弟弟亚伯怀怒,提醒他要弃恶从善,说:“罪就埋伏在门口,要伺机抓住你。你能制伏罪吗?”可惜忠言逆耳,该隐最终让自己被妒忌和仇恨支配,被罪制伏,杀死了弟弟。(创4:3-8;另见撒上15:23)
疾病、痛苦和衰老 一般来说,疾病和衰老会导致死亡,因此可以说是罪的后遗症。在上帝通过摩西跟以色列人订立的律法之约中,有不少关于献祭赎罪的规定,包括如何为麻风病人赎罪。(利14:2,19)例如,凡接触过人的尸体的,都不洁净;如果有人死在帐幕里,谁进入也就不洁净,必须按规定行洁净礼。(民19:11-19;另见民31:19,20)耶稣也表明,罪和疾病是有关联的(太9:2-7;约5:5-15),但他同时指出,某些病不一定跟某些罪有关(约9:2,3)。圣经表明,行义(犯罪的反面)对人身心有好处。(箴3:7,8;4:20-22;14:30)在基督统治下,跟罪一起作王的死亡必被消除(罗5:21),人间一切疾苦也必终止(林前15:25,26;启21:4)。
罪与律法 使徒约翰说:“凡惯常犯罪的,就是常行不法的事,可见罪就是不法。”(约一3:4)又说:“凡不义的事都是罪”。(约一5:17)另外使徒保罗也提到“没有律法约束而犯罪的人”,说:“没有[通过摩西颁布的]律法以前,罪已经在世上了。不过,由于没有律法,罪就没有记在谁的账上。可是从亚当到摩西,死亡一直作王管辖人,尽管人所犯的罪跟亚当所犯的不同,也得受死所管辖。”(罗2:12;5:13,14)要明白保罗这番话是什么意思,先得看看上下文。在这封写给罗马人的信中,保罗将两群人作比较,一群是有摩西律法约束的犹太人,另一群是没有律法约束的外邦人。保罗指出,无论是犹太人还是外邦人,全都被罪所支配。(罗3:9)
从亚当犯罪到公元前1513年律法之约订立的大约2500年间,上帝没有向人类颁布任何成文律法或规条,没有清楚界定何谓罪,也没有列明不同形式的罪。当然,上帝曾颁布过某些法令,比如洪水后向挪亚发布命令(创9:1-7),以及跟亚伯拉罕和他一家(包括他的外邦奴隶)立了割礼之约等(创17:9-14)。以色列人的情况则十分特殊,正如诗篇执笔者说,上帝只“向雅各传达自己的话,向以色列颁布自己的条例和法令。他没有这样待过别国,万国都不认识他的法令”。(诗147:19,20;另见出19:5,6;申4:8;7:6,11)谈到上帝赐给以色列人的律法,圣经说:“人行律法所定的正义,就能因此而活下去”,只有完美无罪的人,比如耶稣基督,才能十全十美地遵守律法。(罗10:5;太5:17;约8:46;来4:15;7:26;彼前2:22)从亚当的日子到订立律法之约,其间所颁布的法令都没有这些特点。
“凭天性做合乎律法的事” 但这不是说,既然没有完备的法典去衡量人的行为,因此从亚当到摩西日子的人就没有罪。保罗在罗马书2:14,15说:“没有律法的外邦人如果凭天性做合乎律法的事,他们虽然没有律法约束,但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他们正好表明,律法的本质写在他们心里。良心和他们一同作证,他们就自我省察,或是指控自己有罪,或是裁定自己无罪。”人是照上帝的形像和样式造的,天生就有道德感,也因此有良心。正如保罗指出,人即使是不完美的罪人,他们的良心仍能发挥一定的作用。(见良心)律法基本上就是行为的准则,因此天生的道德感仿佛是人心中的律法。不过,除了道德的律法,人还受着另一种律法支配,就是“罪的律法”。犯罪的倾向跟正义的愿望交战,把一切没有奋力对抗罪性的人掳去。(罗6:12;7:22,23)
在该隐的例子上,也可以看到天生的道德感和良心怎样发挥作用。尽管上帝还没颁下不可杀人的律法,从该隐回答上帝追问时闪烁其词,可以看到他杀死亚伯后受到良心的谴责。(创4:8,9)希伯来人约瑟受波提乏的妻子勾引时,说:“我怎能做这么大的恶事,得罪上帝呢?”可见上帝的律法就在他的心里。虽然上帝没有明令禁止人通奸,但约瑟知道通奸违背了上帝在伊甸园向人类颁布的旨意,因此是不对的。(创39:7-9;另见创2:24)
在族长时代,即亚伯拉罕到雅各十二个儿子的日子,不同国家民族的人都提到自己犯了“罪”(哈塔特)。例如,他们说自己得罪了雇主(创31:36)、统治者(创40:1;41:9)、家人(创42:22;43:9;50:17)或其他人(创20:9)。无论如何,当事人既然用“得罪”这个词,就显示他们承认自己曾经得罪(或可能得罪)的人跟自己有某种关系,并承认自己有义务要尊重别人的权益和想法,有责任顺服统治者的权威等等。由此可见,他们都有内在的道德感。可是,随着时间过去,不敬奉上帝的人越发被罪缠住,结果牢牢被罪所操控。难怪保罗说列国的人“思想昏暗,跟上帝所赐的生命疏远……丧尽道德感”。(弗4:17-19)
律法如何使罪过“显得多” 尽管人人都有与生俱来的是非感,他们的良心也能发挥一定的作用,但上帝跟以色列人订立律法之约后,人才能从不同的层面认清什么是罪。这么一来,上帝的朋友亚伯拉罕、以撒、雅各的后代中如果有人声称自己无罪,他的口就被堵住了,而且“全世界的人都要受上帝治罪”。原因是:人人都从亚当承受了不完美,根本不可能凭着遵守摩西律法,使自己在上帝面前称义,“律法原是要让人认清什么是罪”。(罗3:19,20;加2:16)由于律法清楚界定什么是罪,让人全面认识罪所涵盖的范围,结果人得以认清许许多多的行为和态度都是不对的,都是“罪”;在这个意义上,律法仿佛令罪过“显得多”。(罗5:20;7:7,8;加3:19;另见诗40:12)献祭的规定不断提醒那些受律法约束的人,他们是有罪的。(来10:1-4,11)这样,律法就成了他们的监护老师,领他们到基督那里,叫他们“因信心而称义”。(加3:22-25)
为什么说,上帝给以色列人的诫命使罪“有机可乘”?
使徒保罗指出,摩西律法并不能使人在耶和华上帝面前取得正义的地位。他说:“以往我们受肉体支配的时候,借律法而生的犯罪欲念操纵我们的身体,使我们结出恶果,以致死亡。……那么,我们该说什么呢?律法是罪吗?当然不是!其实,如果没有律法,我根本就不认识罪。例如,要不是律法说‘不可贪婪’,我根本就不知道贪婪是什么。但是,诫命使罪有机可乘,罪就在我心里引发各样的贪欲。因为没有律法,罪就是死的。”(罗7:5-8)
没有律法,使徒保罗就无法全面认识罪,不知道罪涉及的范围有多广,比如不知道贪婪就是罪。正如保罗说,犯罪的欲望“借律法而生”,还说不可贪婪的诫命使罪“有机可乘”。要明白保罗的意思,先得明白“没有律法,罪就是死的”这句话的含义,也就是:如果没有律法清楚界定什么是罪,那么谁也不能被控犯了法或犯了罪。换言之,律法颁布以前,某些事还没有被界定为罪,所以保罗和他的同胞即使做了这些事,也没有被定罪。但律法一旦颁布,他们就都被列为罪人,被定了死罪。律法也使他们更清楚意识到自己是有罪的。当然,这不是说摩西律法诱使他们犯罪,只是说律法把“人人都有罪”这个事实显露无遗而已。有了律法作为依据,更多人就因更多罪名而被定罪了。从这方面来说,罪因律法而有机可乘,得以在保罗和他的同胞身上成立。
那么“律法是罪吗”?答案是否定的。(罗7:7)摩西律法不是“达不到目标”,即上帝颁布这套律法的目的。刚相反,摩西律法其实完全达到了目标,射中了靶心,不但能发挥保护和引导的作用,而且在法律上确立了一个事实,就是人人都有罪,需要上帝的救赎,以色列人也不例外。另外,摩西律法也成功带领以色列人到他们的救赎主基督那里。
罪过、犯法的行为、过犯 圣经里,“罪”(希伯来语“哈塔特”;希腊语“哈马蒂阿”)跟其他词语都有关联,其中包括“罪过”(希伯来语ʼa·wonʹ阿翁),“犯法的行为”(希伯来语peʹshaʽ佩沙;希腊语pa·raʹba·sis帕拉巴西斯),以及“过犯”(希腊语pa·raʹpto·ma帕拉普托马)。这些词语彼此相关,但重点各异,分别主要涉及罪的不同方面和形式。
罪过、过失及愚行 希伯来语“阿翁”的基本意思是犯过,行为不正或不当,主要指道德方面的过失或毛病,指颠倒是非。(伯10:6,14,15)谁不肯顺从上帝的旨意,不肯接受上帝完美的智慧和公正的引导,就难免犯错。(参看赛59:1-3;耶14:10;腓2:15)犯罪使人失去平衡,对错不分(伯33:27;哈1:4),因此“阿翁”经常跟“哈塔特”(意即“罪”,达不到标准)放在一起(出34:9;申19:15;尼4:5;诗32:5;85:2;赛27:9)。一旦失去平衡,人的思想就会混乱,心绪不宁,跟上帝和别人的关系也肯定出问题。
“罪过”(阿翁)可以指明知故犯的罪,即蓄意离弃正道;也可以指无心之失,即因疏忽而犯的“错误”(shegha·ghahʹ谢加加)。不论故意还是无心,犯过的人在上帝面前都须要担负罪责。(利4:13-35;5:1-6,14-19;民15:22-29;诗19:12,13)当然,跟无心之失相比,蓄意犯罪的后果要严重得多。(民15:30,31;另见哀4:6,13,22)罪过跟真理是对立的,一个人蓄意犯罪,就是歪曲真理、颠倒是非,而且往往会犯下更严重的罪,不能自拔。(参看赛5:18-23)使徒保罗说,“有人受罪所骗”,结果硬起心来。(来3:13-15;另见出9:27,34,35)另外,关于以色列人的“罪过”和“罪恶”,保罗曾两次引述耶利米书31:34的话,在希伯来书8:12引述时用的是ha·mar·tiʹa哈马蒂阿(意即罪)和a·di·kiʹa阿迪基阿(意即不义);在希伯来书10:17引述时却用ha·mar·tiʹa哈马蒂阿和a·no·miʹa阿诺米阿(意即不法)。
箴言24:9说:“无耻的愚行是罪”,而形容一个人行事愚昧的希伯来语词也常常指“有罪”,例如人忏悔认罪时会说:“我实在做了愚蠢的事”。(撒上26:21;撒下24:10,17)恶人不受上帝管教,终被自己的罪缠住,因愚昧而迷途。(箴5:22,23;另见箴19:3)
犯法的行为 “犯法的行为”就是“罪”。希腊语“帕拉巴西斯”(犯法的行为)的基本意思是“越过”,即越过某些限制或界线,主要指违犯法律。马太曾用相关动词pa·ra·baiʹno(帕拉拜诺)来说明“违犯”的意思。有一次,法利赛派和抄经士指责耶稣的门徒“违犯前人的传统”,耶稣反问他们“为什么因自己的传统,违犯上帝的诫命”,叫上帝的话语作废。(太15:1-6)另外,“帕拉拜诺”也指“偏离”,例如圣经说犹大“偏离”了自己的职务和使徒职位。(徒1:25)一些希腊语文本也曾用这个动词去指一个人“越过 基督的教训又不持守”。(约二9,新译)
《希伯来语经卷》也有类似的说法,例如说一个人犯了罪,包括“不遵从”耶和华的训示,“违背”他的约,“罔顾”或“越过”(希伯来语ʽa·varʹ阿巴尔)他的命令等。(民14:41;申17:2,3;书7:11,15;撒上15:24;赛24:5;耶34:18)
使徒保罗说:“没有律法,就没有犯法的事”,显示“帕拉巴西斯”跟违犯律法直接有关。(罗4:15)换言之,如果没有律法,有罪的人也不算“犯法的人”。因此,每逢上下文涉及律法,保罗和《希腊语经卷》其他执笔者一贯用的希腊语是“帕拉巴西斯”(以及pa·ra·baʹtes帕拉巴泰斯,即“犯法的人”)。(参看罗2:23-27;加2:16,18;3:19;雅2:9,11)亚当直接从上帝那里接获禁令,因此他名副其实“犯了法”,违犯了上帝的明确律法。尽管他妻子因为受骗而犯罪,但同样是违犯了律法。(提前2:14)律法之约是经天使向摩西宣告,并加在亚伯拉罕的约之上,目的是“叫犯法的事显明出来”,“把一切都交给罪去囚禁”,在法律上定了亚当子子孙孙(包括以色列人)的罪,借此表明人人都必须对基督耶稣怀具信心,才能得蒙宽恕和拯救。(加3:19-22)因此,如果保罗再一次受摩西律法牵制,就等于再一次证明自己是“犯法的人”,因违犯律法而被定罪。这样,他也等于把上帝的分外恩典置之不理,这恩典本是要让人脱离律法,不致被定罪的。(加2:18-21;另见加3:1-4,10)
希伯来语“佩沙”既指“犯法行为”(诗51:3;赛43:25-27;耶33:8),也指“谋反,悖逆”,即离弃或违抗律法或权威(撒上24:11;伯13:23,24;34:37;赛59:12,13)。因此,谁蓄意违犯律法,就是忤逆天父的权威,反抗上帝的统治,敌挡他的至高统治权,一心违抗造物主的旨意。
过犯 希腊语词“帕拉普托马”的字面意思是“失足”,引申指过失(罗11:11,12)、过错或“过犯”(弗1:7;西2:13)。亚当擅吃禁果,越过上帝的律法,这固然是“犯法的行为”,但也是“过犯”,因为他在正道上失足跌倒,没有符合上帝的正义标准,没有尊重上帝的权威。受摩西律法约束的人都是不完美的,一旦有了律法的种种条例和规定,他们的过犯就显得更多了。(罗5:20)整体来说,以色列人都违背了律法之约。(罗11:11,12)由于律法之约是由大大小小的规条和诫命构成的,人“失足”犯了其中一条,就是“触犯了”律法之约,“触犯了”整套律法。(雅2:10,11)
“罪人” 圣经说“世上没有不犯罪的人”(代下6:36),因此亚当的后代生来都是“罪人”。不过在圣经里,“罪人”大多指惯常犯罪或声名狼藉的人,他们的罪过尽人皆知。(路7:37-39)耶和华吩咐扫罗要灭尽亚玛力人,称他们为“犯罪的亚玛力人”。(撒上15:18)诗篇执笔者请求上帝不要把他的性命“跟罪人一起”取去,下文显示他所说的罪人是指“负血债的人……他们双手做无耻的事,右手充满贿赂的行径”。(诗26:9,10;另见箴1:10-19)宗教领袖批评耶稣跟“收税人和罪人”来往;在犹太人看来,收税人大都是声誉不好的人。(太9:10,11)耶稣把收税人和娼妓同列,说他们比犹太的宗教领袖要先进入上帝的王国。(太21:31,32)撒该是个收税人,在许多人眼中是个“罪人”,他承认自己曾敲诈别人,诈取他们的金钱。(路19:7,8)
因此,耶稣说“天上也是这样为一个悔改的罪人喜乐,比为九十九个不用悔改的义人喜乐更大”,所说的“罪人”和“义人”显然是在相对 意义而言的(见正义条下的“良善与正义”),因为人人生来都有罪,根本没有人是绝对正义的。(路15:7,10;另见路5:32;13:2;见称义)
罪有轻重之分 有罪就是有罪,犯了罪的人被判处死刑是公正的;毕竟,罪的“工价”就是死。然而圣经表明,在上帝眼中,罪有轻重之分。举例说,所多玛人“作恶多端,大大得罪耶和华”,他们的罪“实在深重”。(创13:13;18:20;另见提后3:6,7)以色列人造金牛犊像,也“犯了大罪”(出32:30,31);耶罗波安诱使国民跪拜牛犊像,同样使北方的以色列国“犯了大罪”(王下17:16,21)。犹大国的罪“如同所多玛的恶行”,在上帝看来极为可憎。(赛1:4,10;3:9;哀1:8;4:6)一个人漠视上帝的旨意,就连他的祷告也算有罪。(诗109:7,8,14)犯罪的人其实是得罪上帝,上帝绝不会淡然置之。越严重的罪,越令上帝愤慨。(罗1:18;申29:22-28;伯42:7;诗21:8,9)可是,上帝发怒并不仅是因为他受到冒犯,而是因为他看到人类,特别是自己的忠仆受伤害受冤屈,所以大发义愤。(赛10:1-4;玛2:13-16;帖后1:6-10)
人性弱点与愚昧无知 耶和华体谅亚当的后代生来就有种种弱点,诚心寻求他的人有理由说:“他没有按我们的罪孽处置我们,也没有照我们的罪过施行报应。”圣经表明,上帝对人很有耐性,对他们显出了极大的慈悲和忠贞之爱。(诗103:2,3,10-18)此外,一个人若因无知而犯罪,上帝会视为情有可原(提前1:13;另见路12:47,48);当然,假装糊涂却是另一回事。谁弃绝上帝所赐的知识和智慧,心里“喜欢不义”,必不蒙宽恕。(帖后2:9-12;箴1:22-33;何4:6-8)有些人因被误导而偏离真理,但他们愿意接受帮助,回头改过(雅5:19,20),有些人却“闭着眼睛不看光,忘记自己旧日的罪已经除净了”(彼后1:9)。
什么罪是不可宽恕的?
知识越多,责任越大。因此,犹太宗教领袖把耶稣交给罗马总督以及犹大出卖主耶稣,他们所犯的罪要比总督彼拉多所犯的大得多。(约19:11;17:12)耶稣对法利赛派的人说,假如他们真的瞎了眼,反而没有罪;意思就是说,他们要是因无知而犯罪,反而会得到宽恕。但既然他们说自己能看见,所以“仍旧有罪”。(约9:39-41)耶稣说“他们的罪是无法开脱的”,因为他们明明看到耶稣靠着上帝的灵,说话行事都大有能力。(约15:22-24;路4:18)谁在言语和行为上蓄意亵渎圣灵,都要“承担永世的罪”,一概不得宽恕。(太12:31,32;可3:28-30;另见约15:26;16:7,8)一些曾经是基督徒,后来却蓄意背弃上帝和纯正宗教的人,情况也一样。希伯来书10:26,27说:“我们确切认识真理以后,如果还故意惯常犯罪,就再没有赎罪的祭物了,只有惶恐地等候判决,承受那吞灭敌对者的如火义愤。”
约翰在约翰一书5:16,17说“不至于死的罪”跟“至于死的罪”不一样,后者是指明知故犯的罪。(参看民15:30)假如有证据显示某个人犯罪是蓄意的,那么基督徒就不该为这个人代求了。当然,犯罪的人的内心究竟如何,最终得由耶和华上帝去判断。(参看耶7:16;太5:44;徒7:60)
一时失足还是惯常犯罪 另外,比较一下《圣经新世界译本》中约翰一书2:1和3:4-8的译法,可以看出约翰把那些因一时软弱而犯罪的人和惯常犯罪的人加以对比。《圣经新世界译本》把约翰一书3:4中的poi·onʹ ten ha·mar·tiʹan(皮翁·滕·哈马蒂安)译作“惯常犯罪”是准确的。关于这一点,罗伯逊的《新约词语选释》(1933,第6卷,221页)指出:“(poion皮翁)这个现在式主动分词的意思是:习以为常地犯罪。”至于约翰一书3:6中的希腊语词组oukh ha·mar·taʹnei(乌克·哈马塔尼)的意思,罗伯逊(在222页)指出:“hamartano(哈马塔诺)的现在进行式表示行动是一直持续的;没有持续犯罪就是‘不惯常犯罪’的意思。”因此,一个忠心的基督徒也许会因一时软弱或受迷惑而犯罪,但他“不会惯常犯罪”,执迷不悟。(约一3:9,10;另见林前15:33,34;提前5:20)
不要分担恶行的罪责 一个人若偏要跟犯过者亲密来往,或赞同他们所做的恶事,或替他们隐瞒,令长老无法采取适当的行动,这个人就得在上帝面前担负罪责。(参看诗50:18,21;提前5:22)同样道理,谁选择留在有象征意义的“大巴比伦”城里,也得分担她的罪,“受她的灾殃”。(启18:2,4-8)基督徒若跟弃绝基督教训的人来往,即使只向他“问好”,也得“分担他恶行的罪责”。(约二9-11;另见多3:10,11)
保罗提醒提摩太,“不要在别人的罪上有分”。(提前5:22)保罗在经文上半部说“按手委任人,千万不要匆忙”,显然指提摩太获授权在会众里委任监督这件事。提摩太不该委任新近改信的人做监督,以免这个人骄傲自大。如果提摩太没有听从指引,而他委任的监督后来果然犯罪的话,那么提摩太也得承担一部分责任。(提前3:6)
基于这个原则,整个国家也许要在上帝面前担负集体的罪责。(箴14:34)
得罪别人、上帝和基督 正如以上所说,《希伯来语经卷》记载了族长时代中不同国族的人所犯的罪,主要涉及冒犯别人的罪。
只有上帝是正义和良善的标准,因此谁得罪别人,他的罪不在于未能反映被造的人的形像和样式,而在于他没有尊重或顾及别人应有的权利,无理地伤害了别人。(士11:12,13,27;撒上19:4,5;20:1;26:21;耶37:18;林后11:7)一个人若受到别人的严重冒犯,可以按照耶稣提出的指导原则去处理问题。(太18:15-17)即使你的弟兄得罪了你七十七次,甚或一天七次,只要弟兄接受劝戒,知错能改,也要宽恕他。(太18:21,22;路17:3,4;另见彼前4:8)彼得说,有家仆因为得罪主人而受掌掴。(彼前2:18-20)一个人没有对合法的权威表示应有的尊重,也是犯了罪。保罗为自己申辩时,说自己“既没有干犯犹太人的律法和圣殿,也没有干犯凯撒”。(徒25:8)
得罪别人,就是得罪造物主,人人都要为此向造物主交账。(罗14:10,12;弗6:5-9;来13:17)上帝阻止非利士人的王亚比米勒亲近撒拉,说:“我也阻止了你得罪我 ”。(创20:1-7)约瑟知道,男男女女都是造物主造的,婚姻制度也是他创立的,所以通奸的人其实是得罪造物主(创39:7-9);这一点,大卫同样清楚明白(撒下12:13;诗51:4)。根据摩西律法,抢劫、欺诈、侵吞他人财物等罪都是“对耶和华不忠”的行为。(利6:2-4;民5:6-8)谁要是硬着心,吝啬不接济贫穷的弟兄,或者克扣工钱,必受上帝责罚。(申15:7-10;24:14,15;另见箴14:31;摩5:12)以色列人请求撒母耳向上帝代求,撒母耳说自己绝对不会停止为他们祷告,因而“得罪耶和华”。(撒上12:19-23)
雅各书2:1-9指出,基督徒要是厚此薄彼,重富轻贫,就是犯罪了。保罗说,基督徒要是不顾弟兄软弱的良心,结果使这些弟兄失足跌倒,就是“得罪基督”,因为上帝的儿子基督为门徒舍命,流出宝血。(林前8:10-13)
由此可见,人无论犯什么罪,都是得罪上帝。但在上帝眼中,某些罪是直接冒犯他的,比如拜偶像(出20:2-5;王下22:17),对上帝缺乏信心(罗14:22,23;来10:37,38;12:1),不尊重圣物(民18:22,23),以及形形色色的错误崇拜(何8:11-14)。正因为这个缘故,大祭司以利对藐视圣幕和祭司职分的儿子说:“人如果得罪别人,有上帝为他仲裁[参看王上8:31,32]。可是,人如果得罪耶和华,有谁为他代求呢?”(撒上2:22-25;另见撒上2:12-17)
得罪自己的身体 保罗警告人要远避淫乱(即婚姻以外苟且的性行为),说:“人所犯的罪,除了淫乱,都在身体以外,但淫乱的人是得罪自己的身体。”(林前6:18;见淫乱)经文的上下文显示,保罗强调的是基督徒必须跟他们的主和元首耶稣基督联合。(林前6:13-15)通奸行淫的人跟另一个人(大多是娼妓)合为一体,不但大错特错,而且是犯了罪。(林前6:16-18)保罗说,其他的罪“都在身体以外”,惟独淫乱的罪不一样,基督徒等于把自己跟基督合在一起的身体分开,去跟另一个人“合为一体”。再说,淫乱可能对行淫者的身体造成永久的伤害。
天使也可能犯罪 上帝的灵体儿子同样应该反映上帝的荣耀,为他增光,遵行他的旨意(诗148:1,2;103:20,21),因此按照“犯罪”的基本 含义,天使跟人一样,也有可能犯罪。彼得后书2:4指出,上帝的一些灵体儿子确曾犯罪,被“送进漆黑的坑里,等待行刑”。彼得前书3:19,20提到被囚的灵体,说“从前挪亚建造方舟、上帝耐心等待的时候,这些灵体悖逆上帝”,显然是指同一件事。另外,犹大书6指出,这些灵体“达不到标准”或“犯罪”,原因是他们“不守原位,离开本该居住的地方”,这地方按理是指天上,即上帝所在之处。
既然耶稣基督牺牲生命作为祭物,并不包括为灵体赎罪,我们没有理由认为,悖逆上帝的天使所犯的罪会获得宽恕。(来2:14-17)天使跟起初的亚当一样是完美的,没有任何天生的缺陷,他们犯罪绝非情有可原。
赦罪的安排 正如称义条下的“‘算为’义人是什么意思”的资料解释,耶和华上帝仿佛把正义“存入”所有凭信心行事的人的“账簿”上。这样,上帝就把本要跟他忠仆清算的罪债,全都“遮盖”“涂掉”或“抹去”了。(参看诗32:1,2;赛44:22;徒3:19)耶稣也曾把“过犯”和“罪过”比作债项。(参看太6:14;18:21-35;路11:4)圣经说,即使人的罪深如朱红,耶和华也必把一切使人不洁的污秽通通“洗”掉。(赛1:18;徒22:16)关于上帝所作的赦罪安排如何向人大显慈悲和忠贞之爱,又能坚守正义和绝对的公正,请参看赎价;和好;悔改,遗憾以及相关条目。
避免犯罪 要避免犯罪(罪就是不法),关键在于爱上帝爱别人;爱是上帝显著的美德,他向以色列人颁布的律法都建基于爱,以爱为前提。(太22:37-40;罗13:8-11)基督徒时刻留在爱里,就必满心喜乐,时刻跟上帝和他的儿子联合,不会跟上帝疏远。(约一1:3;3:1-11,24;4:16)他们虚心接受上帝圣灵的引导,所以“从上帝的观点看来”,得以“在灵性方面活着”,不再犯罪(彼前4:1-6),他们弃绝作恶犯罪的身体所产生的邪恶行为,并以圣灵的正义果实取而代之(加5:16-26)。这样,他们就能摆脱罪的奴役了。(罗6:12-22)
一个人坚信上帝必定奖赏义人(来11:1,6),就有力量抵抗罪的诱惑,不会贪图暂时的罪中之乐(来11:24-26)。他知道“上帝是不可蔑视的”,明白“人种的是什么,收的也是什么”是个不变的规律,就不会轻易被罪骗倒。(加6:7,8)他看出,任何罪都不能永远隐藏(提前5:24);表面上“罪人作恶百次,仍然长寿如意”,实际上“敬畏上帝的人终必得福”,不敬畏上帝的恶人根本无福可言(传8:11-13;另见民32:23;箴23:17,18)。恶人无论有多少金银,也救不了自己,不能用来换取上帝的保护(番1:17,18);不但如此,罪人积藏的财产终必“归义人享用”(箴13:21,22;传2:26)。凡凭信心追求正义的人,都不用背负罪的“重担”,不致因为犯罪而灵性软弱,身心不得安宁。(诗38:3-6,18;41:4)
要建立并巩固这种信心,关键在于吸收上帝话语的知识。(诗119:11;另见诗106:7)一个人不先寻求知识,鲁莽行事,就难免犯罪,“达不到标准或目标”。(箴19:2,Rbi8 脚注)义人努力按真智慧行事,因为他们知道“一个罪人就能破坏很多美好的事”。(参看传9:18;10:1-4)不良的交往破坏有益的习惯,使人掉进罪的圈套,因此不跟奉行错误崇拜的人往来,不跟行为不检的人为伍,实在是明智之举。(出23:33;尼13:25,26;诗26:9-11;箴1:10-19;传7:26;林前15:33,34)
当然,有很多事跟对错无关,做与不做,以及怎样做,都不是犯罪。(参看林前7:27,28)上帝没有为人定下一大堆繁文缛节,要他们事无大小都按琐细的规条去做。毫无疑问,人人都有机会善用自己的聪明才智,有无限的空间可以发挥潜能,展现自己独特的性格和喜好。律法之约虽然包含不少法规,却丝毫没有剥夺个人的自由。同样,基督教以爱为本,以爱上帝爱别人为大前提,能让所有渴慕正义的人在最大程度上享有他们向往的自由。(参看太22:37-40;罗8:21;见自由;耶和华条下的“紧守道德标准的上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