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撒的东西要偿还给凯撒
“各人所当得的,你们都要清还。”——罗马书13:7。
1,2.(甲)耶稣指出,基督徒应该怎样在履行对上帝和凯撒的义务上保持平衡?(乙)耶和华见证人首先关注的是什么?
据耶稣说,我们欠了上帝一些东西,也欠了凯撒(国家)一些东西。耶稣说:“凯撒的东西要偿还给凯撒,上帝的东西要偿还给上帝。”短短数语,耶稣就叫仇敌无言以对。他的话也言简意赅地说明,我们必须在跟上帝的关系和跟国家的关系之间保持平衡。难怪他的听众都“开始对他感到惊奇”!——马可福音12:17。
2 当然,耶和华的仆人首先关注的,是把上帝的东西偿还给上帝。(诗篇116:12-14)可是他们一方面把上帝的东西偿还给上帝,同时却记得耶稣说过,他们也必须把一些东西偿还给凯撒。他们的良心受过圣经薰陶,要求他们严肃考虑可以把凯撒的东西偿还给凯撒到什么程度。(罗马书13:7)在现代,很多法学家都承认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世界各地的人和政府都受到自然律所规限。
3,4.论到自然律、启示律和人为法律,我们读到什么饶有趣味的评论?
3 有一次使徒保罗谈论世上一般人,他提到这种自然律说:“上帝的事,凡是可以知道的,在他们当中都是显明的;上帝已经向他们显明了。自从创造世界以来,上帝那些看不见的特质,就是他的永恒力量和神性,都是清楚可见的,从他所造的东西就可以明白,所以他们实在不能辩解。”人即使不是信徒,只要对自然律作出回应,这种法则就甚至能够打动他们的良心。因此保罗进一步说:“众国族的人没有律法;不过,他们每逢按本性做律法上的事,虽然没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他们自己清楚显示,律法的本质写在他们心里;良心跟他们同作见证。”——罗马书1:19,20;2:14,15。
4 在18世纪,名噪一时的英国法学家威廉·布莱克斯通写道:“这种自然法则[自然律]既然跟人类历史一样源远流长[年代久远],而且是受上帝支配的,在效力方面当然比任何法则都胜一筹。不管什么时候,在世上什么地方,这种法则都有约束力:任何人为法律只要跟这种自然法则有抵触,就一概无效。”布莱克斯通接着论到圣经所说的“启示律”。他评论说:“一切人为法律都建在两个根基之上——自然律和启示律。换句话说,任何人为法律都不应该[不可以]跟这两个根基有所抵触。”这个见解跟耶稣在马可福音12:17论到上帝和凯撒的话不谋而合。显然,凯撒对基督徒的要求,在有些方面是受上帝所规限的。有一次,犹太公议会吩咐使徒不可再向人宣讲耶稣,这无疑越过了上帝所定的限制。由于这个缘故,使徒理直气壮地回答说:“我们必须以上帝为统治者,服从他而不是服从人。”——使徒行传5:28,29。
“上帝的东西”
5,6.(甲)鉴于上帝的王国已经在1914年建立,基督徒更应该把什么事紧记在心?(乙)基督徒怎样证明自己是上帝的服事者?
5 1914年,全能者耶和华上帝开始通过基督的弥赛亚王国掌权作王。特别自那时以来,基督徒必须十分肯定自己没有把上帝的东西给了凯撒。(启示录11:15,17)上帝的律法要求基督徒不作“世界的一部分”,这个要求从来没有像今天那么迫切。(约翰福音17:16)基督徒既然献了身给赐人生命的上帝,就必须毫不含糊地清楚表明,他们已经不再属于自己。(诗篇100:2,3)保罗写道:“我们都属于耶和华。”(罗马书14:8)不但这样,基督徒受浸的时候受委任成为上帝的服事者,因此能够像保罗一样说:“上帝……的确使我们够资格做……服事者。”——哥林多后书3:5,6。
6 使徒保罗还写道:“我荣耀我的服事职务。”(罗马书11:13)我们无疑也应该这样做。不论我们参与全时还是部分时间的服事职务,我们都要记住,服事职务是耶和华亲自委派给我们的。(哥林多后书2:17)有些人可能不肯承认我们的服事职务,所以凡献了身、受了浸的基督徒都必须作好准备,随时向人提出明确具体的证据,表明自己确是好消息的服事者。(彼得前书3:15)基督徒的服事职务也应该在行为上显明出来。身为上帝的服事者,基督徒应该倡导和紧守清洁的道德标准,维护家庭的团结,为人忠实,尊重法纪。(罗马书12:17,18;帖撒罗尼迦前书5:15)基督徒生活上最重要的事,莫过于他们跟上帝的关系,以及上帝委派给他们的服事职务。基督徒绝不能因为凯撒的命令就轻易放弃这些重要的事。毫无疑问,这些都是“上帝的东西”。
“凯撒的东西”
7.关于纳税,耶和华见证人享有什么声誉?
7 耶和华见证人知道他们要‘顺服在上的当权者’,就是世上的统治者。(罗马书13:1)因此,如果凯撒(国家)向基督徒提出合法的要求,基督徒那受过圣经薰陶的良心会容许他们顺应这些要求。例如,真基督徒一丝不苟地缴纳税款,在这方面实在堪作模范。在德国,《慕尼黑信使报》论到耶和华见证人说:“他们是本国最忠实、最守时的纳税人。”在意大利,《新闻报》说:“他们[耶和华见证人]是举世渴求的最忠贞的公民:既不逃税,也不为了个人利益规避对自己不便的法律。”耶和华的仆人这样做‘是因为他们的良心’。——罗马书13:5,6。
8.我们欠凯撒的东西仅限于税款吗?
8 “凯撒的东西”仅限于纳税吗?不是的。保罗也举出其他东西,例如畏惧和尊荣。德国学者海因里希·迈尔在《马太福音考证解经手册》写道:“至于[凯撒的东西],……我们不应该认为单是指纳税,而是应该把凯撒由于操有统治权而理应享有的一切都包括在内。”历史家E.W.巴恩斯在《基督教的兴起》指出,基督徒会缴纳所欠的税款,而且“会同样履行其他一切国家义务,只要不是把上帝的东西交给凯撒就行了”。
9,10.对于把凯撒的东西偿还给凯撒,基督徒可能有什么疑问?可是我们应该记住什么事实?
9 有些什么东西是国家要求人民要献上,却不致妨碍人把属于上帝的东西偿还给上帝的呢?有些人认为他们只能按理缴纳税款给凯撒,此外就不能把什么东西给凯撒了。他们不愿把本可以拨出来从事神治活动的时间交给凯撒。不错,我们的确应该‘用全颗心、全个魂、全副思想、全部力量,爱耶和华我们的上帝’。可是,耶和华也期望我们拨出时间来照料神圣服务以外的事情。(马可福音12:30;腓立比书3:3)例如,圣经吩咐已婚的基督徒要拨出时间来取悦配偶。这样的做法绝不是错的,只是使徒保罗说,这些都是“世界的事”,不是“主的事”罢了。——哥林多前书7:32-34;参阅提摩太前书5:8。
10 另外,基督吩咐门徒要“偿还”税务,事情无疑牵涉到要花费献了给耶和华的时间——因为我们把自己的一生都献了给上帝。假如国家向工人征收的税率是工人平均入息百分之33(有些国家的税率甚至更高),这就是说工人每年要平均把四个月的收入拨进国库里。换句话说,工人劳苦一生,到退休的时候,他们已经平均把花了15年时间赚来的金钱交给“凯撒”。请也考虑教育的问题。在大多数国家,法律规定父母至低限度要让子女接受学校教育多少年。年期的长短因地而异。在大多数地区,接受学校教育的年期相当长。不错,一般来说学校教育都是有益的;不过,孩子一生至少要受多少年学校教育,却是由凯撒决定,基督徒父母只是遵照凯撒的决定办事。
义务兵役制
11,12.(甲)在很多国家,凯撒对人民有什么要求?(乙)早期的基督徒对于担任军职有什么看法?
11 在一些国家,凯撒提出的另一项要求是义务兵役制。在20世纪,大多数国家都在战时设立义务兵役制,有些国家在太平时期也有这种安排。在法国,多年来人们一直把兵役称为“血税”,意思是凡青年人都必须甘愿为国捐躯。献了身给耶和华的人能够凭着良心这样做吗?第一世纪的基督徒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
12 虽然早期的基督徒努力做好公民,他们的信仰却不容许他们杀人,也不容许他们为国家牺牲生命。《宗教百科全书》说:“早期的教会领袖,例如德尔图良和奥利金,断言基督徒不可杀人。这项原则使他们无法加入罗马军队。”C.J.卡杜教授在《早期教会与世界》写道:“至少到马可·奥勒利乌斯在位的时候[公元161至180年],没有任何基督徒在受浸后担任军职。”
13.对于担任军职,为什么基督教国的成员大多并不怀有早期基督徒的看法?
13 为什么今天基督教国各教会的成员并不怀有这样的看法呢?因为第四世纪发生了一项剧烈的转变。天主教著作《基督教会议史》解释说:“很多基督徒……在异教皇帝统治下,对于担任军职感到良心不安。他们要就拒绝担任军职,要就加以逃避。[公元314年,阿莱斯]会议讨论君士坦丁引进的种种改变,规定基督徒有义务要在战时担任军职,……因为当时教会已经跟善待基督徒的统治者言归于好(和平共处)。”由于教会背弃了耶稣的教训,自此以后,基督教国的教士一直鼓励属下的教友在各国担任军职;不过,有些人却凭着良心拒绝。
14,15.(甲)有些地区的基督徒根据什么理由申请免役?(乙)在不准基督徒免役的地区,什么圣经原则能够帮助基督徒就担任军职问题作出正确决定?
14 今天,基督徒有义务要在这件事上跟从大伙人的做法吗?没有。如果国家允许宗教执事(神职人员)免役,献了身、受了浸的基督徒就不妨申请这项豁免权,因为他们的确是为神服务的服事者。(提摩太后书4:5)在一些国家,例如美国和澳大利亚,基督徒甚至在战时也获得这项豁免权。很多国家设有义务兵役制;不过,在太平时期,这些国家却容许耶和华见证人以宗教执事的身分免役。这样,见证人能够继续从事他们的公众服务而造福大众。
15 但是,如果国家不允许宗教执事免役,那又怎样呢?这个时候,基督徒就要凭着自己那受过圣经薰陶的良心去作决定了。(加拉太书6:5)他们一方面要顾及凯撒的权柄,一方面要仔细衡量自己对耶和华所负的义务。(诗篇36:9;116:12-14;使徒行传17:28)基督徒要记住,真基督徒的标志是要爱所有信徒同工,包括住在其他地区、属于其他种族的信徒。(约翰福音13:34,35;彼得前书2:17)另外,他也要记住例如以赛亚书2:2-4;马太福音26:52;罗马书12:18;14:19;哥林多后书10:4和希伯来书12:14所载的圣经原则。
民事服役
16.在一些地区,凯撒要求不愿担任军职的人参与什么非军事性质的民役?
16 在一些地区,政府不允许宗教执事享有豁免权,不过政府知道有些人可能提出反对。所以这些地区的政府不少另作安排,不致强迫凭着良心反对服役的人入伍。有些政府要人民用民役代替兵役,例如为社会做点有益的工作;这种服役通常被人视为非军事性质的国民义务服役。献了身的基督徒能够作这样的服役吗?再一次,献了身、受了浸的基督徒必须根据自己那受过圣经薰陶的良心去作决定。
17.圣经有提到任何非军事性质的民役吗?
17 看来在圣经时代也有义务服役的安排。一本历史书说:“犹地亚的居民不但要纳税,还要服徭役[政府当局要求的无偿劳役]。这是在中东确立的一种古代制度,希腊和罗马政府继续加以沿用。……新约也举出犹地亚有服徭役的事例,由此可见这种服役习俗多么流行。按照这个习俗,士兵强迫古利奈的西门服役,要他扛抬耶稣的十字架[苦刑柱](马太福音5:41;27:32;马可福音15:21;路加福音23:26)。”
18.耶和华见证人时常乐意参与什么非军事性质,也与宗教无关的社区服务?
18 同样,今天有些国家,政府或地方官员要求公民要参与不同形式的社区服务。有时这种服务是参与某项指定的工作,像掘井、筑路等;有时是参与某项经常的活动,例如每周打扫道路、学校、医院等。只要这类民事服役造益社会,跟伪宗教毫无关系,也没有在某方面违背基督徒的良心,耶和华见证人时常乐于参与。(彼得前书2:13-15)这样做往往达成一项优良的见证,叫诬告见证人反抗政府的人哑口无言。——参阅马太福音10:18。
19.假如凯撒要求基督徒参与非军事性质的国民义务服役一段时期,基督徒应该怎样处理这个问题?
19 可是,国家如果要求基督徒服民役一段时期,而这种民役是在民事行政管理下的国民义务服役的一部分,那又怎样?再一次,基督徒必须根据自己那受过薰陶的良心去作决定。“我们所有人都要站在上帝的审判座前。”(罗马书14:10)基督徒面对凯撒的要求,就应该在祷告后把事情认真研究清楚,作一番深思熟虑。a跟会众里成熟的基督徒商量一下也可能是明智的做法。之后,当事人必须自己作出决定。——箴言2:1-5;腓立比书4:5。
20.什么问题和圣经原则可以帮助基督徒考虑能不能参与非军事性质的国民义务服役?
20 基督徒探讨这个问题的时候,要考虑一些圣经原则。保罗说我们必须“顺服政府和当权的人,服从这些统治者,预备行各样良善的作为;……要通情达理,向所有人显出满怀温和的态度”。(提多书3:1,2)这个时候,基督徒最好仔细检讨一下这种民事服役。基督徒如果接受,仍然能够保持基督徒的中立吗?(弥迦书4:3,5;约翰福音17:16)事情牵涉到伪宗教吗?(启示录18:4,20,21)从事这样的服役会阻止或过度限制他们负起基督徒的责任吗?(马太福音24:14;希伯来书10:24,25)另一方面,基督徒能够一边从事这样的服务,一边在灵性上继续进步,甚至参与全时的传道工作吗?——希伯来书6:11,12。
21.不管基督徒作出什么决定,会众对于要应付非军事性质的国民义务服役的弟兄应该有怎样的看法?
21 基督徒忠实地考虑过这些问题以后,如果认为国家所要求的国民义务服役可算是“良善的作为”,是基督徒可以服从当权者而参与的,那又怎样?这是他在耶和华面前所作的决定。受委任的长老和其他人都应该尊重这位弟兄的良心,继续把他视为在会众里持有良好地位的基督徒。另一方面,基督徒如果觉得自己无法参与这样的民事服役,会众也应该尊重他所采取的立场。会众应该把他视为在会众里持有良好地位的人,怀着爱心予以支持。——哥林多前书10:29;哥林多后书1:24;彼得前书3:16。
22.无论我们面对什么情况,我们都会继续做什么?
22 身为基督徒,我们会继续对“要求尊重的,就尊重他”。(罗马书13:7)我们会尊重法纪,寻求和睦,做奉公守法的公民。(诗篇34:14)如果“列王和所有身居高位的人”所作的决定会影响到基督徒的生活和工作,我们甚至可以为这些人祈求。我们既然把凯撒的东西偿还给凯撒,就希望“我们能够满怀敬神的虔诚,庄庄重重地过平稳安静的生活”。(提摩太前书2:1,2)最重要的是,我们会继续向人宣讲王国的好消息,指出上帝的王国才是人类惟一的希望,尽力把上帝的东西偿还给上帝。
[脚注]
你能够解释吗?
◻ 为了在跟凯撒和耶和华的关系上保持平衡,基督徒首先关注的是什么?
◻ 我们应该偿还给耶和华的什么东西是我们无法给凯撒的?
◻ 有些什么东西是我们可以适当地偿还给凯撒的?
◻ 什么经文帮助我们就义务兵役制问题作出正确决定?
◻ 如果政府要求我们参与非军事性质的国民义务服役,我们必须记住一些什么事?
◻ 对于耶和华和凯撒,我们要继续做什么?
[第16,17页 的图片]
使徒告诉公议会:“我们必须以上帝为统治者,服从他而不是服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