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经的观点
使徒保罗有歧视妇女吗?
使徒“保罗的教训已成为基督教会内许多歧视妇女的偏见的根据”。新西兰奥克兰的塞西莉亚·拉什顿法官在1993年年初于塞浦路斯举行的英联邦法律会议提交了一篇论文,文中作出上述评论。她补充说:“他在给提摩太的书信中把这个观念显示出来:‘我不许女人讲道,也不许她辖管男人,只要沉静。’”——提摩太前书2:12。
保罗写及女子所担任的角色或地位时,他是否仅表达个人的意见,抑或他的话其实是受上帝感示的?以整体而论,保罗的书信是否真的反映出歧视妇女的偏见呢?保罗对提摩太所论及上述的话应如何解释?
保罗的资历背景
基督教希腊文圣经27本小书中有14本均由保罗所写。他能够神奇地说出多国语言来,这事证明圣灵的确运行在他身上。再者,他曾目睹超自然的异象,这也为他受上帝指引一事作证。(哥林多前书14:18;哥林多后书12:1-5)他所表现的自我牺牲精神、尽心竭力的服务和富于爱心的榜样,在在都有助于他与当时的同工建立一份非常亲密温暖的弟兄情谊。(使徒行传20:37,38)他的书信,包括他论及妇女的话,的确是“上帝所默示的”圣经的一部分,‘在教训方面是有益的’。——提摩太后书3:16,《新译》。
保罗书信中的女子
保罗对女子的赞誉和重视在他的写作里比比皆是。他再三论及她们在会众和家庭里所担任的职责。在其中一封信里,他把基督徒牧者所表现的可喜品质比作乳养孩子的母亲。——帖撒罗尼迦前书2:7。
使徒在书信里指名道姓地亲切称赞许多不同的基督徒姊妹。在问候罗马会众的成员时,他特别提及那些“为主劳苦”的女子。(罗马书16:12)当提及友阿蝶和循都基时,他鼓励腓立比的弟兄要“帮助这两个女人,因为她们在福音上曾与我一同劳苦”。(腓立比书4:3)在给提摩太的信里,保罗赞赏这年轻人的外祖母罗以和他母亲友妮基表现堪作模范的信心。——提摩太后书1:5。
另一方面来说,保罗的基督徒姊妹对他有什么感觉呢?他怀着感激之心证实亚居拉和百基拉这对与他有个人亲密友谊的夫妇怎样曾“为[他]的命将自己的颈项置之度外”。——罗马书16:3,4。
歧视妇女?
“不可严责老年人,只要劝他如同父亲;劝少年人如同弟兄;劝老年妇女如同母亲;劝少年妇女如同姊妹;总要清清洁洁的。”(提摩太前书5:1,2)保罗向提摩太所说的这番话岂不把他对女子们的真正尊重表露无遗?保罗给予基督徒会众的男子和女子同等的尊荣。他写道:“并不分犹太人、希腊人,自主的、为奴的,或男或女,因为你们在基督耶稣里都成为一了。”——加拉太书3:28。
关于上帝在婚姻里为夫妻双方所定的责任,保罗写道:“你们作妻子的,当顺服自己的丈夫,如同顺服主。因为丈夫是妻子的头,如同基督是教会的头;他又是教会全体的救主。”(以弗所书5:22,23;可参阅哥林多前书11:3。)诚然,丈夫和妻子的职责各有不同,可是这并不意味到其中的一方便成为次要。职责的不同有互为补足的作用,而各人会否履行自己的责任对于增进家庭的幸福便形成了一项挑战。此外,丈夫不应以苛酷不仁、毫无爱心的方式行使他的首领权。保罗继续说:“丈夫也当照样爱妻子,如同爱自己的身子,”甘愿为她们作出重大的牺牲。(以弗所书5:28,29)儿女也要孝敬母亲如同父亲一样。——以弗所书6:1,2。
保罗论及婚姻亲密关系的话也颇值得留意。他怀着不偏不倚的态度写道:“丈夫对妻子应该尽他的本分,妻子对丈夫也应当这样。妻子对自己的身体没有主权,权在丈夫;照样,丈夫对自己的身体也没有主权,权在妻子。”——哥林多前书7:3,4,《新译》。
“女人……只要沉静”
关于文章首段引录保罗在提摩太前书2:12的话,这个要妇女“沉静”的主张是否出自对女性的歧视呢?绝不然!这里所指的“沉静”与在会众施行教导及行使属灵权威方面有关。这个吩咐是以上文曾提过上帝为两性关系所作的安排为根据的。a
这并不是说,女子不能作上帝真理的教师。保罗鼓励年长妇女要成为年轻妇女“善事的教师”。基督徒母亲要效法友妮基和罗以教导提摩太的榜样,训练儿女行走敬虔的道路。(提多书2:3-5,《新世》;提摩太后书1:5)今日,在耶和华见证人会众里,盈千累万的基督徒女子正效法友阿蝶和循都基的榜样,努力履行属灵的职责,公开宣扬好消息,并且使许多男女成为门徒。——诗篇68:11;马太福音28:20;腓立比书4:2,3。
因此,你现在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如何?保罗的写作,以整体而言,证明批评他歧视妇女的指控属实吗?
[脚注]
a 关乎提摩太前书2:11(《新译》)“完全顺服”这个片语,圣经学者W.E.瓦因指出:“这个命令不是针对人思想上或良心上的听命,也不是指要放弃提出个人意见的责任;反之,‘完全顺服’这个片语是要警告人提防僭夺权威,正如下节经文所表明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