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子权
(Birthright)
在正常情况下长子享有的权利。“长子权”的希伯来语bekho·rahʹ(贝科拉)和希腊语pro·to·toʹki·a(普罗托托基阿)都源自基本意思是“头生”的词根。
族长制度规定,父亲死后,长子就成为一家之主,跟他同住的所有家人都要服从他的权威。他有责任照顾父亲家中的人,也要接替父亲在耶和华面前代表整家人。长子一般都会得到父亲的特别祝福。(创27:4,36;48:9,17,18)此外,他会继承双倍的产业,意即继承的产业比其他兄弟多一倍。摩西律法规定,人不可把所爱之妻的儿子立做长子,取代本来的长子。(申21:15-17)
在族长时代,父亲可以基于正当理由把长子权转而授给另一个儿子,比如吕便与父亲的妾通奸,结果丧失了长子权。(代上5:1,2)长子也可以把长子权卖给他的兄弟,例如以扫轻看长子权,为了一点食物就把长子权卖给弟弟雅各。(创25:30-34;27:36;来12:16)圣经没有说雅各恃着买了长子权,就要求以撒给他双倍的产业(指财物,因为以撒除了作为墓地的麦比拉洞外,并没有土地)。雅各关注的是传给家人的属灵财富,即上帝给亚伯拉罕关于苗裔的应许。(创28:3,4,12-15)
到了以色列君王的时代,长子权看来还包括继承王位的权利。(代下21:1-3)不过,既然耶和华才是以色列的真正君王和上帝,他有权按照自己的旨意把长子权赐给适当的人,正如所罗门的事例。(代上28:5)
身为受造万物中的“头生子”,耶稣基督对父亲耶和华上帝向来忠贞不渝。耶稣既拥有长子权,上帝就立他承受“全部产业”。(西1:15;来1:2;见继承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