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揚好消息——表現洞察力
1.「有見識的人心平氣和。」(箴17:27,《現譯》)在我們的傳道工作上,這句話時常證明是智慧之言。例如我們可能見到一個招牌說,「不准兜售或募捐。」或者我們在一間建築物裡作見證,但後來卻被勒令離去。在其他地方,管理員或經理可能不准我們進入建築物內。在這些情形之下,我們可以怎樣行呢?
2.「不准兜售或募捐。」我們向人宣揚好消息,留下書刊給人,並且接受自願的捐款去抵消印刷的費用,這樣行並沒有使我們的工作成為募捐。可是,有些人表示反對,認為我們的傳道工作是兜售或募捐。若是如此,我們可以仁慈地解釋我們的工作並不屬於商業性質,反之這是傳福音的工作,我們是傳道員。當這樣行時,我們所說的話應當「常常帶著和氣,好像用鹽調和,就可知道該怎樣回答各人。」(西4:6)這樣的告示若被人強制執行,或有經授權的人堅持不准我們工作,我們便應當靜靜地離去,也許設法在另一個時候再前往作見證。
3.「被勒令離開建築物。」若有人吩咐傳道員離開他在其中作見證的建築物,他可以機巧地表明自己的工作屬於宗教性質,並且是一種極為重要的公眾服務。別人若反對我們在星期日上門探訪,可設法安排在另一日回去。鎮靜地與對方談話之後,對方若下令你離去,你就應當遵囑而行。堅持自己的權利而引起進一步的紛爭或甚至不必要地受人逮捕並不是明智之舉。若是適當,傳道員可以在另一次回去或寫信對住在該建築物裡的人作見證。你若回去,就應當表現洞察力,也許一次僅是探訪幾個門口或人家。稍後再探訪另幾個。你若為建築物或地區裡所有的居民保持一項準確的記錄,最後所有人都可以獲得一個見證。
4.「被拒進入建築物內。」我們若具有洞察力,便會記得箴言15:1的話:「回答柔和,使怒消退;言語暴戾,觸動怒氣。」正如以上所述,通常最好不要堅持自己的權利。可是,在有些地方,你若被拒入內,約定時間與建築物的管理人見面解釋我們的工作可能使你獲准在其中傳道。此外,你也許能以正常、合法的方式進入某間建築物或某個地區內,一次只探訪一個或幾個家庭而不致引起反對者的留意。當然,你應當謹慎行事。我們應當隨時隨地保持工作的尊嚴,使我們能夠凡事都「為榮耀上帝而行。」——林前10:31。
5.「福音必須先傳給萬民。」(可13:10)當我們逐漸接近這個制度的末日之際,我們可以預料撒但會繼續使我們更難於接觸到與綿羊相若的人。因此我們傳道時應當表現洞察力以求盡量使多些人獲悉來自上帝的道的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