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吏
(Constable)
奉派在公開場合保護羅馬民政官並執行他指示的人員。譯自希臘語rha·bdouʹkhos(拉布杜科斯),字面意思是「持棍的人」。(徒16:35,38,參看Int)古羅馬語是lictor(利克托爾)。羅馬殖民地的執法吏手持棍棒束,標誌著官階和民政官的權力。棍棒束是一根斧子,斧柄由多根綁在一起的棍棒圍繞,上露斧頭。
羅馬執法吏的職責有些像警察,但跟現代警察不同的是,執法吏跟民政官有密切關係,是他的貼身侍役,對他惟命是從。他們無需聽從民眾的要求。
民政官在公開場合出現時,執法吏會作出宣布,吩咐群眾讓路,確保他得到作為民政官應得的尊重。執法吏也守衛民政官的官邸,傳達他的吩咐,傳訊犯人,捉拿罪犯,有時還施行刑罰。
執法吏的任期按例為一年,但實際上往往更長。他們大多是自由人。羅馬的執法吏可以領取薪金和豁免服役。
腓立比是羅馬殖民地,所以由羅馬皇帝任命的民政官治理。下令杖打保羅和西拉的正是腓立比的民政官。第二天,他們打發執法吏傳令釋放保羅和西拉,但保羅卻不肯離開監牢,倒要求執法吏的上司,即那些民政官,先行道歉。(徒16:19-40;見民政官,執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