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他人 (Ephrathite) 1.伯利恆或以法他的居民。(得1:2;撒上17:12) 2.在希伯來語,「以法他人」這個詞指以法蓮部族的成員(士12:5;王上11:26),或住在以法蓮的人,就如利未人以利加拿,他在世系記錄中被稱為「以法蓮人」(撒上1:1)。《英王欽定本》的這些經文有兩節譯作「以法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