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來函
● 1961年四月十五日的《守望台》雜誌在第235頁中引用馬可福音13:19,20關於將災難的日子減少的話,並且顯然將其應用在哈米吉多頓的日子被減少一事上。耶穌在這節經文中所說的話是指將1918年在天上發生的戰爭減短抑或將哈米吉多頓減短?抑或將兩者均減短?
馬可福音13:19,20說:「因為在那些日子必有災難,自從上帝創造萬物直到如今,並沒有這樣的災難,後來也必沒有。若不是[耶和華]減少那日子,凡有血氣的總沒有一個得救的。只是為主的選民,他將那日子減少了。」在引用這節經文之後,《守望台》在第八段接著說:「……上帝會在這個萬國受審的日子對萬國執行他的判決,因為現今這個世界或事物制度必須遭受毀滅的懲罰;但上帝會藉著減短大災難的日子而拯救一些並不屬於這個世界的人類。」
關於這場大災難馬太福音24:21說:「因為那時必有大災難,從世界的起頭,直到如今沒有這樣的災難,後來也必沒有。」這乃是降於撒但的組織之上的大災難,而撒但的組織則以撒但在天上的總部為中心。因此被減短的便是降於撒但的組織之上的大災難。從耶穌提及這場災難時所說的話看來,他表明上帝會為這場災難的時期訂了一定的長度,即規定了它開始與終止的時間。一場預定在某一段規定好的時期內發生的災難可能以三種方式被縮短:(1)將災難開始的時間延遲;(2)將災難結束的時間提前;或(3)開始與結束的日期均不改變,但在兩者之間取消或減去一些,許多或大部分的災難。這樣以整段時期的長度說來,「末期」或「事物制度的終結」仍然是在同樣長度的時期內發生,但是災難的長度卻由於暫時被打斷而減短。
預言的應驗表明「大災難」是以最後所說的方式減短的。按照聖經的預言,公元1914年乃是一個預定的年代。它是「指定的列國時期」終止和上帝在天上的彌賽亞王國誕生的年代。(路加福音21:24;啟示錄12:1-5)王國的誕生在天上引起了一場對魔鬼與其手下邪惡的天使發動的戰爭。「大災難」亦隨著天上這場攻擊魔鬼的隱形組織的戰爭而開始。當然,這場戰爭的影響會波及到撒但的組織在地上的顯形部分。戰爭的結果是魔鬼與他的鬼魔均從天上被逐以致他們的活動範圍僅限於這個地球附近。他們在地球上的活動並未受到阻撓,因為魔鬼及其群魔只是被困在這個地球上而尚未被囚禁在無底坑裡。(啟示錄12:6-17)因此目前這場降於撒但的組織之上的大災難正暫時中斷。這顯然發生在1918年。
從那時候起,魔鬼與他手下的鬼靈開始逐步將列國召集到哈米吉多頓大戰的戰場上。同時他亦一直竭力迫害耶和華的忠心見證人。——啟示錄16:13-16;12:17。
上帝既然已經訂好一個確定的日期結束這場降於撒但的組織上的「大災難,」他若愈延長中間這段讓他的見證人將王國的好消息傳遍天下的時期,「大災難」末後部分的爆發日期便愈與「這事物制度」的結束日期接近。這便將「大災難」的最後部分的長度縮短了。這個最後部分通常均以啟示錄16:16中所提及的戰場名字稱之,即哈米吉多頓。
耶穌曾將哈米吉多頓大戰與挪亞日子的洪水相比:論到這場戰爭爆發的日期他說:「那日子,那時辰沒有人知道,連天上的使者也不知道,子也不知道,唯獨父知道。」(馬太福音24:36)所以我們雖然知道我們正日益迫近哈米吉多頓大戰,我們卻不知道它會在何時開始,何時結束,以及它會延續多久。直到那時為止,我們必須將王國的信息傳遍普天下,然後「末日才來到。」由於我們現在所做的事,有些「有血氣的」將會得救,而這個地球亦因此不致淪於完全荒涼的地步。所以對一般將來渡過哈米吉多頓而得救的人說來,這段災難暫時中止的時期是極為必要的。由於這段介於「大災難」的起頭部分與結束部分之間的休止時期,「大災難」的長度便被縮短了。《守望台》雜誌並沒有說上帝將會減短哈米吉多頓的長度。它只是說:「上帝會藉著減短大災難的日子而拯救一些並不屬於這個世界的人類。」——馬太福音24:14,22。
● 約翰福音14:30說:「以後我不再和你們多說話,因為這世界的王將到,他在我裡面是毫無所有。」這節經文是什麼意思?——美國B.R.君問。
當耶穌對門徒說「以後我不再和你們多說話」時,他的意思是要門徒注意那天晚上乃是他以人的身分與他們同處的最後一個夜晚。再者,在他復活以後他亦沒有與他們講許多話。他向他們所作的顯現次數並不多,而且時間均相當短促。
至於「這世界的王將到」這句話的意思,其上下文可以幫助我們決定它的意思。在此之前耶穌會講到他將要離去和要差遣聖靈去代替他指導門徒。因此這個世界的王的來到是與耶穌的離去或死亡有關的。這個世界的王撒但正以一種特殊的方式來到耶穌那裡:那便是將最後的考驗加於耶穌身上,正如他在耶穌的傳道生涯的開始到耶穌那裡將一連串的試探加於他身上一般。——馬太福音4:1-10。
至於「他在我裡面是毫無所有」這句話,我們由此可以知道耶穌從未容許撒但在任何方面對他有任何控制。耶穌從來沒有以任何方式與撒但妥協或使自己對撒但負有任何義務。
● 基督徒若捐款給每年在其工作地點舉辦的聯合募捐運動,這樣行有沒有觸犯任何基督教的原則?
一位獻了身的基督徒是否要捐款給這一類的慈善募捐運動乃是一件必須由他自己決定的事。他可能有充分的理由感覺他已經將他一切可用的資財均用在一件慈善性的工作——傳揚上帝的王國好消息的工作——之上,因此他沒有義務捐助其他的慈善事業。鑑於某些慈善機構的過度浪費,濫用捐款,和其中有些職員所享的極高薪酬,他亦可能合理地認為他的錢若花在其他的用途上會帶來更大的益處。所以這是每一個基督徒必須個別負起的責任;他必須決定在這種情況之下他所要採取的最好途徑是什麼。——加拉太書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