貶謫上帝的聖名
聖經乃是創造主上帝的道。很合理地,它不但向人透露出創造主的品質和工作,同時也告訴人他的名字。特別在原來的希伯來文聖經抄本中,上帝的名字以一個相當於英文的YHWH四個字母的形式(通常稱為四字神名,Tetragrammaton)出現了大約6,900次之多。這個名字最普通的英文譯法是「Jehovah」(耶和華)。
但是現代的聖經譯者看來卻在極力貶謫這個尊貴,莊嚴而神聖的名字。例如大約在十年前,修訂《美國標準譯本》的委員會發行了一本《修訂標準譯本》(Revised Standard Version)而把耶和華的名字完全刪去。翻譯《美國標準譯本》的著名學者們極力主張使上帝的名字恢復其應有的地位,因此他們在譯本中每逢希伯來文的四字神名出現時便將其首尾一貫地譯為耶和華,可是修訂委員會卻使這批聖經學者看來好像大傻瓜一般。
現在又有另一部貶謫上帝的聖名的聖經譯本出現了。這是由一群在英語地區中的首要猶太籍聖經學者組成的委員會所譯的。紐約《時報》曾於1962年十月十二日以首頁專欄報導過他們的工作。這個委員會貶謫上帝的聖名的傾向和方式可以從它對十誡中第三條誡命所持的態度看出來。耶和華上帝特別以這條誡命表明他的聖名的重要性和在他眼中看來一切對他的聖名的褻瀆是何等嚴重。根據英文的《新世界譯本》,這節經文說:「你不可以一種不當的方式妄用耶和華你的上帝的名,因為耶和華絕不會不懲罰以一種不當的方式妄用他的名的人。」——出埃及記20:7。
可是出版這部希伯來文聖經新譯本的猶大學者們卻說不然。按照他們的意見,「[第三]條誡命不可以解釋為禁止人褻瀆上帝的名的命令,因為在這種意義上,這條誡命在其於十誡中所居的地位及意義方面均缺乏足夠的重要性。對希伯來文更正確的一種翻譯,」他們爭辯說,「透露這條誡命所指的乃是作假誓。」於是這批譯者遂將第三條誡命譯成:「你不可以主上帝的名發假誓;因為主必不以那憑他的名發假誓的人為無罪。」他們在此並沒有採用耶和華的名字。
這節譯文所用的希伯來文實際含有不可用「虛妄」或「假冒」的方式採用上帝的名字的意思,因此的確禁止人妄用上帝的名字來發假誓。這一點甚至連桑仙奴(Soncino)版本的編者,猶太籍的聖經學者赫茲(J. H. Hertz)亦曾注意到。但是它的意思絕非僅限於此。我們怎能夠肯定知道呢?
憑著第九條誡命所說的話我們便可知道,這條誡命說:「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出埃及記20:16)既然以色列人在法庭上或其他的場合均慣於憑上帝的名起誓,這條誡命自然亦禁止人妄用上帝的名。(列王紀上1:30;馬太福音26:63)假若第三條誡命的主旨完全是在禁止人憑上帝的名發假誓的話,那麼又何必在第九條誡命裡將這件事再覆述一次呢?
摩西在利未記24:10-16,23所記述的一件事很清楚地表明耶和華上帝的意思並不是僅指猶太人不可用他的名發假誓而已,反之他的意思亦指他們不可以任何粗鄙,褻瀆或不敬的方式妄用他的聖名,而且上帝認為這是如此重要以致他不但將其列為十誡之一,更將其排在緊接在頭兩條禁止人崇拜任何其他神祇的誡命之後。簡括地說,這段記載敘述一個父親是埃及人而母親是以色列人的青年有一次在與一個以色列人毆鬥時褻瀆和咒詛了「聖名。」請注意聖經只是將其稱為聖名而已。由此可見其重要性。不但如此,那些聽到這項褻瀆上帝聖名的罪行的人感覺如此震驚以致他們立即將他帶到摩西面前交給他處置。看來這是頭一次發生這種罪行,因為當時摩西需要向耶和華請示。耶和華的判決如何呢?他認為這是無關緊要的小事嗎?絕不是!這乃是應受極刑的重大罪行!聖經的記載接著說:
「耶和華曉諭摩西說:『把那咒詛聖名的人帶到營外;叫聽見的人都放手在他頭上,全會眾就要用石頭打死他。你要曉諭以色列人,說,「凡咒詛上帝的,必擔當他的罪。那褻瀆耶和華名的必被治死。全會眾總要用石頭打死他。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他褻瀆耶和華名的必被治死。」』」
還有什麼事能夠更清楚表明耶和華將人褻瀆他的聖名一事看得嚴重到什麼程度嗎?毫無疑問地這樣嚴重的罪行自應該被列入十誡所禁止的惡事中。聖經的記載表明以色列人的確遵照耶和華的命令去執行刑罰。
第三條誡命的意思絕不是僅限於禁止人發假誓而已。它同時禁止任何人一種褻瀆的方式妄用上帝的名字。這幫助我們體會到一個人若好像古代的以色列人和現代的耶和華見證人一般自稱為上帝的百姓,但卻在生活上未能與他身為耶和華見證人的聲稱一致,他便等於以一種不當的方式妄用耶和華的聖名而犯了一項嚴重的罪。
雖然基督徒不再受十誡的約束,他們仍需遵守十誡的原則。如果世上的宗教領袖或政治統治者均受人尊重,宇宙至尊的統治者的聖名自然更加應該受人尊重。對基督徒說來,十誡均被歸納為愛上帝和愛鄰人這兩條偉大的誡命。一切盡心,盡意,盡性,盡力愛耶和華上帝的人都會對上帝的聖名表示它所應得的尊重和敬畏而永不以任何不當的方式妄用它。——馬可福音12:2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