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來函
● 聖經有反對人捐出自己的身體供醫學研究之用或接受器官的移植嗎?——美國W.L.君問。
這件事牽涉到許多問題,包括移植器官和解剖屍體是否適當的問題。在決定這些事的時候,人們所想及的唯一因素往往是人的感情。但是基督徒卻應該考慮到對此適用的聖經原則,然後作與這些原則一致的決定以取悅耶和華。——使徒行傳24:16
首先須要知道的是移植器官的手術,例如現正為了修補身體和延長壽命而施的手術,並非數千年前的人的習慣,所以我們不可以期望在聖經裡找到關於移植人體器官的法例。但是這並非意味到我們無法獲得指示以找出上帝對這事的看法。
當耶和華初次容許人吃動物的肉時,他向挪亞解釋說:「凡地上的走獸和空中的飛鳥都必驚恐,懼怕你們。連地上一切的昆蟲,並海裡一切的魚,都交付你們的手。凡活著的動物都可以作你們的食物,這一切我都賜給你們如同菜蔬一樣。唯獨肉帶著血,那就是他的生命,你們不可吃。」(創世記9:2-4)這個批准是向挪亞作的,現在我們每個人都是他的後代。所以,它亦適用在我們各人身上。
雖然上帝不准許人吃血,他卻容許人殺死動物,吃動物的肉以維持生命。這包括吃人的肉,藉著其他活人或死人的身體或某部份的器官來維持自己的生命嗎?不!這種吃人血的行為乃是所有文明的人所憎惡的一種野蠻行為。在動物的生命與人類的生命之間,耶和華作了清楚的分別,人是按照他的形象造成的,因此具有他的品質。(創世記1:27)他接著所說的話說明了這種分別,上帝繼續指出人的生命是神聖的,不可以讓人任意殺戮像宰殺動物作食物一樣。對人的生命的神聖表示不尊重會使人喪掉生命。——創世記9:5,6。
當身體某部份的器官有毛病或有缺陷時,通常恢復健康的方法便是藉著吸收營養。身體會將所吸收的養料滋補和醫治有病的器官,漸漸地細胞便會新陳代謝。當科學家認為這種正常的程序不再有效並提議將器官割去而直接從另一個人體移植一個器官過來時,這只是一條捷徑而已。接受這種手術的人其實正以另一個人的肉來維持自己的生命。這便等於吃人肉。可是當耶和華上帝容許人吃動物的肉時,他並沒有准許人試圖像吃人肉一般將別人的肉吸進他們的體內——不論是藉著咀嚼抑或將其他人體的整個器官或身體的某部份移植過來——以延長他們的生命。
值得注意地,雅各·赫斯丁所編的《宗教與道德百科全書》,第3卷,第199頁對吃人肉一事所作的討論有一部份的標題是「醫學上的食人。」它指出這與從另一個人的肉獲得力量或醫治效能的想法有關,說:「這種習慣的顯著例子發生在中國。在貧苦的人家中,一個人在臂上或腿上割下一塊肉煮給一個有病的親人吃並不出奇。……中國人的這種迷信無疑與吃人的身體對吃者有補益這種想法有關。……野蠻人也有習慣讓一個病人喝一些從一個親人的靜脈中吸來的血。」有許多人會辯稱使用現代移植器官手術的治療法比這種原始的治病方法較科學化。可是事實表明醫藥界人士在他們認為有需要時便會不惜使用這些近乎吃人的治療方法。
現代的科學發明了許多種牽涉到人體各部份的手術,有些很普通而通常會成功,有些則在試驗階段而往往不成功。我們無權決定這些手術從科學或醫學的觀點來看是否合宜或適當。但是當基督徒在這方面面臨作決定的需要時,他們最好以聖經所顯示的上帝的觀點作為指南。——以弗所書5:10
目前科學家正開始使用人造的或動物的器官而將其移植在人體所需要的部份,即如眼角膜的移植。(例如請參閱《科學新聞》1966年五月一日刊第396頁,與及《時代》雜誌1967年四月廿八日刊,第68和70頁)這些手術是否會有較廣泛的使用,我們不知道。我們也不能決定一個基督徒應否接受動物器官的移植手術;這必須由個人去決定。(加拉太書6:5)可是我們可以確信將來終有一日全人類會不再需要手術治療。(啟示錄21:4)基督徒擁有有力的證據證明新規制已經臨近了,屆時偉大的醫生耶和華會通過耶穌施行遠超乎今日醫學能力之上的治療。——馬可福音8:22-25;約翰福音11:43,44;使徒行傳3:6,7;馬太福音12:15。
可是,當一個基督徒被請求捐出自己的身體的某部份器官用在另一個人或一個有病的親人的身體裡時,他應該怎樣呢?我們可以問問,一個基督徒若決定他自己不可以用另一個不完美的人的肉來維持自己的生命,他可以良心無愧地用自己的肉去維持他人的生命嗎?
至於施用某些器官移植手術是否明智和合乎道德,甚至從醫學觀點來看也有問題。有一個醫生曾在《內科藥物年刊》中公開討論這點;他引證了244宗移植腎的手術的結果。大多數的病人在接受手術之後,活不及一年便死去了,然後他論及自願捐出自己一個腎的人的危險,這醫生問道:「為了延長一個人25至30個月或者更短的壽命而使另一個健康的人……有可能……減短25至30年的壽命是對的嗎?」《新聞週刊》在1964年3月2日刊第74頁對這件事所作的報導說這醫生「沒有提出確定的答案,但是他提議醫生們應該更常提出這個問題」。
當需要決定怎樣處理自己或一個死去的親人的身體時,基督徒不應該忽略使徒保羅在羅馬書12:1所說的話:「所以弟兄們,我以上帝的慈悲勸你們,將身體獻上,當作活祭,是聖潔的,是上帝所喜悅的,你們如此事奉乃是理所當然的。」受了浸的基督徒已獻出了他們的生命,包括他們的身體,去遵行造物主耶和華的旨意,從這方面來看,這樣的人可以捐出他的身體或身體的部份器官給醫生或其他的人任意使用嗎?上帝有授權給人將自己的身體器官捐出作科學實驗之用嗎?他容許一個親人的身體被撥作這種用途是對的嗎?這些都是值得鄭重考慮的問題。
不容忽視的一個問題是死人的身體可能被撥作什麼用途。一個在生前拒絕輸血給別人的基督徒可以容許他死後的身體交給一群人或一個人,很可能他體內的血被抽出來,正如某些屍體所遭遇一般嗎?(例如請參閱《儆醒!》1962年十月廿二日刊第30頁)有些人可能認為他可以規定他的身體不可以撥作這種用途;但是如果許多有權威的人在基督徒生前尚且拒絕遵從他們關於血的願望,我們有什麼理由相信他們在他死後會對他的願望較為尊重?他們會使用他的器官作各種等於吃人肉的醫學實驗嗎?
我們的身體是耶和華上帝所創造的。(詩篇100:3;95:6;約伯記10:8)基督徒可能容許看來必需的外科手術施行在自己身上,即如割掉一隻有病的手或腳,但是他們不會不必要地傷殘耶和華所創造的身體。容許別人在他死後剖割他的身體可說是尊重和珍惜上帝的創造嗎?誠然,有時,基督徒須要遵守法律上的要求,即如在法律上需要驗屍以決定一個人的死因時。(羅馬書13:1,7;馬可福音12:17)在這些情形之下,他的近親通常可以要求不要將他的器官割出供移植之用。這樣,即使需要解剖屍體,基督徒也可以防止別人濫用他們的親人的身體。但是當沒有這些法律要求時,基督徒可以作適當的決定以避免別人對屍體作不必要的剖割或任何可能的濫用,這樣他便能夠在上帝面前保持一個清白的良心。——彼得前書3:16
我們應該可以從以上的討論看出受上帝的道啟導的基督徒不應該根據個人的念頭或情感作這些決定。反之他們應該考慮到聖經中上帝的原則,並根據這些原則作個人的決定,因為他們仰賴上帝的指引,並且信賴他和他為一切愛他的人所預備的將來。—— 箴言3:5,6;詩篇119:105。
● 據撒母耳記下2:23說,亞撒黑甚至在大衛未作王統治全以色列之前已被殺,他怎可能被列為大衛軍隊中的班長之一(歷代志上27:7)?——美國R.F.君問。
歷代志上27:7將亞撒黑列為按月輪流值班的班長之一,說:「四月第四班的班長是約押的兄弟亞撒黑。接續他的是他的兒子西巴第雅,他班內有二萬四千人。」撒母耳記下2:23的經文卻指出在基遍池旁作了試鬥之後,押尼珥率領之下的以色列軍敗走,但亞撒黑尾隨不捨地追趕逃亡的押尼珥,他終於因為拒絕停止追趕而被押尼珥殺死。(撒母耳記下2:12-28)由於在大衛作王統治全以色列之前,亞撒黑已經死去,有些聖經注釋者相信他之在這裡被提及證明這裡所提及的安排是在以色列各族到希伯崙擁立大衛為王之前所作的。關於這點,《註釋者之聖經辭典》(卷1,第244頁)說:「很可能我們可以從大衛民團的梗概,而他最早的名單則被人加以修訂而將亞撒黑的兒子和繼任者西巴第雅包括在內。」——請與歷代志上第12章比較。
歷代志上27:7的記載還暗示另一個解釋這節經文說第四班的班長不只是亞撒黑,還有「接續他的是他的兒子西巴第雅」。作一個月的班長是授予著名的老軍人的一項權利,很多時這種光榮是在死後加封的。因此這裡所提及的「亞撒黑」可能是指他的家族,而這個家族是由他的兒子和承繼人西巴第雅所代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