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來函
如果有人在一宗交通意外中喪生,而司機是基督徒,這個基督徒所屬的會眾負有什麼責任呢?
會眾需要考慮司機要不要負血債,好避免在承擔血債方面負有群體責任。(申命記21:1-9;22:8)要是司機沒有小心留意遵守「凱撒」的交通規則,甚或明知故犯,蓄意違法,以致發生致命的交通意外,他就可能要負血債了。(馬可福音12:14)可是,會眾還需要考慮其他因素。
在古代的以色列,逃到庇護城的人要站在會眾面前受審。如果查明他不是存心殺人,就可以留在庇護城,不致被報血仇的人處死。(民數記35:6-25)同樣,如果基督徒牽涉在一宗涉及他人死亡的意外中,會眾裡的長老們就應該著手調查,看看當事人要不要承擔血債。不過,會眾所採取的行動,不一定完全受政府的調查結果或法院的裁決所影響。
例如,法院可能根據法律的某些條文判司機有罪,但長老們經過調查之後,卻可能認為司機不用承擔血債,因為導致事故的環境因素是司機不能或很難控制的。反過來說,即使法院裁定司機無罪,長老們最後也可能決定司機要負血債。
負責調查的長老所作的決定應該以聖經和確鑿的事實為根據。例如,司機親口承認過犯,或者有另外兩三個可靠的目擊證人的證言;或者兩者兼備。(申命記17:6;馬太福音18:15,16)假如證實司機要負血債,會眾就該成立一個司法委員會。委員會要是肯定犯過者真心悔改,長老們就會根據聖經提出責備,而犯過者也不可在會眾裡擔負服務職責。如果犯過者是會眾的長老或助理僕人,他就會被撤職。再者,犯過者還可能在其他方面受到限制。此外,當事人因為疏忽大意,導致意外發生和人命損失,所以也必需為此向上帝交賬。(加拉太書6:5,7)
以下舉出一些情況分析一下。要是發生事故時天氣惡劣,司機就應該格外留神,小心駕駛。如果他感到昏昏欲睡,就應該停車歇一歇,直到睡意全消才繼續上路,或讓別人代替他開車。
假如造成意外的原因是司機超速駕駛,那又怎樣?基督徒如果超速駕駛,他就沒有把「凱撒之物……還給凱撒」了。(馬太福音22:21)這還顯示他並不尊重生命,因為超速駕駛會造成致命的交通意外。在這些方面,請再想想:一個長老要是蓄意違法,或者在遵守交通條例方面疏忽大意,他在羊群面前是個怎樣的榜樣呢?(彼得前書5:3)
基督徒不該要求別人在短時間內抵達某個地點,明知對方不超速開車是不可能趕得到的。然而,在絕大多數的情況下,我們只要提早出發,或調整一下個人的行程表,就能有充裕的時間從容開車,不用因時間緊迫而開快車,以致違反「在上當權的」所制定的交通條例。(羅馬書13:1,5)基督徒開車時遵守交通條例,有助於避免發生致命的意外,不致承擔血債。他還可以藉此樹立好榜樣,保持無愧的良心。(彼得前書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