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經的看法如何?
上帝要求什一捐嗎?
古代的什一捐將收入的十分之一撥作宗教用途這種習俗一直流行至今日。英國教會各教區靠「什一捐」去維持。什一捐維持加拿大魁北省羅馬天主教教會的經費。其他各教派的教徒均相信根據聖經他們有義務將自己收入的十分之一捐給教會。上帝真的有這項要求嗎?聖經怎麼說呢?
聖經所載關於什一捐的第一個例子是自願而非規定這樣行的。以色列人的祖先亞伯拉罕戰勝基大老瑪及其同盟之後將所得的戰利品的十分之一獻給身兼君王祭司二職的麥基洗德。(創世記14:18-20)後來,亞伯拉罕的孫兒雅各向上帝許願,說:「上帝若與我同在,在我所行的路上保佑我,又給我食物吃、衣服穿,使我平平安安的回到我父親的家,我就必以耶和華為我的上帝。我所立為柱子的石頭也必作上帝的殿。凡你所賜給我的,我必將十分之一獻給你。」——創世記28:20-22。
顯然亞伯拉罕並沒有強逼他的家人捐獻十分之一而以之為一項經常的責任。雅各若有義務如此行,他就無需許願對上帝作什一捐了。再者,雅各許願將他所得的十分之一捐獻絕不暗示他的後代也要如此行。這個願是雅各僅將自己牽涉在內的一個嚴肅諾言。
可是後來雅各的後代卻從上帝獲得一條規定什一捐的律法。這條律法的目的何在呢?它對今日的基督徒也適用嗎?
以色列人作什一捐的主要原因是維持祭司及聖所的崇拜安排,因為祭司和利未人都沒有承受到地業。他們的主要工作是照料以色列同胞的屬靈福利。所以上帝安排以什一捐為經費來源,用來維持為人服務的祭司.上帝的律法說:「唯獨利未人要辦會幕的事,擔當罪孽,這要作你們世世代代永遠的定例。他們在以色列人中不可有產業。因為以色列人中出產的十分之一,就是獻給耶和華舉祭的,我已賜給利未人為業。」(民數記18:23,24)非祭司族的利未人也將他們所得的十分之一捐給亞倫的祭司制度以維持其經費。——民數記18:25-29。
構成「上帝的以色列」或屬靈的以色列的基督教會與血統上的以色列人不同。(加拉太書6:16)基督教會並沒有特別的祭司階級或聖所員工不能擁有產業或無法用雙手工作去維持他們的物質所需。屬靈以色列的所有分子共同構成一個「聖潔的祭司團。」(彼得前書2:5)所以他們無需耶和華上帝對血統上的以色列人所規定的那種物質支持。
再者,以色列的祭司和利未人在聖所進行的活動其實影射應驗於耶穌基督身上的實體。關於上帝賜給以色列人的律法的各項安排,聖經告訴我們說:「這些原是後事的影兒,那形體卻是基督。」(歌羅西書2:17)「律法既是將來美事的影兒,不是本物的真像,總不能藉著每年常獻一樣的祭物叫那近前來的人得以完全。」(希伯來書10:1)當實體來到時,影射它的各種職事便變成毫無價值了。維持這些職事的什一捐亦不再需要。
律法的約及其什一捐的命令已被上帝根據耶穌死於受苦柱上一事加以廢除。關於這點,受上帝感示的使徒保羅寫道:「[上帝]塗抹了在律例上所寫……的字據,把它撤去,釘在[受苦柱]上。」(歌羅西書2:14)所以上帝吩咐以色列人遵守的什一捐的命令不能用來證明上帝要求基督徒也如此行。
我們若查考一下基督教希臘文聖經便可以獲悉第一世紀的教會分子並不用作什一捐。誠然,他們捐錢賙濟需要幫助的信徒。他們也對勤於傳道和教導的長老給予幫助。我們卻沒有讀到教會特別規定從信徒收入抽取若干數量撥作此用途。——使徒行傳11:29;羅馬書15:26;哥林多前書16:1-3;腓立比書4:15,16。
基督教希臘文聖經所強調的是發自內心的樂意施與。我們讀到:「人若有願作的心,必蒙悅納,乃是照他既有的,並不是照他所無的。」(哥林多後書8:12)「各人要隨本心所酌定的,不要作難,不要勉強。因為捐得樂意的人是上帝所喜愛的。」(哥林多後書9:7)顯然地,上帝若規定基督徒作什一捐,他們所要捐的數量便會由一條明確的命令所決定了。
關於對長老所作的物質幫助,聖經訓勉基督徒說:「那善於管理教會的長老,當以為配受加倍的敬奉。那勞苦傳道教導人的,更當如此。因為經上說:『牛在場上踹穀的時候,不可籠住他的嘴。』又說:『工人得工價是應當的。』」(提摩太前書5:17,18)這裡亦沒有提及以什一捐去給予長老物質的幫助。我們亦不應因這節經文就認為長老獲得固定的薪金。他們所得到的是信徒甘心樂意送給他們的禮物,因為後者體會到這些長老將可以用來工作賺錢的時間用來為小組服務。可是使徒保羅提及其他忠心長老並沒有謀求這種物質幫助。反之他們用雙手工作去維持他們的物質所需。——帖撒羅尼迦前書2:9。
所以沒有聖經證據表明早期的基督徒將什一捐視為上帝的規定。這項規定僅在律法之約的時代才實行。律法廢止之後,什一捐的命令也被取消了。上帝並沒有對基督教會頒布什一捐的命令。用來推進純真崇拜的捐獻是完全出於自願的。在這方面,今日耶和華的基督徒見證人跟從第一世紀早期教會的榜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