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經的看法如何?
在一週中第七日工作是不應該的嗎?
上帝賜給以色列民族的十誡中第四條這樣說:「當記念安息日,守為聖日,六日要勞碌,作你一切的工,但第七日是向耶和華你上帝當守的安息日,無論任何工都不可作。」——出埃及記20:8-10。
「安息日」這個名詞來自一個希伯來文的字根,意思是「休息、停止,停止勞工」。聖經特別聲明在安息日那天以色列人不可煮、烤食物、撿柴、負重擔或作任何的交易,凡在安息日作工的以色列人「必要把他治死」。——出埃及記31:15。
很多人認為上帝要人每週守安息的律法仍然有效。有些人說亞伯拉罕,以撒和雅各這些族長都曾遵守這個命令。事實上,早在伊甸園裡人已開始遵守。
在這事上,聖經的看法是怎樣?在一週中的第七日作工是否仍不應該?
忠實的查考透露聖經沒有提及亞當,夏娃在伊甸園裡已開始守安息,同時,雖然亞伯拉罕曾遵守若干「命令」「律例」和「法度」,但聖經裡沒有任何一處提及他曾守安息日。——創世記26:5。
直到上帝在西乃山下賜摩西律法之前不久,當時是,夏娃受造之後大約2,500年,及亞伯拉罕死後幾個世紀,上帝才首次下令吩咐人守安息日,根據出埃及記第十六章,上帝吩吋以色列人每週六日拾取降下的神奇嗎哪,但在第七日要停止,因這是「向耶和華守的聖安息日。」——出埃及記16:23。
摩西指出安息的律法是新立的,說:「這約不是與我們列祖立的……你也要記念你在埃及地作過奴僕。耶和華你上帝用大能的手和伸出來的膀臂,將你從那裡領出來。因此耶和華你的上帝吩咐你守安息日。」——申命記5:3,15。
每週的安息是否要永遠繼續下呢?聖經沒有這樣說。反之聖經解釋耶穌來是要『成全律法』。因此我們讀到:「[耶穌]以自己的身體,廢掉……那記在律法上的規條。」——以弗所書2:15;請也參閱羅馬書6:14;7:4,6。
有些人卻提出反對,認為這些經文只是應用在儀文律法之上。這些律法包括各種特別的安息,例如逾越節、五旬節、贖罪日、第七年或第五十年等。他們認為十誡,包括守每週安息的規定是與已廢去的儀文律法不同的。另一些人則說,旣然上帝在賜下摩西律法之前不久,已吩咐人要守安息日,這誡命並沒有隨律法而廢去。但聖經是否支持這些看法呢?
耐人尋味地,當耶穌論及他來是要成全律法時,他將十誡中的第六和七條,即禁殺人及姦淫,也包括在內。(馬太福音5:17,21,22,27,28)使徒保羅將第十條誡命包括在基督徒業已脫離的律法中,說,「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非律法說,『不可起貪心』,我就不知何為貪心。」(羅馬書7:16,17;可參閱雅各書2:10,11)割禮和安息日同樣是在律法之前已賜下的,但聖經表示基督徒並不在割禮的約束之下。——創世記17:9-14;哥林多前書7:19。
但這並不是說基督徒不受道德律法的約束。基督敎聖經極力鼓勵要尊敬父母,避免拜偶像,殺人,姦淫、偷竊、與貪心等事。(以弗所書4:28;6:2;約翰一書5:21;彼得前書4:15;希伯來書13:4;歌羅西書3:5)但在「新約」的各書中沒有一處提及基督徒要每週守安息日。
那末,為何耶穌自己卻守安息日,又鼓勵他的聽者要守上帝所有的誡命呢?這是因為當耶穌在世上時,他和他的門徒都是以色列人而屬於摩西的律法之下。直到耶穌死後,復活,將自己的肉體獻作祭物之後,律法才被廢除而被一個新約所代替。(路加福音22:20;希伯來書8:13)
因為整個律法的約,包括守安息日的命令,都在耶穌裡終止,使徒保羅能對基督徒這樣寫道:「所以在飲食上或關於節期,守月朔或安息,沒有人可以批評你們。因為那些事都是未來的事的影象,但實體卻屬於基督」。(歌羅西書2:16,17,《新世》)早些時,保羅表示在加拉太某些基督徒身上枉費了工夫,因為他們仍「謹守日子,月份,節期,年份。」——加拉太書4:10,11。
但是基督敎希臘文聖經的希伯來書4:9說:「必另有一安息日的安息,為上帝的子民存留。」這又作何解釋呢?這是不是說基督徒不應在一週中的第七日作工呢?
不,因為上下文顯示「安息日的安息」意思是指基督徒應停止抱有不信的態度。這種態度曾令大部分離開埃及的以色列人不得進入上帝在應許之地賜給他們的安息。(希伯來書3:12,18,19;4:13)基督徒也必須停止一切不信的「工作」,特別是僅藉著各種善行試圖在上帝面前贏得一個公義的地位。(希伯來書4:10;羅馬書3:20)根據聖經,唯有對耶穌基督懷具信心才能在上帝面前得到一個良好的地位。(羅馬書3:28)基督徒必須守一個這樣的「安息」,不是僅一星期一次,而是要日日如此行。
當然,在七日中抽一日出來休息並沒有什麼不妥。這能使我們恢復體力,有時間研讀上帝的道和從事其他令靈性振奮的活動。各人可以自行決定,將那一日撥作特別活動之用。
但如果有人想在第七日工作,並沒有禁止他如此行。正如使徒保羅指出,「有人看這日比那日強,有人看日日都是一樣,只是各人心裡要意見堅決」。——羅馬書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