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情作品的禍害——實在的威脅!
你也許會看到有如下列的色情刊物樣本。它使你震驚?它使你噁心?可是,在流行的色情刊物中,它還算是描寫得較溫和的。雖然其中的詞句本來是出版商認為是適合大眾閱讀的,但為了不致令你難堪,《儆醒!》雜誌不得不把詞句作進一步的刪改。
因此,人若聲稱『色情作品一向都有,不必擔心什麼,』這顯示他們並沒有留意到色情刊物的內容在近年來的急激變化。它已不再單是裸體或淫猥而已。如今所描述的是令人作嘔的醜惡、變態和血淋淋的暴力。場面多數描繪異性和同性的強姦;女同性戀、男同性戀、口交、肛交和集體行淫;亂倫;獸姦;酷刑、斷肢和兇殺——許多時牽涉到十歲或更年幼的兒童。既然有些人認為色情作品的內容是無害的,因此對你並無威脅,記住上述的事實無疑很重要。
有害抑或有益?
關於色情作品的影響,通常有兩種不同的理論。其中一種認為色情作品有發泄或「舒解」作用。它的提倡者辯稱黃色刊物對正常的人沒有不良影響,但卻為性慾特強的人提供安全的舒解,因此它不但無害,甚至頗為有益。當然,持此論據的人承認色情作品對閱讀或觀看者的確產生影響。可是,他們卻說,沒有確鑿的證據表明色情作品與強姦或別種暴行有關。
另一方面,認為兩者的確有關的主張卻同樣激烈。有些親身體驗過的人——直接受過黃色作品不利影響的人——發出呼聲。他們反對那些要求以『精確科學資料』去證明兩者有關的虛浮論據,並且堅持另一理論:好些人喜歡仿效,而且曾實際仿效他們從色情作品所見的行為。
在一封寫給《紐約時報》的信中,《警察時報》的助理編輯列舉例證,指出警方處理的許多案件表明「色情作品在道德和社會方面造成一種風氣,這種風氣足以助長性虐待和不法行為。」例如:
● 「馬歇爾(William Marshall)對加拿大獄中的強姦犯作過調查之後報導,『色情作品中的種種幻想可以導人犯罪。』18名強姦犯之中有10人自認受到色情作品的影響去強姦婦女。」
● 「據菲尼克斯奉公守法市民會創辦人聲稱,『警方的反色情小組報告,有百分之77的男童性騷擾者和百分之87的女童性騷擾者承認他們的淫褻行為是企圖模仿色情作品所致。』」
● 「洛杉磯警察局指出,在警方處理的40多宗兒童性虐待案件之中,……每宗案件都有色情圖片呈堂。」
● 「成人及兒童黃色刊物……被用來誘惑兒童從事性行為。在一宗個案裡,一名6歲女孩作證她的父親使用色情作品去引誘她行淫。」
此外,據1986年5月14日的《紐約時報》所載,美國司法部委任的反色情作品委員會經過一年的研究之後作出結論說,「黃色作品的影響與促使人從事性強暴、性壓迫或非意願的性侵略有關的行為。」
誠然,有人對這項結論提出異議。但即使這樣,他們也承認必須控制不必要的暴力以及禁止兒童涉獵色情作品;這等於承認色情作品的確對觀看者有所影響。顯然,人所看和所讀的東西與人的思想和行為極有關係。
儘管反對色情作品與實際行為有關的論據說得漂亮,有一件事是顯然的:色情作品的出版商知道得很清楚他們為什麼要製造淫褻作品,使用者也知道得很清楚為什麼他們要購買這些東西。色情作品的出版商承認產品的目的是——挑起性慾。既然如此,隨之而來的事,不論是自瀆抑或更壞的行為,都不能一口咬定這全是使用者的責任。產品的設計是要戕害消費者。色情作品和它的供應者應受譴責之處與毒品和它的販賣者無異。
『我們的權利又如何?』
可是,有些人卻提出警告,勸人不要剝奪別人的權利,例如擁有和閱讀色情作品,在家裡喜歡看什麼就看什麼,以及出版和銷售色情刊物的權利等。他們害怕別人濫用了檢查制度。
以一般而言,這是人所應關注的事。可是,即使人應當享有言論自由,你也不能談論或刊登誹謗別人的資料或者偽造公眾輿論以危害別人的安全和生命。世上沒有政府保證人享有絕對的自由。別人的權利和自由必須受到考慮。
有人質問,「人若沒有模仿色情作品裡的行為去傷害別人,在自己家裡私下觀看有什麼不對呢?」提出質問的人忽略了人權重要的一面。既然色情作品被用來引誘十分年幼的人去作亂倫或其他淫褻的性行為,而且在圖畫或影片中表演的成年人和幼童往往是被迫參與生產色情作品的,誰能否認這些人是受害者呢?
此外,在黃色影片中被捆綁、拷打、斷肢、和痛苦地受到變態性慾摧殘的嚴重受害者又如何?有些兒童被交給利用幼童牟利的色情販子任意摧殘,這些兒童又如何?「令人作嘔!」你說。他們的人權又怎樣?他們必須付出代價,讓別人有權「享受」色情作品嗎?這可說是「你們願意人怎樣待你們,你們也要怎樣待人」嗎?——馬太福音7:12。
可是,仍有不少人說檢查制度並不是解決方法。例如,若要檢控色情作品的出版者,就必須能夠分辨什麼是色情作品和什麼不是。但是甚至法庭在這方面也很難做得到。
顯然,你和你的家人正受到色情作品禍害所威脅。警方、掃黃組、關員和檢查員都無法控制或遏止禍害的流行。感到關注的人有辦法保護自己的親人嗎?
[第5頁的附欄]
「三名男子綁架了一個婦人、一個12歲女孩和一個老婦,把她們毆打至不省人事,在她們面上、頭上和身上亂踢。她們昏迷之後,男子加以強姦和再度毆打。」
『多個赤裸和斷肢的女體被倒掛在鐵線籬笆上,一個婦人被迫[參加獸姦行為]。』
『小女孩被迫[從事口交和獸姦],8歲和9歲的男孩被……雞姦。』
[第6頁的附欄]
1985年3月,蓋洛普組織為《新聞週刊》在美國舉行的民意測驗表明美國人對與色情作品有關的各事的看法,其中有些意見令人頗感興趣:
● 超過百分之73的美國人認為繪影繪聲的黃色刊物「促使有些人犯強姦或性暴力罪。」
● 只有百分之34的人認為色情作品「使性方面有難題的人獲得安全發泄。」
● 百分之76的人認為露骨的色情作品「使人對女性失去尊重。」
● 超過三分之二,亦即百分之67的人,感到色情作品能「導致大眾的道德敗壞」。
● 值得注意的是,有百分之63至73的人認為應該完全禁止性暴力在電視、電影或雜誌中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