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控
(Accusation)
指責和控訴,向被告追究罪責。
一個譯作「指控」的希伯來語詞sit·nahʹ(西特納)源於動詞詞根sa·tanʹ(薩坦),意思是「敵對,阻撓」。(拉4:6;另見亞3:1)常常譯作「指控」的希臘語詞ka·te·go·reʹo(卡泰戈雷奧)含有「抨擊」的意思,多指在法庭上或通過訴訟提出指控。(可3:2;路6:7)在路加福音16:1,譯作「指控」的希臘語詞di·a·balʹlo(迪阿巴洛)也譯作「毀謗」(Int),跟譯作「魔鬼」的詞根di·aʹbo·los迪阿博洛斯(意即毀謗者)有關。
希臘語詞sy·ko·phan·teʹo(西科凡泰奧)在路加福音3:14譯作「誣害」,在路加福音19:8譯作「敲詐」,字面意思是「把無花果揭露出來」。關於這個詞的詞源,說法不一。一個說法是,古雅典禁止無花果出口;因此,指控別人偷運無花果出境的,就是「把無花果揭露出來的人」。後來,「西科凡泰奧」被引申指一些居心不良的告密者,他們為求私利,不惜誣害和敲詐別人。
當然,被指控的一方也許是受人陷害、清白無辜的。因此,希伯來人的律法一方面要求國民要盡本分,把犯法的人繩之於法,另一方面也給予被告適當的保護。摩西律法的一些規定,足以說明這一點。舉例說,誰要是知道某宗罪行的內情,就必須在審判官面前指證犯罪的人。(利5:1;24:11-14)審判官要仔細地「打聽、調查、徹底追問」,查明指控是否屬實,然後才作出裁決。(申13:12-14)即使犯過者是自己的兄弟、子女或配偶,知情的人也不應該為他隱瞞或者包庇他。(申13:6-8;21:18-20;亞13:3)無論什麼案件,單憑一個人的證言不能作準,總得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證,才可以確立。(民35:30;申17:6;19:15;約8:17;來10:28)
另外,摩西律法規定,被告有權當著審判官的面,跟指控他的人對質,讓審判官判斷指控是否屬實。(申19:16-19;25:1)睿智的所羅門王在位時,兩個做妓女的婦人為爭奪一個嬰兒來見他,要他裁斷誰是生母,這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王上3:16-27)
羅馬人也有類似的法律,原告人會被傳召出庭作證。因此,保羅以羅馬公民的身份在總督腓力斯和非斯都面前受審時,指控他的人全都被傳召出庭。(徒22:30;23:30,35;24:2,8,13,19;25:5,11,16,18)不過,保羅要求到羅馬去見凱撒,倒不是要指控本族的同胞什麼,而是要向凱撒上訴,好證明自己清白無罪。(徒28:19)事實上,藉著所言所行去指控猶太人的既不是保羅,也不是耶穌,而是猶太人所仰望的摩西。(約5:45)
在古代,有三個希伯來人因為不肯跪拜尼布甲尼撒所立的金像而受到指控,被扔進火爐裡去。雖然這個指控不假,但有關規定卻大有問題。無論如何,這些希伯來人並沒有犯什麼罪,而耶和華也在天上的最高法庭親自作出裁決,證明他們是清白無辜的。(但3:8-25)類似地,但以理蒙上帝搭救,但指控他犯法、一心謀害他的人卻被扔到獅子坑去了。(但6:24)在這兩段經文中,譯作「指控」的是一個阿拉米語詞組,字面意思是「[把撕下來的肉]全部吃光」,也可譯作「毀謗」。(但3:8;6:24;Rbi8 腳注)以色列人的仇敵為了阻撓重建耶路撒冷的聖殿,寫了訴狀,控告以色列人圖謀不軌,結果一道禁令下來,建殿工程被逼停止,但這道禁令後來證實是有違先王諭旨的。(拉4:6-6:12)在耶穌的日子,宗教領袖想方設法要指控耶穌違犯了律法。(太12:10;路6:7)後來他們的惡計得逞,逮捕了清白無罪的耶穌,聲色俱厲地指控耶穌這個義人許多許多事。(太27:12;可15:3;路23:2,10;約18:29)這些例子清楚表明,誣告別人是可恥的行為。誣害人的如果是當權者,那就罪加一等了。(路3:14;19:8)
在基督徒會眾裡,監督和助理僕人既不可作假見證誣陷人,他們自己也必須無可指責。(提前3:10;多1:6)凡指控長老的事,都得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證,才能確立。(太18:16;林後13:1;提前5:19)基督徒會眾的所有成員都應該無可指責(林前1:8;西1:22),但這不是說基督徒可以免受誣衊,因為聖經說,基督徒的大仇敵魔鬼撒但「晝夜在我們上帝面前指控我們的弟兄」。(啟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