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拉太書
(Galatians,Letter to the)
使徒保羅受上帝啟示寫信給「加拉太各地的會眾」,這封信是用希臘語寫的。(加1:1,2)
執筆者 書信的第一句就表明保羅是這卷書的執筆者。(加1:1)他在信中再次提及自己的名字,並用第一人稱去稱呼自己(5:2)。書信的一部分以自傳形式談及保羅歸信的經過以及他的另一些經歷。他提及自己身體有病(4:13,15),聖經中別的經卷看來也顯示,保羅確實受某種疾患折磨(林後12:7;徒23:1-5)。保羅的不少書信都由書記代筆,但他說加拉太書是自己「親手」寫的。(加6:11)在保羅執筆的書信中,他差不多總是親自並為同伴向收信人問好,但在加拉太書卻沒有這樣做。如果有人冒保羅的名寫加拉太書,就必定會仿照保羅一貫的做法,提及代筆的書記並向收信人問好。執筆者說話的方式和率直的口吻,足以表明這卷書真確可靠。如果是杜撰之作,就不會有這種特色了。
學者們一般都承認加拉太書是保羅寫的,只有那些全盤否認保羅的書信出自他手筆的人才會提出異議。聖經以外也有許多證據顯示,保羅是加拉太書的執筆者,例如伊里奈烏(約公元180)就曾引用加拉太書的經文,並說這些話出自保羅之口。
誰是收信人 保羅說,這封信寫給「加拉太各地的會眾」。(加1:2)但「各地的會眾」究竟包括哪些會眾,很久以來一直引起爭議。有些人認為,這些不具名的會眾指的是加拉太行省北部的各群會眾,因為行省北部的居民才是正宗的加拉太人,住在南部的人卻不是。然而,保羅在書信中通常使用行省的羅馬官方名稱。在他的日子,加拉太行省包括利考尼亞南部的城市,即以哥念、路司得、特庇,以及皮西迪亞的安提阿。保羅在第一次傳道旅程時,曾跟巴拿巴一起在這些城市建立了基督徒會眾。從信中提到巴拿巴就可看出,加拉太書是寫給以哥念、路司得、特庇和皮西迪亞的安提阿等地會眾的,因為這些地方的基督徒顯然都認識巴拿巴。(2:1,9,13)聖經沒有說過加拉太行省北部的基督徒認識巴拿巴,甚至沒有提及保羅曾到過這個地區。
保羅在信中說「無知的加拉太人啊」,但這並不足以證明他僅是對加拉太北部的高盧人說話。(加3:1)其實保羅只是責備會眾裡某些人,提醒他們不該聽信墨守摩西律法的猶太人的謬論。提倡謬論的人妄圖證明,自己稱義是因為遵守摩西律法,而不是因為信基督而稱義的新約。(2:15-3:14;4:9,10)在種族方面,「加拉太各地的會眾」(1:2)裡有猶太人,也有非猶太人;非猶太人包括受過割禮的歸信者和沒有受割禮的外邦人,其中肯定有一些凱爾特人的後裔。(徒13:14,43;16:1;加5:2)由於他們所住的地方叫加拉太,保羅就統稱他們為加拉太人。從信的內容來看,保羅寫信的對象是這個羅馬行省南部他所熟悉的基督徒,而不是北部與他素未謀面的陌生人。看來他甚至從未到過行省的北部。
成書時間 這封書信涵蓋的時間很難確定,但成書時間大約在公元50至52年之間。加拉太書4:13暗示,保羅寫這封信之前至少到過加拉太兩次。使徒行傳13和14章記述,保羅和巴拿巴在公元47至48年之間探訪加拉太南部的幾個城市。公元49年左右,基督徒在耶路撒冷召開會議商討割禮問題;之後,保羅和西拉回到加拉太的特庇和路司得,也順帶探訪保羅和巴拿巴在第一次傳道旅程期間曾「宣講耶和華話語」的其他城市。(徒15:36-16:1)看來保羅在第二次傳道旅程期間,或回到敘利亞的安提阿之後,聽到一些關於加拉太人的消息,促使他寫信給「加拉太各地的會眾」。
保羅曾在哥林多逗留了一年半之久。(徒18:1,11)如果加拉太書是在這段時間寫的,成書時間就可能在公元50年秋季至52年春季之間。他寫給帖撒羅尼迦人的兩封信,大概也是在這段時期寫成的。
如果保羅在以弗所短暫停留期間,或是回到敘利亞的安提阿之後「過了些時候」寫加拉太書(徒18:22,23),那麼成書時間就在公元52年左右了。可是,這封信不大可能在以弗所動筆,因為保羅只在那裡短暫逗留;再者,以弗所離加拉太不遠,如果保羅在那裡聽到加拉太會眾有人偏離真道,大可以親自去見弟兄,或在信中解釋他為什麼無法成行。
保羅在信中指出,加拉太人「竟然這麼快就離開了……呼召[他]們的上帝」。(加1:6)這句話可能表示,信是在保羅探望加拉太人之後不久寫的。即使信是保羅回到敘利亞的安提阿後寫的(公元52),他仍可以說加拉太人竟然這麼快就偏離了真理。
是聖經正典 加拉太書是聖經正典的早期證據,見於《穆拉托里經目殘篇》以及伊里奈烏、亞歷山大的克雷芒、德爾圖良、奧利金的著作。這些作家曾指名提及加拉太書和《希臘語經卷》的大部分經卷或其餘的26卷書。馬西昂的正典簡介也指名提及加拉太書,就連敵視基督教的作家塞爾蘇斯也曾間接提到這卷書。所有知名的聖經正典書目,至少到公元397年舉行的第三次迦太基會議為止,都包括加拉太書。公元200年左右寫成的《切斯特·貝蒂紙莎草紙殘片2號》(P46),包含了加拉太書和保羅的另外八封書信,由此證明早期基督徒把加拉太書視為保羅的書信之一。其他古代抄本,例如《西奈抄本》、《亞歷山大抄本》、《梵蒂岡抄本1209號》、《以法蓮重疊抄本》、《克萊蒙抄本》、敘利亞語《伯西托本聖經》等,都包含加拉太書。此外,這卷書的內容跟保羅的其他著作和聖經的其餘部分完全一致。
跟書信有關的背景 從保羅這封書信,可以看出當日加拉太人的許多特徵。公元前3世紀,北部高盧族的凱爾特人攻佔了這個地區,因此當地居民深受凱爾特人的影響。高盧族的凱爾特人強悍兇猛,殘酷野蠻,據稱他們常把戰俘殺死獻做祭物。據羅馬人的著作透露,凱爾特人感情衝動,十分迷信,奉行許多儀式。這種宗教特徵也許使他們易於偏離不注重儀式的基督教。
此外,加拉太各地的會眾裡,可能有些人以前是異教徒;也有許多人以前信奉猶太教,歸信基督教之後仍繼續謹守摩西律法規定的各種儀式和義務。加拉太人既是凱爾特人的後代,有衝動善變的傾向,這就解釋了為什麼會眾裡有些人一度熱心信從真理,不久卻又被反對真理的人所迷惑。這些與真理為敵的人繼續謹守律法的規條,堅稱人要得救就必須受割禮,並謹守律法的其他規定。
那些主張恪守猶太傳統的基督徒反對真理,甚至當耶路撒冷的使徒和長老就割禮問題作出決定之後,這些人仍為行不行割禮爭辯不休。正如加拉太書5章13節至信的結尾所說的話顯示,也許加拉太有些基督徒受到當地道德墮落的風氣所影響,以致偏離了正道。無論如何,使徒一獲悉這些會眾出了問題,就馬上寫信向弟兄提出率直的勸告和鼓勵。他寫信的主要目的顯然是要確立自己的使徒職分,駁斥恪守猶太傳統的謬誤主張,並強化加拉太各群會眾的弟兄的信心。
那些主張恪守猶太傳統的基督徒十分奸狡詭詐。(徒15:1;加2:4)這些假導師自稱代表耶路撒冷的會眾,蓄意與保羅作對,並質疑他的使徒職分。他們要基督徒受割禮,並不是因為關心加拉太人的益處,而是想改變情勢去討好猶太人,以減輕激烈的反對。他們不想為了基督的緣故受迫害。(加6:12,13)
為了達到目的,他們聲稱保羅接獲的委派只是從基督徒會眾的某些顯要分子領受的,而不是直接從基督耶穌領受的。(加1:11,12,15-20)他們想誘使加拉太人跟從他們。(4:17)為了抵消保羅的影響,他們想使人相信保羅根本就不是使徒。看來他們聲稱,保羅為了權宜之計,曾贊成人受割禮。(1:10;5:11)他們試圖把基督教和猶太教混合起來;這些人雖沒有公然否認基督的權威,卻聲稱割禮對加拉太人有利,能提升人在基督教的地位;不但如此,他們還聲稱既然割禮的約原本是賜給亞伯拉罕的,那麼基督徒受割禮,就表明自己是亞伯拉罕的子孫了。(3:7)
保羅徹底駁倒了這些假基督徒的謬論,強化了加拉太弟兄的信心,使他們能夠在基督裡站穩。令人欣慰的是,加拉太各地的會眾繼續忠於基督,堅決維護真理。使徒保羅第三次傳道旅程時曾探訪這些會眾(徒18:23),而使徒彼得寫第一封信時,收信人也包括加拉太的基督徒(彼前1:1)。
[第707頁的附欄]
加拉太書的要點
這封信強調真基督徒應當珍視通過耶穌基督而享有的自由
加拉太人接獲中央長老團的決定,知道基督徒無須受割禮。這事之後過了一年或幾年,保羅寫了這封信給他們
保羅為他的使徒職分申辯
保羅做使徒,不是出於任何人,而是憑著耶穌基督和天父的委任;他沒有先跟耶路撒冷的使徒們商量,就開始宣揚好消息;直至三年後,他才去探望磯法和雅各,而且只逗留了很短時間(1:1,13-24)
他所傳講的好消息並非來自人,而是耶穌基督啟示他的(1:10-12)
保羅由於得了啟示,就帶著巴拿巴和提多上耶路撒冷去解決割禮的問題;雅各、彼得和約翰並沒有傳授什麼新事給他,但看出保羅已奉派在外邦人當中做使徒(2:1-10)
在安提阿,彼得由於害怕受某些來自耶路撒冷的弟兄批評,就跟外邦信徒隔離;保羅見他做得不對,就加以責備(2:11-14)
人稱義是因信基督,不是靠守律法
如果人能靠守律法而稱義,基督就無需死亡了(2:15-21)
加拉太人領受了聖靈,是因為信從好消息,不是因為遵守律法(3:1-5)
亞伯拉罕的真正子孫,就是那些像他一樣持守信心的人(3:6-9,26-29)
人無法十全十美地遵守律法,若堅要靠遵守律法而稱義,就是受咒詛的(3:10-14)
律法並沒有使亞伯拉罕的約失效,叫應許作廢;律法的目的是要叫犯法的事顯明出來,好像監護老師帶領人到基督那裡(3:15-25)
要站穩,不濫用基督徒的自由
耶穌基督犧牲生命,把律法之下的人救贖出來,好讓他們成為上帝的兒子(4:1-7)
繼續墨守日子、月份、時節、年份,就等於甘願再次為奴,情況與女僕夏甲的兒子以實瑪利無異;他跟母親一起被逐出亞伯拉罕的家(4:8-31)
基督徒已擺脫罪的奴役,不再受律法約束,就不該讓人誘使他們再被奴隸的軛轄制(1:6-9;5:1-12;6:12-16)
不要濫用所享的自由,倒要受上帝的靈指引,在生活上結出聖靈的果實,遠避順應肉體的行為(5:13-26)
有人失足,就要用溫和的態度設法糾正他;人人都有義務負起自己分內的責任(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