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工
(Hired Laborer)
為人工作、收取工資的人,跟奴隸相對。
摩西律法規定,雇工當天的工錢,必須在當天結束前就支付。(利19:13;申24:14,15)起碼在公元1世紀時,看來雇主會先跟工人議定工錢,工人才會開工。一天的工作時間是12小時,從早上6時左右到晚上6時。葡萄園工人一天的工錢看來一般是1羅馬銀元(1第納流斯,74美分)。(太20:1-13)聖經提到「雇工的年期」,看來顯示工作協議(合約)的期限也是預先定下來的。(賽16:14;21:16)
在以色列,很多雇工顯然是沒受過割禮的人,所以律法禁止他們吃逾越節的晚餐。受了割禮的奴隸卻可以吃,因為他們被視為以色列人家庭的成員。跟這點類似,律法規定祭司雇用的工人不可以吃聖物,卻不禁止受了割禮的奴隸吃聖物,因為這些奴隸實際上是祭司家裡的人。(出12:43-45;利22:10,11)
假如有以色列人陷於經濟困境,不得不賣身給以色列同胞、外僑、寄居的人或外僑的家人,買主不可用苛暴的手段待他,要當他是受雇的人那樣顧恤他。如果沒有人購贖他,就要在他為奴第七年或禧年釋放他(視乎哪一年早點來到)。(出21:2;利25:39,40,47-49,53;申15:12;見奴隸)
雇工有時受雇主欺凌。耶和華通過他的先知瑪拉基提出警告,說他要迅速作證指控那些欺詐工人薪資的雇主。(瑪3:5;另見雅5:4;工錢,工價)
雇工通常渴望看見工作日結束,那麼就可以領取工價。(伯7:1,2)雇工一般不會全心全意地關心雇主的利益。例如耶穌基督曾說,雇工遇到危險只會逃走,但他身為優秀的牧人,卻甘願為綿羊捐棄生命。(約10:11-15;另見耶4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