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來函
● 我們是否可以說「王族的祭司制度」僅指受膏的基督徒而言,但「普遍的祭司制度」則包括了受膏的基督徒餘民和「大群」的耶和華讚美者在內呢?——美國V.K.君問。
有關「普遍的祭司制度」的教訓是基督教國裡的一個道理,而這個道理又被他們稱為「一切信徒的祭司制度。」韋氏《第三新國際辭典》將這個道理的定義解釋為:「基督新教的一個教義:每一個人可以無需教士在中間作仲而直接與上帝交通,而每一個人有責任為信徒集團中的其他分子服務。」這個名詞在基本的意義上有每一個基督徒應該向他人傳揚上帝的道和目的而不是將責任交給一個「教士」階級的觀念。《評釋者的聖經》(The Interpreter’s Bible)說:「這個道理是一個對責任而非權利的宣告。」(第11冊,第619頁)從這個觀點看來——即每一個基督徒有傳道責任的觀點——我們可以說這項由「普遍的祭司制度」一詞所包含的原則適用在所有的基督徒身上。
可是,我們若說受膏的餘民和「大群」「另外的羊」均包括在「普遍的祭司制度」之內,則從聖經的道理說來是不正確的。為什麼呢?基督教國的信仰是「所有的基督徒都是上帝面前的祭司。」(《今日神學》,1958年十月刊第303頁)而實際上聖經所教導的乃是每一個為靈所生的基督徒是一個祭司。故此,從聖經的觀點來看,祭司和祭司制度兩個名詞均僅限於應用在「神聖的祭司制度」或「王族的祭司制度」中的十四萬四千人身上。——彼得前書2:5,9;啟示錄14:1-4。
彼得所說「藉著耶穌基督奉獻上帝所悅納的靈祭」的事特別適用在那些在「神聖的祭司制度」中為靈所膏或為靈所生的基督徒身上。不過自從1931年以來有一「大群」像綿羊一般崇拜耶和華上帝的人從各國各民中出來而與「神聖的祭司制度」中的餘民團結在一起。(啟示錄7:9-15)雖然這一「大群」懷著在地上享永生的希望的人並不屬於「神聖的祭司制度」之內,他們在上帝的眼中是很珍貴的而他正藉著將如此多綿羊般的崇拜者召集到與祭司階級聯絡團結在一起而使他的聖殿充滿了榮耀。(哈該書2:7)由於與祭司階級的餘民締結了如此密切的關係,這一「大群」人亦具有和餘民同樣的義務;那便是說宣揚耶和華上帝的美德。這正是「大群」在今日所作的。由於他們協助「王族的祭司制度」中的餘民,這一「大群」人可以比作在古代忠貞地追隨著忠心的猶太餘民(耶和華的見證人)的尼提寧人和基遍人,而不是祭司或利未人。今日的尼提寧人和基遍人已在崇拜耶和華為獨一的真神方面與餘民團結一致,他們自願地成為了上帝屬靈聖殿的「活石」餘民的助手。
因此唯有在耶和華見證人的新世界社會裡,而非在基督教國裡我們才能真正地找到「普遍的祭司制度」——不僅是因為他們成功地實行這個名詞所含的意義而且他們之中存有「王族祭司制度」的餘民,這些餘民的祭司制度是真正普遍的因為他們每一個人都通過耶穌基督向上帝獻上他所嘉許的屬靈祭物。(彼得前書2:5)因為聖經本身將祭司和祭司制度的名詞僅限用於受膏的基督徒身上,我們可以根據聖經的觀點而正確地說普遍的祭司制度只包括為靈所生的基督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