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來函
● 基督徒有義務要呈報和繳交『兼職』或小帳的薪俸稅嗎?
基本的答案,今日和耶穌回答納稅問題的時候都是一樣:「這樣,該撒的物當歸給該撒,上帝的物當歸給上帝。」(馬太福音22:17-21)倘若當地法律規定工人或雇員必須為收入繳納薪俸稅,基督徒便會繳納。
在許多地方,政府從雇主徵收一份聲明書,聲明某個人的收入數項,然後從那個人的薪金扣回要付的稅項。在這種情形下,向政府納稅通常直截了當。如果基督徒在算計和呈報全年收入的時候,發覺除了所扣回的數項外還有須要繳付的,就必須這樣做。或者,也許因為某些合法免稅項目,以致所扣除的數項過大,他可以申請退款。
不過,有時一個人需要呈報自己的薪金數項,然後親自繳付全部稅款,譬如他是自雇的,或是自行經營生意的。或者,這人正業的雇主已經扣除了稅項,但他親自負責的暫時職業或兼職都還未扣除稅款。並非人人都繳交這樣的稅項,《紐約時報》1978年一月十五日號正好表明這點:『沒有報上的職業可能使美國在稅款和受害者援助計劃中損失數百億美元。』
究竟什麼項目才算是收入,而法律規定必須抽稅,實在林林總總,而且因地而異。有些地方,倘若收入數額不大,低於某個特定的總數,就不用繳納薪俸稅。a可是,假使正業以外還有『兼職』收入,法律通常規定必須完全呈報,並且根據總數納薪俸稅。此外,在某些地方,甚至侍應生在飯店內所得的小帳,政府也當作可供抽稅的收入來辦。
個別的基督徒工人或雇員該怎樣做呢?他要擔負個人的責任,熟諳本國的稅務法律,然後從實繳負當納的薪俸稅。使徒保羅寫道:『在上有權柄的,人人當順服他。……你只要行善,就可得他的稱讚。……你若作惡,卻當懼怕,因為他不是空空的佩劍。他是上帝的用人,是申冤的,刑罰那作惡的。所以你們必須順服,不但是因為刑罰,也是因為良心。……凡人所當得的,就給他,……當得稅的,給他上稅。』——羅馬書13:1,3-5,7。
基督徒工人看得出這裡面的智慧。比如說,基督徒這樣做可以避免被控。同時,這也是清白良心的問題,它的確十分寶貴。上述引用的報章報導,有一個官員論及未經繳報的薪俸稅項說:『到底漏了多少,上帝才知道。」這個官員也許只是套用一句俗語罷了。但真正的基督徒確知上帝對此瞭如指掌,若有工人故意行騙,例如秘密賺取外快以便逃稅,上帝是知道的。為了得到清白的良心,基督徒雇員會凡事都保持忠實,包括納稅在內。——希伯來書13:18。
此外,保羅提到得著稱讚的話也表明是真的。耶穌的跟從者時常因為忠實,因為在納稅上靠得住,而受到官員的讚賞。例證之一是某個非洲國家,那裡的耶和華見證人因為拒絕加入執政的政黨而受盡逼害。政府藉口說見證人不肯納稅,但環球有思想的人都知道實情,因為大家都知道見證人有的是怎樣的紀錄。關於這場逼害,朱伯博士最近寫道:『耶和華見證人服從他們的基督教信仰,繳納稅項,服從法律,都是負責任的工人,……守望台社絕不慫恿會員不納稅:剛相反,守望台社在這方面鼓勵人依法納稅。』——《社會指南針》,1977年一月廿四日刊,第128,130頁。
不錯,耶穌在稅務上所提出的忠告,基督徒應當努力遵從。這並不是說,別人應該偵查某個人的私事,因為疑心他在這方面可能不忠實;我們都相信,基督徒會憑良心依從該撒的規定。他們會忠實,並且想良心無虧,因此,該撒所要求的薪俸稅,他們都納給該撒。
● 在哥林多前書2:9,保羅是引用偽經嗎?
不是,這個見解是沒有根據的。
這節經文說:『如經上所記,「上帝為愛他的人所預備的,是眼睛未曾看見,耳朵未曾聽見,人心也未曾想到的。」』
看來保羅在引證以賽亞書64:4。不過,他的話並不與希伯來原文和希臘文《七十人譯本》中的以賽亞書64:4完全相同。因此,有些評釋者認為保羅在引用《以拉亞經》和《以賽亞之異象及升天》等偽經(聖經正典以外的作品),因為這兩本經同時含有哥林多前書2:9的句子。可是,有幾點表明這個見解是不對的。
《基督教希臘文聖經》(《新約》)的執筆者從不曾引用過這些作品說:『經上記著說……』同時,這兩本偽經在什麼時候寫成,也不能確定。就算很早便寫成了,但仍然可以在後來被人竄改而套用保羅的話,就如別的偽作曾在後來被人編纂和竄改一樣。
[腳注]
a 法律可能仍然規定必須呈報收入數額,並且繳納其他稅項,例如在美國要納社會生活保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