腳注
a 見美國對喬治威爾遜一案,這個案件的產生是由於威爾遜拒絕接受傑克遜總統在1830年六月十四日所頒布的大赦令之故。最高法院的判決堅持認為「法院無法賜予犯人大赦的裨益,除非他請求獲得這種裨益和示意他寄望於此。他以什麼方式提出請求與此項調查並無關係;但他必須以某種形式提出請求,這是授予他的一項權利;這是屬於他的,他接受與否均可以遂他自己喜歡。……一項赦免可以帶有先決或後來的條件,被赦者若未能履行條件便得受罰。……假設一項赦免是帶有條件的,而犯人卻不願接受?假設條件是放逐,而犯人卻認為他被處的徒刑是較輕的懲罰?假設他認為接受懲罰以便為自己在一時衝動之下所所犯的罪行向公眾負荊請罪對他比較有利?……
首席法官馬紹爾將最高法院的意見表達出來。他提醒美國政府「一項赦免可能是帶有條件的;而所帶的條件可能比所判的刑罰更不受歡迎。……本法院認為上述的赦免既未以請求、動議或其他方式向法院提出,法官遂無法予以允准。……」
因此法院不准本可以救喬治·威爾遜一命的赦免取消他所受的法律裁判。——見32U.S.(7 Peters)第150頁及其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