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來函
● 耶和華對於俄南遺棄精液一事表示不悅,這個聖經例子豈不是表明使用避孕方法是不對的嗎?——美國讀者問。
不然,因為我們若查考一下關於俄南的記載,我們便會發覺他並不是因為節育而被處死。
珥去世之後,他的父親猶大吩咐他的弟弟俄南與他瑪舉行叔嫂通婚。這件事的目的乃是要為死去的兄弟『生子立後』。不然,俄南便無權與嫂子發生關係。關於俄南對猶大的吩咐有什麼反應,我們讀到:「俄南知道生子不歸自己,所以同房的時侯,便遺在地,免得給他哥哥留後。俄南所作的,在耶和華眼看為惡。」(創世記38:8-10)後來耶和華命人將叔嫂通婚的安排編入律法的約中。——申命記25:5,6。
由於違反叔嫂通婚的目的,俄南表示他不尊敬自己的父親。他不服從父親的命令自私地拒絕為珥產生後嗣。這同時是俄南憎恨珥的一種表現,因為俄南沒有為亡兄的福利著想。俄南也寡情薄倖地羞辱了他的寡嫂。他自私地裸露她的下體,但卻不給予她作母親的權利。他同時表示不體會「聖物」因為應許的彌賽亞有可能出自他藉他瑪而生的後代。(請比較希伯來書12:16)所有這些因素表明俄南是個壞人;當他自己的利益看來受到妨礙時,他便不顧別人的福利了。耶和華是根據俄南拒絕為他亡兄立後一事將他處死的。
俄南自私地蔑視叔嫂通婚的目的,這個例子不能被用來反對節育。值得注意的是聖經從沒有論及夫婦使用避孕方法或節育,也沒有說基督徒有義務生兒育女。所以關於節育,基督徒夫婦必須讓受過聖經薰陶的良心去作決定。
● 一個人若在若干年前對上帝作了一個誓願,但現在卻意識到誓願是不智的,他必須繼續履行這誓願嗎?——美國讀者問。
這視乎誓願的性質和人在發誓時的環境而定。可是,我們最好首先考慮一下按照聖經的意義說來誓願是什麼。
在聖經裡,誓願是對上帝而非對任何人所作的嚴肅應許。誓願的一個特色是,它們總是帶有條件的。發誓的人在實際上等於對上帝說:『你若如此行(也許救人脫離重大危險或賜人勝利或成功),我便會這樣行。』上帝若實現了發誓者的願望,這人便有義務履行他所作的應許。還願的方式時常包括獻上一隻牲畜為祭或獻出若干財產供上帝所用。(利未記7:16;22:21)在其他事例上,發誓者答應不做某件事,直至他憑著上帝之助達到某個目標為止。——可參看創世記28:20-22;民數記21:2,3;30:2-4;士師記11:30-39;撒母耳記上1:11;詩篇132:1-5。
我們也應當指出,誓願是完全出於自發而不是由別人所要求的。誓願並不是為所有想享受某項權利或締結某種關係的人所訂的一個普遍條件。因此一個人成為基督耶穌的門徒而符合聖經為所有基督徒所定的條件,包括悔改歸正、公開宣布自己的信仰而受浸,其實並不牽涉到一個按照聖經意義的「誓願」。
聖經所說的誓願也與後來人們加入教會的若干修道會時所需作的『修道誓願』不同。關於『貧窮、貞潔與服從』的修道誓願發誓的人有義務受宗教教團所指揮,而教團方面則利用這種誓願使屬下分子受其控制。教會的高級官員可以免除信徒所作的若干種誓願,但有些誓願則唯獨教會的元首教皇才有權解除。因此這些並不是聖經的誓願,因為聖經的誓願是完全自發的是個人與上帝之間的一項協定。再者,在律法之下雖然女子的誓願可由丈夫或父親(在發誓之後的某段時期之內)加以解除,在其他事例上卻沒有人可以解除另一個人所作的聖經誓願。——民數記30:3-15。
由此可見今日有許多「誓願」其實並不是聖經所指的誓願。同樣顯然地,一個誓願若要人做一些與上帝的旨意不符的事,例如濫用血或在任何方面牽涉到不道德的事,這樣的誓願就不可能有效。——請參看申命記23:18;使徒行傳15:19,20。
那末,符合聖經的定義而與上帝的旨意沒有衝突的誓願又如何呢?律法顯示上帝對人們在以色列國中對他所作的誓願懷有什麼看法,說:「你向耶和華你的上帝許願,償還不可遲延,因為耶和華你的上帝必定向你追討,你不償還就有罪。你若不許願倒無罪。」(申命記23:21,22)傳道書5:4-6也警告說:「你向上帝許願。償還不可遲延,因他不喜悅愚昧人。所以你許的願應當償還。你許願不還,不如不許。不可任你的口使肉體犯罪。」(請參看箴言20:25。)耶和華上帝所訂的標準既是不變的,這些經文所表達的原則在今日仍然適用。
既然(除了可以由丈夫或父親解除的女子誓願之外)沒有人可以解除誓願,我們可以體會到人在發誓之前應該作過慎重考慮才對。基督徒必須有很好理由,同時確知自己有能力還願才應該作下誓願。不然就不許願反好得多。
一個人若在事後意識到自己所作的誓願是一時魯莽作下的,那又如何呢?他應該設法履行所作的誓願而不應將其視作兒戲。即使還願頗為困難,這並不能成為背信的理由。耶弗他履行他對上帝所作的誓願無疑不容易,但是他仍然忠心地履行。(士師記11:30-39)在律法的約之下,不償還誓願被視為一種罪,即使犯過者並不是故意的。犯過者雖不會被處死,卻必須獻一個贖罪祭給上帝。(利未記5:4-6;可參看馬太福音5:33)上帝警告說,即使他已使許願者得償所願,這人若不忠實償還所許的願,這便可能使上帝「發怒」而敗壞這人所成就的事。(傳道書5:6)因此這可能促使上帝收回,至少到若干程度,他所賜的恩惠。
今日為這件事擔心的人應該首先問問自己他們是否在聖經所說的意義上實際對上帝作了一個誓願。他們所許的願是個人對上帝所作的一個帶有條件的應許,是完全自發及與上帝的旨意一致的嗎?若然他們就應許盡力償還。一個人若沒有履行所作的誓願,他就必須接受一切後果,並設法復得上帝的嘉許。他可能發覺自己處於進退兩難的窘境,因為他覺得他若勉強履行誓願(例如保持獨身的誓願)便會使他有違反上帝所訂的行為標準的危險。他可能覺得保護自己免致犯不道德的唯一方法便是不履行誓願而懇求上帝寬恕。這是他必須自行決定的一件事;沒有人可以解除他的誓願或分擔他的個人責任。他必須對自己的良心負責。
作過查考之後,人們時常發覺他們一度以為是誓願的應許其實按照聖經的意義說來並不是誓願。當然,這並不是說他們對此就毫無責任了。基督徒不但應該關心向上帝償還所許的願,同時也應該言出必行,「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馬太福音5:33-37)基督徒應該忠實地履行對上帝和人所作的一切諾言和協定。有時他可能與人作了一個協定,但後來卻發覺這使他遭遇很大困難。他可以跟從箴言6:1-5論及為人作保的人時所提出的原則:「你要自卑,去懇求你的朋友。……要救自己。」
關於誓願和其他所有的事,基督徒應該記得,最重要的乃是與耶和華上帝保持良好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