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誡——上帝所訂而非人為的
十誡無疑可說是聖經中最為人所熟知的一部份。不論是猶太人,天主教徒抑或基督新教徒,他們都對這十條誡命相當熟悉。它們所表現的公義原則和智慧一致證明它們是出自一個超人的來源的。它們亦有力地證明了聖經是上帝的啟示。
「十誠的扼要,其內容的深刻有力……使它們遠較所有其他的教訓超卓。」「沒有任何宗教文獻比十誡對人類的道德與社會生活發生過更大的影響。」「十誡的本身便向我們表現它是來自一個超人的神聖權威的,直至如今尚未有任何具有良知或理性的人能夠在它們中間找著任何錯處。它們是絕對無瑕的;它們所作的規定雖是消極的,意義卻是積極的。它們很輕易地屹立於領導我們整個道德系統的地位,沒有任何國家或民族在公開違背它們之後仍能夠繼續幸福地生存下去。」「英美的法律系統中所有繁複的規條都可以被歸納為數條非常偉大的原則,而那便是由摩西所宣告的十條誡命。」十誡亦被人稱為「有史以來最偉大簡短的道德法典」和「一切法律的理想模式」。
令人感興趣的一點便是「十誡」這個名詞從未在聖經中出現過。反之,聖經曾將其稱為「十道」(Ten Words)(出埃及記34:28;申命記4:13;10:4;根據NW)在希臘文的《七十人譯本》中,它們被稱為déka,意即「十」和lógoi,意即「道」。從這兩個字根我們形成了十誡的英文名稱Decalogue。很恰當地,它們共有十條而象徵一種完整的意味。從聖經的其他部份我們獲悉耶和華是用天使通過摩西將十誡傳給以色列人的,而且上帝曾用他的「指頭」將這十條誡命寫在兩塊石版上。——使徒行傳7:35;加拉太書3:19;出埃及記31:18。
許多年來,十誡一直是一些聖經批評家攻擊的對象。伯列斯特(J. H. Breasted)想使我們相信「早在十誡寫成的一千多年前,埃及人便已擁有了一套遠較十誡優越的道德準則。」然而事實的真相卻是埃及人「從未能夠摒棄對動物的崇拜或將其中粗鄙的品質排除;他們從未能夠廢除在君王面前卑躬屈節地匍伏,或止息對死亡的恐懼。他們也從未終止過妄想在墳墓中繼續享受肉慾的歡樂或廢除魔術。」所有這些習俗都一直繼續到公元前的最後一個世紀。
特別從1902年一月當法國的考古學家完成了他們發現《漢漠拉比法典》的工作以來,許多聖經批評家一直企圖貶低十誡的價值;他們聲稱十誡是以色列人從這部包含將近三百條法規而幾乎對人類每一種活動都有所論及的法典借過來的。事實卻非如此。雖然這部法典的日期比十誡早了150至250年左右,我們卻絕沒有理由說十誡是從《漢漠拉比法典》借過來的。十誡所著重的乃是宗教方面,而《漢漠拉比法典》則著重世俗的事務。有一位第一流的考古學家曾說:「一個學者若將《漢漠拉比法典》和《摩西五經》中的全部律法作一比較,他雖然會在兩者之間發現若干類似之處,他卻能夠確信舊約中的律法並沒有在任何主要的方面以巴比倫的律法為根據。其中若干相似之處顯然是由於兩者在先模和見地方面頗為類似的緣故;兩者顯著的不同表明它們之間沒有任何直接的套借。」
耶和華上帝處於首要的地位
十誡以一種非常簡明而扼要的方式記述下來,在希伯來文中一共只包括120個字。它們所顯示的智慧和道德觀念卻表明它們是絕非墮落的人類能夠獨力制訂出來的。很合理地,在這些誡命中耶和華上帝居於最首要的位置。假若它們由世俗的智士寫成,情形便會恰相反了。在一次測驗中,調查者請一群大學生將十誡按照其重要性的先後加以排列,結果他們都將人與人之間的義務列於首位。但第一條誡命其實才是最重要的:「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曾將以色列人從埃及拯救出來的耶和華上帝證實了自己是全能的上帝和宇宙中最高的統治者,因此沒有任何神祇可以和他對抗。十誡中的第一條便將他在宇宙中所居的獨特地位明確地顯露出來。——出埃及記20:3。
第二條誡命禁止人拜偶像;它牽涉到耶和華的本身。企圖為他塑造任何偶像或象徵性的形像都是對他的榮耀的一種褻瀆:「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也不可作什麼形像,彷彿上天,下地和地底下水中的百物。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事奉他,因為我耶和華你的上帝是[一位要求專一的效忠]的上帝,恨我的我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愛我守我誡命的我必向他們發慈愛,直到千代。」——出埃及記20:4-6。
鑒於當時埃及所流行的動物崇拜和盛行於迦南的偶像崇拜,這條誡命是極為重要的。人類自然地傾向於製造一些形像來協助他們崇拜,但結果受崇拜的卻往往是這些形像而不是上帝。上帝的智慧預測到人類的這種傾向。令人頗感興趣的一件事實便是,考古學家在他們的發掘工程中從未發現過任何耶和華的像。當以色列人從純真的崇拜墮落時,他們便製造一些異教神祇的偶像而崇拜它們。——申命記4:15-20。
我們亦不應該忽視第二條誡命中所含的積極肯定的因素:耶和華的慈愛會施於一般愛戴他和遵守他的誡命的人身上。父親的罪會臨於子孫身上並不是不公平,反之這只是無法更改的報應與遺傳定律的自然後果而已。耶和華亦不是一個「妒忌」(根據AV)的上帝,猶之乎人類會由於自私或軟弱而感覺妒忌一般。他之所以要求他的創造物對他作「專一的效忠」乃是因為這是他所應得的,同時對他的創造物說來他們專一地崇拜他亦是對他們自己的一種保障。他若不要求這種專一的效忠,他便不但否認了自己的至尊地位,同時亦會顯得他對他的創造物的福利毫不關心了。
第三條誡命說:「不可妄稱耶和華你上帝的名,因為妄稱耶和華名的,耶和華必不以他為無罪。」(出埃及記20:7)無疑這條誡命的主要目的是在禁止人以一種不敬不潔或褻瀆的方式濫用耶和華的名。有些人因為未能注意到耶和華在他的道中自始至終給予他的聖名的顯著地位,以致不明為什麼這項命令會成為十誡中的一條。從廣義上說來,這條誡命也可以用來責備一些在嘴唇上尊敬耶和華而自稱為耶和華的百姓,但在生活上卻並不符合上帝的要求的人。當以色列國在崇拜方面墮落時,他們便可說是在實際上妄稱了耶和華的名。——以賽亞書43:10。
第四條誡命是任何其他的古代法典都沒有的:「當記念安息日,守為聖日。六日要勞碌作你一切的工,但第七日是向耶和華你的上帝當守的安息日。這一日你和你的兒女,僕婢,牲畜,並你城裡寄居的客旅,無論何工都不可作。因為六日之內耶和華造天,地,海,和其中的萬物,第七日便安息,所以耶和華賜福與安息日,定為聖日。」——出埃及記20:8-11。
這條誡命一方面提醒以色列人應該勤勞工作,另一方面卻有防止他們變成過於崇尚物質的主要作用。這條誡命牽涉到對上帝的愛,一種有益而正當的愛己之心以及對鄰人的愛。第七日是屬於上帝的;藉著在這日不作工,他們為自己在六日工作中所得的一切將代表他們的感激的一個記號獻給耶和華;由此他們以一種具體的方式承認他們和他們的造物主的關係,不但僅是藉著不作工,同時也藉著在那日敬拜他。「你若在安息日掉轉你的腳步,在我聖日不以操作為喜樂,稱安息日為可喜樂的,稱耶和華的聖日為可尊重的,而且尊敬這日,不辦自己的私事,」於是耶和華上帝便會祝福你。——以賽亞書58:13。
除此以外,這條誡命還顧及到以色列國中一切生物的福利。一個人既然甚至不能強使自己不歇地工作,反之必須在七天中休息一日,他的家人,奴僕和寄居的外族人自然亦一樣;甚至連負重的畜牲亦沒有被忽略。在七日中有一日,所有的人畜都一律停止辛苦的工作而歇息。古代的羅馬人曾譏笑這種六日工作一日休息的習俗而稱之為浪費時間;一些無神的法國革命黨人曾企圖引用十進制而主張在每十日中才休息一日,但卻行不過。今日全世界的人都認識這條誡命的價值,雖然只有很少人將這日用來尊崇讚美上帝。
人倫的關係
第一條誡命牽涉到耶和華上帝的地位,第二條他的本體,第三條他的聖名,第四條他的權利,或他所應得的「税。」這四條通常被列為涉及人與上帝之間的關係的誡命,其餘的六條則涉及人與人之間的人倫胸懷。不過,第五條卻可說是將兩種關係都牽涉在內;在這條誡命中父母其實具有代表上帝的身份;一個人若尊敬和服從父母,便等於尊敬和服從耶和華。它的要求是:「當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你的地上得以長久。」(出埃及記20:12)這條唯一帶有應許的誡命針對問題的根源而可以徹底防止少年犯罪的難題。當然,這條誡命暗示父母本身是服從上帝的律法的。摩西律法中的其他部份表明這條誡命亦附帶有刑罰。蓄意屢犯這條誡命的人都會遭受被石頭擲死的處分。(申命記21:18-21)敬重和服從父母的兒女自然亦會對所有的尊長表現敬重的態度,因此這樣的人可說是跟從一條對他們自己最有益的途徑。
至於接著的五條誡命,我們發現在希伯來文中這些誡命均以極率直的話述出,例如「不可殺人!」十誡中只有這幾條誡命才和其他民族的法典有相似之處。但這並不應該令我們驚奇。甚至該隱也知道他殺死弟弟亞伯的行為該受死亡的處罰。因此在十誡之前幾百年寫成的埃及《死者之書》中,我們讀到一個人以從來未謀殺過人,或犯過偷竊,姦淫,發假誓等罪而讚頌自己的美德。
這最後五條誡命的排列次序亦極有意義,它們是按傷害鄰人的程度輕重而排列的。因此第六條誡命禁止人奪去鄰人的生命;第七條,他的妻子;第八條,他的財產。從行動轉到言語方面,第九條誡命禁止人說謊詆毁別人,第十條則禁止人對鄰人懷有自私的貪心。最後的一條誡命也是十誡所特有的。從未有任何人或任何立法團體會想到要立一條禁止人貪心的法律。為什麼沒有呢?因為沒有任何人為的方法可以執行這條律法。可是耶和華卻把它列為十誡的一條。為什麼呢?因為他可以藉此將那引使人違犯其他牽涉到鄰人的誡命的禍根徹底剷除,那便是說,人的自私心。所以雖然人不能夠執行這樣的律法,耶和華上帝卻訂立了這樣的一條律法,使他的百姓中每一個人都成為維護自己的靈性和道德的警察。這條誡命使每一個人都在上帝的面前自負責任避免貪受任何屬於鄰人的東西。
既然在它們所禁止的各事和它們排列的次序方面,十誡自始至終都清楚地顯明唯有耶和華上帝才可能是它們的制訂者,這是不是說基督徒在今日仍受它們的約束呢?不是的,這並非必然的結論。上帝可以訂立也可以廢除他的律法。十誡以及摩西律法中其他的六百多條律例,連同它們所規定的刑罰,例如用石頭擲死犯法者等,都一齊被耶和華上帝釘在耶穌的受苦柱上了;他由此解除了十誡對基督徒的縛束。基督徒「不是在律法之下,乃是在恩典之下。」基督徒有上帝的靈和愛代替十誡成為促使他們行義的力量。然而十誡的基本原則並沒有被廢除;它們是永遠有效的。至於這些原則如何出現在上帝吩咐基督徒遵守的誡命中,我們打算留待以後再討論。——羅馬書6:14;13:8-10;以弗所書2:14-16;歌羅西書2:1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