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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人濫用麻醉品的最佳方法守望台1971年 | 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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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見和死亡均成為過去,真正的伊甸樂園已近在目前了。屆時上帝「要擦去他們[人類]一切的眼淚,不再有死亡,也不再有悲哀、哭號、疼痛,因為以前的事都過去了。」(啟示錄21:4)凡是渴望認識上帝的人都可以藉著與耶和華見證人研究聖經而獲得真正的內心和平。這並不僅存於幻想中的「立即實現的樂園,」反之它是一個實際、持久的樂園。我們若尋求上帝,他便會讓我們尋見,因為「其實他離我們各人不遠。」——使徒行傳17:27;歷代志下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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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妄稱上帝的名守望台1971年 | 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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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道就是真理」
不可妄稱上帝的名
十誡的第三條論及上帝的名說:「不可妄稱耶和華你上帝的名,因為妄稱耶和華名的,耶和華必不以他為無罪。」——出埃及記20:7。
上帝的名字「耶和華」其實是一個動詞,實際的意思是「他使之成」。上帝在他的道聖經中屢次向人指出他的名字的重要。例如耶和華告訴摩西說:「我從前向亞伯拉罕、以撒、雅各顯現為全能的上帝,至於我名耶和華,他們未曾知道,」這名字僅在希伯來文聖經中便出現過6,961次,這比聖經對真神所作的其他稱呼如「上帝」「主」或「至尊者」等合計還超出一倍。——出埃及記6:3。
第三條誡命究竟含有什麼意思呢?它針對什麼而言呢?有些近代的猶太學者聲稱這條誡命僅是指發假誓而言,因此他們將這條誡命譯為:「你們不可指著你們主上帝的名發假誓;因為主不會以用他的名發假釋的人為無罪。」這些學者認為,僅是妄用上帝的名不可能是如此重大的過犯以致上帝在第三誡中明令加以禁止。
這項論據是否健全呢?不。若然第三誡所說便會與第九誡大同小異了;後者禁止人作偽證,說:「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出埃及記20:16。
耶和華上帝的確把辱罵他的名看得很嚴重;這可以從利未記24:10-16的記錄看得很清楚。記錄論及一個人以褻瀆的方式用「聖名」,他被監禁起來直至摩西從耶和華上帝接獲怎樣處置這項過犯的訓示。耶和華對此有什麼看法呢?他規定「那褻瀆耶和華名的,必被治死。」顯然耶和華不會對褻瀆他聖名的惡行一笑置之。反之,這樣行的人配受極刑(死刑)的處分。
至於第三誡包括些什麼,我們可以說這條誡命至少禁止四樣東西,意即人可能以四種方式違反這條誡命。這四樣東西對基督徒說來也十分重要,因為這條誡命所根據的原則對基督徒也適用。例如,耶穌基督在他的模範禱告中首先祈求說:「願你的名成聖」,使上帝的名成聖與妄用它正相反。使徒彼得曾論及上帝召出基督徒成為「他名下的百姓」。——馬太福音6:9;使徒行傳15:14。
第三條誡命首先禁止人以不尊敬的方式提及上帝的名字。它禁止人在咒罵的說話中使用上帝的名字。有些人每逢對某些東西感到驚嘆時便高喊「上帝」或「耶穌」,這也可說是妄稱耶和華的名字。
第二,正如有些猶太學者指出,指著上帝的名字發假誓也算是妄稱耶和華的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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