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戀——聖經對這件事的看法合理嗎?
你是個同性戀者嗎?若然,你也許會感到自己是個受人歧視的對象以致心懷不平,因為你認為這僅是個人的私事——選擇一個性伴侶——而已。也許你覺得,大多數人對同性戀的看法都十分狹隘。
可是有句老話說,『一刀有兩面。』因此,一個人要小心避免懷有你以為別人懷有的同樣偏見。你有撥出時間審慎考察一下聖經對同性戀問題的看法嗎?抑或你一仍舊貫地將聖經棄置一旁,認為它不值得考慮?
也許你知道有愈來愈多自稱代表聖經的宗教人士發表贊成同性戀的言論。例如,法倫「神父」在美國天主教雜誌說,反對同性戀的看法是「由於誤解若干在另外一個時代和文化中寫成的聖經經文而形成的。」丹麥奧古斯丁堡的路德福音會教士軒特滋對這話表示同感說:「聖經對這事的看法在今日已沒有任何價值。」猶太教律法師荷路華滋在美國克利夫蘭說:「現代的同性戀者對於自己的行為被視為不道德一事大感憤恨。」
這些人為什麼離棄聖經呢?請再留意一下他們所說:聖經是為了「另一時代」而不是為了「現代」或「我們今日」而寫的。他們認為以聖經來應付這項難題是落伍和過時。這是實情嗎?關心真理和上帝嘉許的公正人士無疑想知道真相。
不錯,聖經是一本非常古老的書。但這件事實本身並不足以證明聖經沒有資格在個人的道德方面,如在同性戀等事上,作我們的指南;事實正相反。聖經的古老使它在作道德指南方面更有價值,何以我們這麼說呢?
原因之一是,由古至今,人在基本上都是相同的。無論生活在什麼時代,人在身體和感情方面都有同樣的基本需要。因此按理來說,倘若聖經是上帝的道和人生的指南,它豈不應該有悠久的歷史嗎?不錯。因此聖經的悠久歷史使它對同性戀的主張更有力量。
同性戀所生的影響
聖經對同性戀的行徑並沒有淡然置之。反之聖經曾特別論及這些行為達七次之多。例如在羅馬書1:26,27我們讀到:
「因此上帝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
最重要的是,聖經繼續準確地描述同性戀所生的影響:
「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或品格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
聖經在這裡所作的診斷是否實際準確呢?同性戀者的言談和行為均證明聖經說得不錯。事實表明同性的婚姻十分不穩定,同性戀者也耽於雜交行為,縱情尋求性的伴侶、試圖在體面的外表之後祕密從事同性戀的行徑。不是他們的敵人而是他們本身承認他們深懼獨自老去。同性戀者卡路爾評論說,由於前途的無望,同性戀導至「懷疑、絕望甚至自殺。」不錯,同性戀者本身承認他們所過的同性戀生活使他們在『自己的品格上』受到「自己妄為當得的報應。」
因此聖經很準確地預言到這種行為所生的結果。可是為什麼這種行為會在他們的品格上造成不利的後果呢?保羅說這是由於他們所從事的乃是「逆性和不自然」的行為。贊成同性戀的人聲稱所謂「自然」或「不自然」是純粹主觀的,這件事必須由每個人本身決定。事實真的如此嗎?男人和女人在性方面是相反而互為補足的,這豈不是顯而易見的事實嗎?男女的性器官豈非顯然被設計成彼此相「合」的?
在另一方面,你認為兩個女同性戀者發生性關係是否「自然」呢?其中一方必然要用某種代用品作為男性生殖器來滿足對方。請想一下男同性戀者。兩個都是男子,但必有一方在某種意義上擔任女性的角色。因此男女同性戀者均必需有一方供應異性所能「自然」供應的代用品。這可說是合理嗎?因此,聖經將同性戀行為稱為「逆性和不自然」是很對的。
聖經也準確地預言到這種行為的報應和告訴我們何以它們會招來報應。與此一致地,這豈不是也清楚地譴責此種行為嗎?這樣的推理是合理的。
是故我們在哥林多前書6:9,10讀到:「不要自欺,無論是淫亂、拜偶像的、姦淫的、做孌童的、親男色的……都不能承受上帝的國。」活用聖經將這節經文譯成:「同性戀者——在他的王國裡不會有分。」
聖經對這件事的主張豈不是十分清楚嗎?聖經坦率地表明同性戀是不對的。聖經的經文首尾一貫地指出這種行為所生的惡劣後果,而且正當地譴責導致這些不良後果的惡事。
但是有許多同性戀者辯稱,發言反對同性戀的主要是使徒保羅而非耶穌基督。這種論據能夠成立嗎?
首先提出耶穌與同性戀這種論調的人忽略了聖經將保羅的話稱為『經文』的一部分,是能使人歸正的有益的事之一。(提摩太後書3:15-17;彼得後書3:15,16)可是,我們若忠實地查考一下耶穌所說的話,便會發現他的確反對同性戀。
馬太福音19:9記載耶穌的話說:「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為淫亂(不貞[美國標準修訂譯本])的緣故,就是犯姦淫了。」馬太在這裡記述耶穌的話所用的希臘字是『波尼亞』(Por·neiʹa)。『波尼亞』與動詞『波尼奧』(Por·neuʹo)有關,意即「耽於非法的性行為。」
若要了解這些詞語的含義,最佳方法是查考一下它們在別處的用法如何。聖經在猶大書7節以同樣的詞語描述某些古代城市的罪行:「又如所多瑪、蛾摩拉和周圍城邑的人,也照他們一味的行淫,隨從逆性的情慾[『波尼奧』一詞的強調形式]就受永火的刑罰,作為鑑戒。」所多瑪和蛾摩拉為了什麼『逆性的情慾』和『波尼亞』而被定罪呢?聖經在創世記19:4,5的敘述中回答說:
「所多瑪城裡各處的[男]人,連老帶少,都來圍住那房子。呼叫羅得說:『今日晚上到你這裡的[男]人在那裡呢?把他們帶出來,任我們所為[與我們交合,新世]。』」
所多瑪和蛾摩拉城中的男女是同性戀者。事實上,英文的「Sodomy」(雞姦)一詞,意思特別指兩男之間的性行為,即來自所多瑪城的名字。聖經將他們的罪行稱為『波尼亞』。耶穌說『波尼亞』在道德上如此不對以致足以破壞婚姻的關係。
其次,請記得耶穌是一個生活在摩西律法下的猶太人。據愛德華·魯濱遜的新約希英字典說,耶穌所用的『波尼亞』一詞顯然包括『摩西律法所禁止的一切性行為』在內。律法的訓諭中包括:「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利未記18:22)很顯然地,耶穌所用的詞語將上帝的這項命令也包括在內。
同時,值得留意的是,同性戀為上帝所譴責甚至在摩西律法頒布之前。我們在較早時候所提及的關於所多瑪及蛾摩拉的記錄足以證明這件事實;那些城邑被上帝毀滅了400多年之後才有摩西律法頒布。耶穌當然知道這點。——路加福音17:28,29,32。
因此,毫無疑問地,耶穌的確在事實上譴責一切『不貞』行為,包括同性戀等。正如推理所顯示,聖經在這件事上是首尾一貫的。保羅的話無疑受上帝兒子的權威所支持。
可是,根據聖經,同性戀者有什麼出路呢?他們已被永遠定罪而沒有希望分享上帝的恩典嗎?這樣的想法看來並不合理;讓我們查考一下吧。
[第101頁的圖片]
上帝毀滅了所多瑪和周圍的城邑,因為其中的人耽於逆性情慾的醜行,認為上帝已改變了他的看法是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