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來函
● 根據馬太福音的記載,為什麼耶穌在論及離婚的正當理由時使用兩個不同的字——「淫亂」和「姦淫」?按照一般人對「姦淫」一詞的了解,這豈不是符合聖經的唯一離婚理由嗎?——美國一讀者問。
在馬太福音5:32耶穌這樣說:「只是我告訴你們,凡休妻的若不是為淫亂[希臘文,por·neiʹa]的緣故就是叫她作淫婦[或作犯姦淫,希臘文,moi·kheiʹa]了,人若娶這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同樣地,我們在馬太福音19:9讀到:「我告訴你們,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為淫亂[por·neiʹa]的緣故,就是犯姦淫[moi·kheiʹa]了。」
所以,這項記載的確使用兩個不同的字。讓我們首先看看這兩個字的意思,然後討論耶穌使用它們含有什麼意義。
馬太的記載所使用的「姦淫」(moi·kheiʹa)一詞可以適當地譯成英文的「adultery」(姦淫或通姦)。「adultery」這個英文字來自拉丁文的adulterare,基本的意思是「改變」,然後引伸為「加添不適宜或劣質的東西而使之腐化或不純」的意思。所以當我們談及『攙雜』(英文adulterate)食物時,意思就是加添不適宜的東西而使之不純。一個人若與婚外的人發生關係而污穢了他與配偶的婚姻關係,這宗婚姻便『攙雜不純』了。moi·kheiʹa這個希臘字也含有攙雜或腐化,及對一種神聖關係不忠的意思。所以在希臘文和英文裡,這個字著重於不適當的性關係對婚姻關係的影響;通姦的配偶所犯的罪就是將另一個人帶進婚姻關係裡,腐化了只應包括一夫一妻的結合。
耶穌所用的另一個字又怎樣呢?「淫亂」一詞不是著重於性不道德為婚姻關係帶來的影響而是著重於性活動本身的性質或品質。不但這詞的英文字「fornication」如是,馬太的記載所使用的希臘字por·neiʹa也如是。當然,我們所關心的是這本福音書的執筆者所使用的希臘字。因為無論一般講英語的人對「fornication」(淫亂)一詞可能具有怎樣的了解,重要的乃是聖經所用的這個字對執筆者和當時有關的人含有什麼意思。
今日人們一提到「淫亂」一詞便通常想到兩性在婚姻以外以『正常』或自然的方式發生的性關係。所以許多人以為當耶穌說「淫亂[por·neiʹa」是離婚的唯一理由時,他只是指一個妻子與不是自己丈夫的男子或反過來說,一個丈夫與一個不是自己妻子的女人以正常或自然的方式進行性交。但是事實是這樣嗎?馬太的記載所用的por·neiʹa一字僅是指這種自然的性關係嗎?抑或它包括各種不道德的性關係,包括同性戀以及兩性間變態的性關係在內?在第一世紀,當耶穌在地上時,por·neiʹa一字對當時的人實際含有什麼意思呢?對這種意思作忠實和仔細的研究需要我們重新鑑定符合聖經的離婚理由嗎?
對這件事所作的一項徹底研究表明por·neiʹa是指各種不道德的性關係而言。它是個含義廣闊的字詞,與「色情」這詞很相似[後者是由por·neiʹa或有相關的動詞por·neuʹo演變而成的)。希臘文字典清楚指出這件事實。
希臘文字典指出por·neiʹa來自一個意思是「售賣」的字根,它描述不受約束(例如受忠於婚姻關係的約束)的放蕩性關係。例如論到這個字在聖經時代的用法,《柴伊爾氏新約希英辭典》說por·neiʹa所描述的是「一般不正當的性交。」庫爾頓與米利根合編的希臘文新約字彙說這個字「通常是指不合法的性交。」《新約神學辭典》第六卷說por·neiʹa可以指一般沒有明確定義的『性交』。
由於這是個含義廣闊的字(比許多講英語的人心目中的「fornication」一字含義更廣闊),許多聖經譯者在翻譯por·neiʹa時使用「卑鄙的不道德」,「性不道德」,「性罪」或諸如此類的詞語。
這是否意味到使徒根據耶穌的話所用的這個字也包括不自然和變態的性關係(例如同性戀者所從事的行為)在內呢?是的,的確如此。耶穌的同母異父弟猶大在論及所多瑪和蛾摩拉的人所犯的變態性行為時也使用por·neiʹa一字,由此足以證明這點。(猶大書7)關於在公元第一世紀說希臘語的猶太人對por·neiʹa一字的用法,《新約神學辭典》第六卷說:「波尼亞[por·neiʹa]也可以指『不自然的惡行,』……雞姦。」
那末聖經使用這個字具有什麼意義呢?關於離婚的正當聖經理由,這件事透露什麼呢?這表明任何已婚的人若越出婚姻的範圍以外,以自然或不自然和變態的方式與異性或同性發生不道德的性關係就是在聖經的意義上犯了por.neia或「淫亂」的罪。這種性關係不是指一個人可能犯的輕率行為,如接吻,愛撫或擁抱等;反之這是指以某種自然或不自然的方式將性器官用來作某種不道德的交媾。
我們可以在律法的約中找到若干原則支持這種擴大的觀點。在律法之下,配偶若犯了嚴重的性罪,包括不自然的性罪,婚姻關係便終止了,因為這樣的人會按照上帝的訓示被處死。——請參考出埃及記22:19;利未記18:22,23,29;20:10-16;申命記22:22;同時包括基督的使徒在羅馬書1:24-27,32所說的話。
所以,根據耶穌的話的意思,配偶若犯了這種嚴重的性不道德的罪,清白的一方可以與這人作符合聖經的離婚,如果他或她想這樣做的話。根據這種聖經理由而離婚的人也可以符合聖經地自由再婚而不會被控以通姦之罪。
以上所說清楚地糾正了本刊以前曾屢次表示的觀點,但是為了忠於聖經實際所說的話,我們必須如此行。關於這問題還有許多資料可以考慮。因此我們會在下期更徹底地討論這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