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國主義與宗教自由
在國家遭遇危機和國際情勢緊張的當兒,政府時常會加緊進行一些用來爭取人民支持的運動。他們要求公立學校舉行愛國的儀式,國歌亦時常被演奏。然而在這種時候,當國家不惜為自由一戰時,他們卻最容易在他們自己的國土內將他們所企圖努力保存的自由踐踏在腳下。今日無疑是一段危險的時期。「我們這個時代之所以危險的原因之一,」歷史家湯因比(Arnold Toynbee)指出說,「乃是我們都被教導去崇拜我們的國家,我們的國旗和我們自己以往的歷史。」
若有人不肯附和大眾對國家作這種崇拜,不論他的理由為何,他均會被人用懷疑的目光加以歧視。愛國者可能斥責他的行為是對國家的不敬,甚至會損害到國家的利益。早期基督徒便遭受過這種待遇。事實上他們不但絕沒有構成對國家的一種威脅,反而在守法方面堪作別人的榜樣。可是他們卻不能無愧於心地參加羅馬帝國的各種愛國儀式。《文化之書》(The Book of Culture)論及這件事說:「可是基督徒卻憑著堅強的信心拒絕作效忠的宣誓。由於他們不肯對一些我們在今日會認為與國旗類似的象徵宣誓效忠,他們在當時被視為政治上的危險人物。」
耶和華見證人在今日的立場與早期的基督徒完全相同。由於他們的潔身自好和奉公守法,各地的政府均對他們甚為讚賞。但是他們卻不參加任何愛國儀式。由於這緣故,有些人詆毀他們和激使別人仇視反對他們,好像羅馬人對待早期的基督徒一般。其他的人則對此採取一種比較容忍和開明的態度,但亦想知道耶和華的見證人何以會採取這種立場。他們究竟有什麼理由要拒絕向國旗敬禮呢?
向國旗敬禮
普通人很容易被感情衝動所控制,但耶和華見證人卻以聖經為他們的指南。聖經毫不含糊地指出人若想蒙上帝悅納便必須「逃避拜偶像的事。」(哥林多前書10:14)再者,如所週知十誡裡的第二條誡命說:「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也不可作什麼形像,彷彿上天、下地、和地底下,水中的百物。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事奉他,因為我耶和華你的上帝是忌邪[要求專一效忠,NW]的上帝。」(出埃及記20:4,5)可是國家的旗號卻帶有這種形像,而且被視為神聖的,因此向它們致敬便含有一種宗教的意味了。正如歷史家湯因比提出,這乃是對國旗所作的一種崇拜;美國維琴尼亞州的州長在不久前亦證實了這點,說:「我不但尊敬,而且崇拜我的國家的國旗。」鑑於以上的事實,我們可以看出耶和華見證人之所以拒絕向國旗敬禮並不是對國旗表示不敬,而是要順從耶和華上帝的命令。
但是有些人也許會抗議說,你們怎能說國旗是在聖經明令禁止之列呢?事實上聖經表明甚至以色列人也有纛或旗號,例如他們在曠野時均按照其旗號安營。(民數記2:2)在這方面麥史《百科全書》所作之評論甚為有趣。在討論完聖經在此所用的希伯來字以後,它接著說:「不過兩者均不含有我們心目中的國旗觀念。」再者這些旗號亦沒有被人視為神聖,而且在用途方面亦沒有與任何儀式有關係。它們只具有作符號的實際用途,目的僅是要指點人們到何處集合而已。
國歌
在演奏國歌時站立起來亦含有和向國旗敬禮類似的意思。事實上國旗往往是在奏國歌時升起或掛出的,因此在耶和華見證人看來參加一種儀式即等於參加另一種儀式。
在這方面聖經記載了一件與此有密切關係的事。但以理書第三章報導說在古代的巴比倫國裡尼布甲尼撒王設立了一個代表國家的偶像,並且下令每當奏起某一個樂曲時人民都必須向這個偶像下拜。這實際是一種愛國儀式,人若參加這種儀式便會被認為是忠於國家的表現。沙得拉,米煞和亞伯尼歌,上帝的三個希伯來籍的忠僕,卻不肯向這像下拜;但這並不是因為他們對國家有任何不忠,反之乃是因為他們所崇拜的對象僅限於要求專一效忠的耶和華上帝的緣故。當巴比倫政府採取行動懲罰他們時,耶和華卻將他們毫髮不損地從烈火熊熊的窯中拯救出來,由此無可置疑地表明他對這些忠僕的行徑是完全贊許的。
國歌時常,至少有一部分,是聖詩或配上音樂的祈禱。它們包括對上帝所作的祈求或讚美。為了這緣故紐約《時報》在1962年八月三十日報導說,自從美國最高法院下令學校的教職員不可以要求學生背誦祈禱文作為功課以後,該案件所牽涉的學校校董會遂採用國歌一部分作為學校的正式祈禱文。
既然國歌牽涉到祈禱,聖經對禱告問題所說的話亦適用於國歌之上。不錯,有許多宗教領袖經常在他們的教堂內為世上的各種機構和組織祈禱,因此他們看不出一首表達類似的情感的愛國歌曲有什麼不妥。可是受上帝的道指引的人卻不能祈求上帝使一個與他背道而馳和注定歸於毀滅的事物制度長久存留。(雅各書4:4;約翰一書2:17)他們記得當耶利米先知生活在一群自稱事奉上帝但卻充滿盜竊,謀殺,姦淫,發假誓和拜偶像等惡行的人中間時,上帝曾對這位先知說:「你不要為這百姓祈禱,不要為他們呼求禱告,也不要向我為他們祈求,因我不聽允你。」(耶利米書7:9,16;11:14;14:11)今日的情形和耶利米的時代根本沒有什麼差別,因此基督徒很明智地在這種情況下留意上帝對耶利米所下的命令。他們亦留意到耶穌基督所樹立的榜樣,他曾說:「我……不為世人祈求。」(約翰福音17:9)因此耶和華見證人在演奏國歌時避免藉著起立表示他們贊同國歌所表達的情緒,但這並不是因為他們懷有任何自以為義的感覺,反之他們只是想效法基督和順服上帝而已。
當然,並非所有的國歌均包括向上帝的祈求。有些是讚頌國家和敘述國家為獨立所作的奮鬥或為了維護國家主權而作的戰爭的戰歌。對耶和華見證人說來這並沒有使他們的立場有任何改變。他們不能為任何國家的戰爭誇耀。反之他們是受以下的經文所指引的:「我們雖然在血氣中行事,卻不藉著血氣爭戰。我們爭戰的兵器本不是屬血氣的。」(哥林多後書10:3,4)他們服從上帝的判決,而上帝規定他的百姓必須和平相處。正如以賽亞書2:4所預言:上帝「必在列國中施行審判,為許多國民斷定是非。他們要將刀打成犁頭,把槍打成鐮刀……他們也不再學習戰事。」
這正是耶穌說必然會有的情形。他曾論及他的門徒說:「他們不屬世界,正如我不屬世界一樣。」(約翰福音17:14)但是列國的政府絕不能因為他們努力達到基督徒的這個標準就剝奪他們的宗教自由。
宗教自由
我們也應該記得僅是向國旗敬禮或在演奏國歌時肅立並不能證明一個人真正忠於國家。企圖傾覆政府和破壞國家的權益的人便時常藉著表現愛國的情緒來掩飾他們的陰謀。但是耶和華見證人卻絕不從事任何不法的政治活動。他們是忠實,坦白而光明正大的。他們的立場純粹是宗教性的。
耶和華見證人並不干涉任何國家為了激發人民的愛國情緒而推行的運動。他們不否認別人有權參加各種愛國的儀式。他們亦不要求學校廢除愛國的儀式。他們只要求享有不受干擾地崇拜上帝的自由而已,而這乃是法律所保證的。
當政府官員企圖強迫耶和華見證人違反他們的宗教信仰參加愛國儀式時,他們不但沒有增進國家的權益,反而使他們的國家蒙羞。正如美國科羅拉多州的最高法院在1944年對薩維那對梅西案(Zavilla v. Masse)所作的判決中很適當地指出,企圖強迫一個人違背自己的良心和信仰並不能使這個人尊重逼迫他的政府,亦不能幫助他養成對該政府所代表的國家的忠誠。相反地企圖剝奪他人的宗教自由的人僅是表明他們自己不尊重維護這種自由的國家法律而已。
因此很顯而易見地,維護宗教自由不僅是為了耶和華見證人的利益,而且也是為了國家本身的利益——即使在牽涉到愛國主義的時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