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來函
●我那不信的丈夫向我承認他與另一婦人有染。他的承認足以成為合乎聖經的離婚理由嗎?
在有些事例上,倘若一個基督徒的不信配偶承認犯了不道德的事,這可以作為離婚的聖經根據;這使清白的基督徒,若喜歡的話,可以自由再婚。
耶和華上帝給予古代以色列國的律法訂出離婚的各項理由。(申命記24:1,2)姦淫,同性戀及獸交均是結束一項婚姻的合法根據,而且犯罪者會被處死。(申命記22:22-24;利未記18:22,23)然而,律法卻作出這個重要的規定:「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將那當死的人治死,不可憑一個人的口作見證,將他治死。」(申命記17:6;19:15;民數記35:30)身為「喜愛仁義公平」的上帝,耶和華規定這等事情必須根據充分證據(見證人的作證)而非僅是憑著思疑而決定。(詩篇33:5)當然,這項規定是指執行死刑而非離婚行動而言。
律法所處理的另一情形也可說明證據的重要性。倘若一個男子懷疑妻子犯了姦淫,但她卻否認,並沒有見證人的話,他應當怎樣行呢?上帝的律法提示他可以採取的一個步驟,但這卻是個激烈的步驟,假使作妻子的有罪便會對她產生持久的影響。她若是無辜,便會對丈夫產生持久的影響。她可以被帶到祭司面前,依照後者所指定的程序而行,包括飲一些特別的水。倘若她有罪,她便會遭受上帝的懲罰,她的「大腿就要消瘦」,顯然是指她的性器官會萎縮而言,於是她便會喪失受孕的能力。(民數記5:12-31)顯然在此等事例上,不貞的妻子雖從上帝受到這種不尋常的懲罰,由於她否認罪過,而且欠缺律法所規定的兩個見證人,她卻未受到處決。
今日在基督徒小組的情形又如何呢?當事人是否可以獲得實在的證據作為合乎聖經的離婚理由呢?
耶穌親自說過,他的門徒能夠離婚而有再婚自由的唯一理由。乃是配偶犯了波尼亞,意即嚴重的性不道德。(馬太福音19:9)倘若,基督徒妻子僅是懷疑丈夫犯了姦淫罪是否足以作為離婚的理由呢?不,因為基督教希臘文聖經表明,為了公平起見,事情要藉兩三個見證人才確立的原則仍然有效。(約翰福音8:17,18;提摩太前書5:19;希伯來書10:28)因此倘若妻子僅是懷疑丈夫犯姦淫,但丈夫卻加以否認,並且欠缺見證人去證實此事,她便沒有足夠根據去向基督徒小組確立她有權與丈夫離婚而獲得再婚的自由。
但在有些事例上,不信的配偶承認自己犯了不道德。舉例說,一個丈夫也許甚至向妻子誇耀此事,藉此揶揄她而令她傷心。她可能寧願不計較他的胡作非為。但妻子若感覺無法或不應這樣行的話,那又如何呢?丈夫的承認構成足夠的證據嗎?
這種情形與丈夫聲稱清白或堅決否認犯了姦淫的罪情形不同。反之,丈夫向妻子承認此事,雖然為了自己的名譽起見,丈夫也許不願在法庭上或人前加以承認。作妻子的可以怎樣行呢?
由於妻子屬於潔淨的基督徒小組,她應當意識到適當地處理此事的重要性;這樣在她與丈夫離婚後,她若在後來再婚的話,人們才會對於她在保持「婚姻的床沒有污穢」方面並無疑問。(希伯來書13:4)為了達到這目的,她可以給代表小組的長老一封解釋自己的情形的信,說明她那不信的丈夫向她承認他曾做了不道德的事。她也可以說明根據馬太福音19:9的訓示她欲與丈夫分手,獲得合法的離婚。藉此以合乎聖經與法律的方式結束這項婚姻。
長老們會考慮究竟有無任何已知的理由否定不信的配偶曾幹過不道德的事。若沒有的話,他們便會接納妻子所簽署的聲明。
「但是」,也許有人會說,「妻子有沒有可能作出虛偽的聲明,說丈夫承認犯了性不道德,但丈夫其實從未說過這話呢?」事實上,任何人若試圖如此行便犯了嚴重的欺騙罪。大衛曾禱告說:「你已經試驗我的心。你在夜間鑑察我。你熬煉我,卻找不著什麼。」(詩篇17:3)反過來說,若有人真正圖謀不軌的話,耶和華是瞭如指掌的,他必定會使這個人不能永遠成功。因此,倘若一個基督徒婦人聲稱丈夫犯了不道德。而簽署聲明歸入小組的檔案,耶和華自然知道事實的真相。正如聖經說:「並且被造的,沒有一樣在他面前不顯然的。原來萬物,在那與我們有關係的主眼前,都是赤露敞開的」——希伯來書4:13;箴言5:21;耶利米書16:17。
因此小組的長老若沒有理由要懷疑妻子的聲明便可以將事情交給她與耶和華去決定。在這種情形之下,妻子需要對上帝負責她丈夫的確犯了不道德。這乃是她用來結束婚姻的聖經理由,即使她根據其他理由去獲得法律上的離婚。